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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从“官僚政治”到“社区治理”

从“官僚政治”到“社区治理”:创新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当下,中国社会正面临着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转型”,机遇与挑战并存,传统的以政府规制为显著特征的官僚制显然难以应对。要在社会管理领域实现“善治”,达成“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基本任务,进而实现“包容性发展”,必须创新并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系,完成从“官僚政治”到“社区治理”的重大转变。

在这一背景下,“社区”就被赋予了承接社会管理的历史重任。一般认为,社区具有满足生活需求、进行社会化、实现社会控制、社会参与和社会互助等功能,被视为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的组织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社区已取代单位成为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和城市功能的基本载体,是“连接家庭与社会、家庭与政府的关键环节。”许多社会问题源于社区,也需要从社区人手解决,社区已成为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抓手。

新中国社区建设历经数十载。1986年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导社区服务,1999年民政部又先后选择社区服务和城市基层工作基础比较好的26个城区作为社区建设实验区,为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宝贵的探索经验。时至今日,我国城市社区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社区治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社区治理行政化严重。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一定程度上还延续着大包大揽的做法,行政干预过多,在与社区的关系把握上仍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多采取行政指令来处理社区相关事务,形成一种“强行政、弱社区”的错位,导致“社区失灵”。二是多元参与不足。目前中国的社区治理主体仍显单一,除政府绝对强势、社区低度参与外,本应成为社区治理主要参与者的NGO、NPO等社会组织发展非常缓慢,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另外,由于普遍存在的社区文化缺失现象,使得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社区情感以及参与意识严重不足,多中心治理始终难以成形。三是社区资源匮乏。一方面是人力资源匮乏,大多数社区治理工作者未经专业培训,专业知识缺乏,工作方法单一,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是政策资源缺乏,政策支持不够,政策间有效衔接较差,执行难度较大,相关配套支持难以满足社区治理的需要。四是自治能力偏弱。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无论是在政策、资金还是人员配备上普遍存在严重依赖政府的现象,社区自身发展严重滞后,自主自治能力严重缺乏。面对基层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多是协助政府处理,多扮演被动、协助的辅助性角色,未能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角,充分实现社区治理。

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及社会困局,传统官僚制已尽显疲态无力应付,以致逐渐退出社会管理主领域。要填补官僚制退出留下的社会空当,就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改革传统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的转变、由行政服从向多元参与的转变、由强制管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变,最终实现由官僚统治向社区治理的转变。

第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须厘清政府行政事务、政府委托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实现国家权力运作模式由“统制”、“管制”向治理、善治的转变,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沟通的转变,实现由政府绝对主导向引导、疏导的转变,实现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的转变,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最终实现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华丽转身。另一方面,政府必须着力于指导和帮助社区成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成立之初,要从立法及政策供给等方面为其合法准入提供便利与支持,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要从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配备等方面给予帮助与扶持,大力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帮助其确立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政府要一改官僚体制下直接向社区供给公共产品的做法,鼓励、扶持一批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向其适度分权与赋权,使其成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而政府则由“服务生产者”转变为“服务购买者”,其职能也随之转变,由“全面干预社区”转变为“政策引导扶持”。

第二,要以加大投入为实现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员投入,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政府要选派一支具有社区管理及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进入社区,引导社区的基层管理与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大对社区服务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以老带新,传带结合,通过社区管理及服务的专业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水平更高、素质更好、稳定性更强、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社区管理及服务队伍。二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可能地使财政资源向基层社区倾斜。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编制财政预算可适当向基层社区倾斜,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对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进行投入,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资投入,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修缮原有社区设施的基础上,新建一批社区发展急需的设施,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游乐健身设施等,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要以多元参与为实现途径。一方面,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维度来推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既要努力实现社区制度的规范化、合理化、配套化、完备化,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疏通并完善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更要建构社区公共文化,激发并培育社区居民的公民精神与参与意识,强化公共意识与身份认同。另一方面,要取消NGO、NPO等第三部门组织进入社区的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障碍,积极鼓励并扶持其准入与发展,从登记、财政、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及资金支持,引导并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增强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努力实现政府、公民、社区与社会组织的良好合作及良性互动。

第四,要以社区发展、社会和谐为终极目标诉求。一方面,通过转变社区治理及社会管理理念,实现社区治理的善治模式及社会发展的和谐氛围;通过与时俱进的制度完善,实现社区善治及社会和谐的制度化保障;通过构建社区利益表达及协调机制,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通过责任监管机制的完善,实现监督约束的机制化。通过以上建设,增强社区的自治能力,实现其自身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推动社会和谐早日实现。另一方面,社区治理也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完全自治”,并非要完全否定并排斥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而是要始终坚持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下,实现社区的发展,推动基层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最终促进社会利益诉求的合理表达、社会利益矛盾的有序调解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和谐共生。

(本文节选自李静:《解构官僚制:我国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的路径选择》,《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03期)

[责任编辑:武洁]
标签: 李静   官僚   政治   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