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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地方债最终手段:政府财政重建(2)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政府的财务恶化程度

因为财政重建程序对当地影响巨大,涉及利益群体多,因此,在进入程序上应当从严把关,防止数量过大,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参照国外的作法,我们认为,在设计进入程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地方政府的层级。美国是州以下级别的政府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复杂性而言,应当严格控制进入财政重建程序的地方政府层级,我们认为应当限于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待时机成熟时再将级别提升。

上级部门的批准。下级政府财政重建,势必影响到上级政府各方面的统筹安排和配合,因此,上级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准就是必须的。

政府的财务恶化到一定程度。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标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但是,鉴于政府的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履行职能所必须,无法变价用于清偿债务,因此不能采取资不抵债标准。国外一般都采取现金流标准,即政府缺乏足够的现金支付其必须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债务偿还。日本规定赤字额超过了标准财政规模的5%(都道府县)或20%(市町村)即可成为财政重建团体。我国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政府的财务恶化到何种情况才能够进入财政重建程序。

与主要债权人的善意协商。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美国破产法要求政府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必须与多数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进行善意协商。我们认为,在政府财政重建前,应当要求政府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善意协商,这样有利于在广泛的基础上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应由中央政府组成地方政府财政重建工作组

在司法独立性强、司法权威高的国家,往往采取进入破产程序由法院主导进行,如美国是在《破产法典》的第九章规定了市政破产的内容。而在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均不足以支撑的情况下,一些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处理政府财政重建,如日本制定了《地方财政再建促进特别措置法》,由政府向总务大臣提出申请,并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程序。

就我国来说,目前法院缺乏规范、高效、公正地处理政府财政重建所需的经验、权威和资源,由法院主持这一程序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在重建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支持是最重要的,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成地方政府财政重建机构,在进入财政重建程序后,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主持财政重建工作。

工作组的职能很广泛,其主要职能是核查政府债务、清查政府财产、编制或指导编制债务清偿计划、编制或指导编制财政调整计划、指导财政重建期间内预算方案的制定、确认债务清偿计划和财政调整计划、督促有关计划和方案的落实。鉴于上述职能的广泛性,工作组的成员应当包括破产法、资产评估、审计、财务、税务、编制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聘用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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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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