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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大众数字安全感

【摘要】大众的数字安全感,是一种“可知、可控、可预期”的确定性,是对数字生活“知情权、选择权、保障权”在具体场景中的切实履行。当前,由信息泄露、算法异化与认知偏离构成的风险结构,已成为大众数字安全感流失的症结所在。让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跑在风险前,以场景化治理平衡隐私保护与数字化发展,变算法黑箱为可核验白箱,化不可控为群众易触操作,是守护大众数字安全感的重点所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答这道民生考题,方能将治理效能转化为微观可感的安全实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鲜明的数字文明注脚。

【关键词】数字安全感 隐私保护 算法治理 安全风险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数字技术融入大众生活,信息去向不明、选择权被架空、规则边界模糊等问题,引发人们对“看不见的安全”缺失的隐忧,数字安全感正成为数字时代最需要被看见的民生课题之一。2021年某平台大数据杀熟案,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算法对消费者权益的隐性侵蚀。2025年全国首例“网络开盒”公益诉讼案,进一步将个人信息泄露的严峻现实推至公共视野。数字安全风险形态不断升级:不法分子用AI换脸冒充知名演员对老人实施诈骗;诈骗团伙借老人诱骗路人朗读数字,截取声纹人脸冒名网贷,受害者一夜背上莫名债务。从扫码支付到刷脸通行,从云端存储到智能家居,数字连接你我,并深度嵌入生活的每一个缝隙,也让每一个生活场景都可能成为数字安全失守的阵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①大众的数字安全感不仅是心理感受的个人表达,当安全感成为网络强国建设的民生标尺,其实际上就是治理能力在数字生活场景中的客观投射,是大众在数字空间中可触达的安全实在性。

“可知、可控、可预期”是数字安全感的题中应有之义

数字安全感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切身感受密切相关,建立在每一次使用数字服务时的体验上。例如,扫码支付时不再担心账户被盗,填写个人信息时不再顾虑泄露风险,面对算法推荐时不再感觉被算计。这种数字安全感,是人们在数字生活中对技术运行、信息使用和自身权益,逐渐形成信任和认同的主观心理状态。数字安全感的指向正从依赖物理空间的保护,转向依赖数字空间的信任和保障。②真实可感的数字安全感,是一种“可知、可控、可预期”的确定性,即清楚知道自己的信息去处、能控制自己的信息如何被使用、对数字生活的规则有稳定的预期。

“可知”的数字安全感,体现为充分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不止于详细的告知同意协议,更在于信息流动的透明性,即其流向的完整链条与背后的使用逻辑。大众能够清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收集了、去了哪里、用来做什么。

“可控”的数字安全感,体现为真实有效的选择权。其不局限于表面呈现的同意或拒绝两个选项,更在于大众能够对数字生活拥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这种数字自我决定权,包括拒绝过度采集、关闭个性推荐、撤回已授权限,不用在“要么交出隐私、要么退出数字生活”中被迫二选一。

“可预期”的数字安全感,体现为稳定的保障权。这种保障权,强调规则在数字生活中能够被执行的确定性,即大众清楚知晓规则是明晰的、边界是明确的、违法是有代价的、权益是能被兜底的。无论面对平台侵权还是技术犯罪,一旦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知道该找谁、怎么找,并且这个诉求渠道是真实有效的,这才是数字安全感所应抵达的深度。

“可知、可控、可预期”共同构成数字安全感的具体内容,是大众在具体数字应用中,触发并一次次得到确认的实在感和踏实感。守护大众的数字安全感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是治理课题、民生考题。

多重因素叠加造成数字安全感流失

大众数字安全感的流失,常常来自信息泄露风险。个人信息往往在注册、授权、共享的链条中失守,或许是为了使用某款APP,随手点下的“全部同意”,或许是出于好奇,点击某个“红包领取”“积分累计”“额度查询”,又或许是连接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或者停车场缴费,不经意间授权了某些权限的“始终允许”。从隐私边界视角看,个人信息是个体维持自我边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主动选择告诉谁、告诉多少、在什么情境下分享信息,来维系自身的信息边界。然而,在数字环境中,信息收集往往嵌入服务使用过程,个人信息控制权由主动管理逐渐转变为被动让渡,构成数字不安感的隐秘源头。《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报告(2025年)》调查数据印证了这种焦虑,公众最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个人信息泄露(占比79.9%)、超范围收集使用(占比56.6%)和非法买卖(占比52.6%)。③公众承受的不仅是信息被拿走的担心,而且是信息拿走后流向成谜、追责无门带来的无力感。

个人信息一旦流出,往往被悄悄保存并利用,进一步形成更加隐蔽的算法风险。信息本该用来减少不确定性,如刷评价是为了少“踩雷”。事实上,我们了解的只是眼前这一次交易,而平台掌握的是日复一日攒下来的用户完整画像。之所以出现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是因为平台清楚用户的消费习惯、议价意愿甚至情绪状态,早已算清用户愿意为“快”“准”“急”多付出多少代价。于是,同一趟网约车、同一间酒店,不同消费者看到的价格各异。信息往往只减少了平台一方的不确定性。平台凭借持续积累的数据资源和算法能力,对用户形成远超其自身认知的数字画像,用户却始终无法知晓平台掌握了哪些信息、数据如何使用及算法如何决策。看似拥有海量的在线内容选择,实际上用户只是在平台算法控制下,点开有限的标签化推送结果。公众在其间仍然处于信息接收的被动地位,陷入一种令人不安的“被算计感”。

