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率先启动“营改增”,到北京、天津、广东、厦门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随后跟进,再到“营改增”试点从12个省市的“1+6”行业扩大到全国“1+7”行业,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步入“营改增”行列。
然而,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转为缴纳增值税,这个转换过程是一个全新接触过程,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阶段。
广东省国税局的有关调查显示,纳税人普遍认为:及时掌握“营改增”法规的最新规定(占62.78%)、及时了解涉税事项的实际操作(占55.61%)、适应税制变化调整经营模式(占46.40%),是纳税人应对快速发展的“营改增”过程中最重要的三个方面。
为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要,广东省国税局特遴选纳税人关注的若干“营改增”政策疑问并予以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文/严丽梅 蒋余良 陈学著 黄炜锋 杨健美
问:“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其包含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是“营改增”最重要的政策文件,主要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问: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试点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说是价外税,必须取得符合3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
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注意票据凭证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注意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含义: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三、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由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发生了变化,在原营业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