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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四大问题权威解答(2)

问: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接受除铁路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服务随同发生的装卸费,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可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适用6%的税率)。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缴税地从地税转为国税后,应注意哪些跨期业务特殊规定?

答:应注意六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是发生退款。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是补缴税款。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是优惠政策的延续。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五是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六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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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