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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坚持宪法原则

核心提示: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程中,同样应当恪守宪法原则,服从宪法规则的治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今后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程中,同样应当恪守宪法原则,服从宪法规则的治理。

核心: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运行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来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协商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才能始终保持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旺盛生命力。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组织架构和制度设计上都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着“互惠、合作、团结、发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将协商作为党联系群众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方式,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让尽可能多的群众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使协商成为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成为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团体的协商机制,构建社会多元力量合法的政治参与平台,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提高中国共产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发挥政党在现代政治文明中的民主功能,以促进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

根本:宪法至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政治平等,为此在协商实践中必须确立共同的最高权威,形成对共同体的基本认同。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共同体通力合作的精神纽带与价值共识。宪法具有至上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至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保障。因此,宪法是规范协商活动的最高准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规则和程序安排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弘扬宪法精神。

基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表述,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运行的宪法依据。

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立在社会主义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协商民主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公众意见或意志的构建和形成,经过理性的规范实践,最终达到合理或公平的结果。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协商民主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应遵循“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切实尊重人民的宪法主体地位,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协商机制,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提升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关键:权利保障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承诺。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协商决策的能力、权利和机会,要求进行公共决策的权力能够平等分配;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参与者应当是自由平等的主体,这是协商得以展开和继续进行的关键要素。作为一种蕴含着彼此尊重与互惠品格的民主实践形式,协商民主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言而喻。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自由、人格、精神、道德与能力获得充分而全面的发展。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既然协商民主是一种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决策方式,那么首先从立法上保障参与者自由而平等的主体地位,使其各项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是其在协商过程中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愿和意志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在实践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实现公民文明理性的交流和有效参与协商的基本方式。通过共享人权保障的立宪框架,协商民主可以有效缓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政府和公民间伙伴关系的形成,引导普通公民和政治精英之间的开放式对话和持续性合作。更重要的是,建立在尊重人权宪法原则上的规范理性共识,不仅能够推动社会问题的明智解决,而且是维系宪法秩序的重要力量。

(本文系2012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2YFX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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