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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当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既不能靠无限量地增加人员,也不能靠人为地限制案件数量,最为现实和可行的办法就是对现有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更加合理地配置和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来缓解这一制约法院工作的突出矛盾。

一、统筹内部机构设置,逐步建立以合议庭为主的办案组织模式。法院是审判机关,办案是基本职责,法院的内设机构应当突出司法机关的性质,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这些年,为适应法院业务的拓展变化和解决法院工作人员职级待遇的需要,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特别是许多法院综合部门的增加幅度超过了审判业务部门,相近或同类审判设置多个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就必须对法院的内设机构进行改革。一是要精简综合部门的设置。综合部门设置过多,挤压、占用了本已紧张的司法人力资源,应按照既适应工作需要又注重精简和效率的原则,突出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职能,对综合部门进行必要的精简,可按照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三条线设置三个综合部门,行使相应的管理、服务、保障职能。二是优化审判业务部门的设置。业务部门的设置也绝不是越多越细越好,现在一些基层法院设置多个民庭、刑庭、执行庭实无必要。业务部门的设置既要考虑审判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又要兼顾审判力量的集约使用,避免因过度重复设置业务部门而导致审判力量的分散,增加管理成本和层级,可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在基层法院设置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审判业务庭,将过于分散的审判力量进行整合,人数比较多的中高级法院可适当增加审判业务部门的设置。三是逐步建立以合议庭为主的办案组织模式。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法律,改变现在审判庭的设置,在一个法院设置若干个合议庭,在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各类案件审理工作。

二、统筹人力资源利用,把更多的审判力量用在办案上。当前法官数量不足和大量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不在审判岗位的问题并存,许多法院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占法官总数的一半左右,而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大量的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在担任院级领导或在综合部门从事其他工作,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必须优化和统筹各种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一是增加审判岗位法官数量。要通过精简综合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非审判岗位尽量使用没有法官资格的人员等,让更多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回到审判岗位,从事审判工作。二是院庭领导要带头办案。当前一些法院业务庭中庭长、副庭长比例过大,而且一些优秀法官被提拔为庭长、副庭长后很少再直接办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要减少副庭长的数量,强调院庭长直接办案,特别是副庭长主要任务是办案,要确定最高等级的办案指标,院级领导、庭长要通过办案来行使管理和指导职责。三是确保法官主要精力用于办案。要通过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和有效利用,明确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辅助、服务办案的作用,使法官专心致志从事案件审理。要扩大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数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三、统筹结案方式适用,努力提高办案的效率。结案方式的选择决定着司法资源的投入和使用。当前过分强调调解结案、适用普通程序过多以及人为拆分案件、上级法院本应直接改判的案件发回重审等问题比较突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很大浪费,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投入与效益的关系,统筹各种结案方式的运用。一是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调解的作用,不能神化和异化调解的功能,重视解决过分强调调解带来的弊端,切实做到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尽量争取调解结案,但对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事实清楚的商事纠纷或者对社会公众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发挥判决的规则之治作用。二是处理好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而设立,普通程序更强调保障实体公正,简易程序更强调效率。要重视和解决因审限管理和收费问题造成的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中途转入普通程序的问题,在落实好小额诉讼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三是处理好直接改判与发回重审的关系。对一些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可以直接改判的也发回重审,造成一个案件多个判决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必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二审和再审能够查明事实、弥补一审和原判瑕疵、可以直接改判的就要直接改判,尽量不再发回原审法院,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省司法资源。

四、统筹管理措施运用,最大限度发挥管理正能量。当前各地法院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采取了许多管理的措施,但由于科学性、规范化不够,导致资源投入过大而效益不明显,有的甚至没有产生正面效益,要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必须按照公正、效率和效益的原则来改进审判管理。一是要明确审判管理的定位。明确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界限,所采取的一切管理措施都要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都要服务和服从于审判工作,尽量避免对法官和业务庭审理案件形成干扰,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注重发挥管理的宏观控制和对法官办案的指引、激励作用,更不能设置一些不够科学和违背司法规律的指标,导致司法资源的过度投入。二是要科学确定业务庭和法官的工作量。现在法院内部各个业务庭之间、法官之间工作量不平衡也是一个突出问题,要根据各类案件的办案周期、难易程度等情形,科学设定各业务庭和法官的办案指标数量,通过人员调配和案件分流双轨制来实现同类业务庭和法官办案指标和工作量的大致均衡。三是剔除司法活动中的无效劳动。一些内部报告、材料过于繁琐、冗长,强调所有案件都建电子卷宗,调审脱节、调查取证和开庭安排不合理以及合议、审核、司法鉴定等环节都存在大量的无效劳动,要通过简化内部材料、推行格式化裁判文书、科学周密进行各个环节的衔接等,剔除存在的无效劳动,节省司法资源。四是加大信息化的利用。信息化既是重要的司法资源也是节省其他司法资源的手段,要按照投入与利用并行、重在开发利用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共享、网上办公、远程提审等措施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办案的服务、保障作用,节省其他司法资源,提高整体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益。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常妍(实习)]
标签: 司法资源配置   案多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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