相比信息泄露和算法滥用,在人工智能日益基础设施化、日益内化为生活方式的同时,更值得警惕的是数字时代的认知风险。AI换脸、语音合成、视频生成等技术快速普及,伪造数字内容的门槛大幅降低,公众越来越不容易依靠自己的经验判断信息真伪。更深层次地看,人工智能已经开始介入个体认知形成的过程。社会心理学“镜中之我”理论认为,人们往往通过他人的反馈不断认识自己、修正自己,并形成对世界的理解。数字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每天接触最多的可能已不再是现实中的他人,而是算法推荐、智能助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共同构成的信息环境。人们看到什么、相信什么、讨论什么,甚至如何理解自己和世界,都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智能技术的影响。在这种被操控的设计结构中,受到影响的不只是一次判断失误,更可能带来个体认知图式乃至社会共同认知的持续偏移,并最终影响公众拥抱数字生活、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的意愿与信心。

信息风险、算法风险和认知风险,共同构成大众数字安全感流失的风险结构。其中,信息风险是不安全感产生的起点,使大众难以知晓个人信息如何被收集、流向何处及由谁使用,削弱数字生活中的可知性。算法风险进一步加剧这种不确定性,当数据被转化为算法决策依据,而算法运行逻辑又缺乏透明度时,大众在数字生活中的可控性随之降低。认知风险触及数字社会信任基础,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断模糊真实与虚假的边界,人们对数字信息的判断能力和未来预期越发不明朗。三重风险相互交织,深度削弱大众在数字空间中的安全感。

守护大众数字安全感的主要着力点

让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跑在风险前。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密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划定更为明确的行为规范。算法备案、安全评估、内容标识等政策工具应用,本质上是将事后追责转化为监管前置,向社会传递一种数字安全的确定性预期。上述《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报告(2025年)》调查数据显示,公众普遍建议从强化监管执法(占比84.2%)、完善制度规范(占比76.9%)等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监管跑在风险前,意味着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等基本原则,要跟得上技术的发展速度。例如,最小必要原则延伸适用到算法训练数据采集环节,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延伸到人工智能场景下的数据流转管理中。技术发展速度越快,越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行业规范,让平台知道边界在哪里,让公众知道权益如何维护。

以场景化治理平衡隐私保护与数字化发展。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治理命题,在具体领域的延伸来看,隐私保护和数字化发展二者绝非处于对立面,既要守住个人隐私安全底线,又要避免过度约束扼杀数字创新活力。不同数字技术应用于不同领域,所涉及的信息类型、潜在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存在差异,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治理模式,而应立足具体应用场景。因此,平衡隐私保护与数字化发展,关键在于根据不同场景的实际风险强度,实行差异化治理。金融支付、医疗健康等高风险场景,需设置严格的安全准入门槛;一般性内容推荐与商业广告场景,在明确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保障权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保留适度的试错空间。场景化治理是保障公众在充分享受数字生活开放便利的同时,不会被迫让渡自己的正常权利,该被保护的信息不被泄露,该被遗忘的信息不被记住,该享受的服务不打折扣。

变算法黑箱为可核验白箱。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之所以令人不安,是因为普通用户既没能力又没渠道,去质疑所谓的“技术中立”“商业机密”的算法黑箱。如果公众数字安全遭遇看不见的算计,而维权举证负担全都压在用户一方,实则是一场不对等的博弈。对于算法推荐、自动化决策等影响公众权利的重要应用,需推动平台加强规则说明和风险评估,避免算法成为无法理解、无法约束的黑箱。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内容真实性挑战,需完善生成内容标识、来源追溯和责任认定机制,让公众能够辨别信息来源,降低真假难辨带来的认知焦虑。为此,有必要从制度设计上约束掌握技术与数据优势的平台,在面对合理质疑时承担相应的说明与自证义务,让举证责任回归公平。这意味着,采集信息方负首责,运行算法方承担解释义务,提供服务方兜底处置投诉。作为平台,需强化隐私保护内嵌于设计的治理理念,贯穿数据从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共享到最终销毁的整个生命周期。唯有把算法运行的关键环节纳入可核验、可追溯的治理框架,算法才能从一个令人生畏的黑箱,变成一套可以被理解、被信赖的白箱。

化不可控为群众易触操作。安全是数字社会的底线,要强化公民信息安全教育,增强全民数字安全意识④,让群众掌握触手可及的安全阀门操作入口,降低安全失控感。推动个人信息采集的透明度和简易性,以公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信息使用目的、范围和期限,让个人信息可追踪。对于个性化推荐、用户画像、精准营销等功能,赋予公众更便捷的自主选择权,让“可以不用”“可以退出”“可以删除”成为数字产品的基本配置,让公众能够轻松找到操作途径。让数字安全保障,融入日常使用的自然流程中,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个人信息、调整数字服务、决定数据使用方式,只有这样,数字安全感才能从制度保障转化为群众可触及的现实体验。数字安全的风险负担,通常由抵御能力偏弱的群体承担,安全红利的分配与安全风险的分担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⑤。因此,要为老年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青少年等群体留出必要的适需化弹性,如为老年人保留人工核验通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化线上权益申诉渠道、为家长和学校提供便捷的未成年人保护工具。

数字安全感,归根到底是一种大众面对数字生活时的确定性状态。守护大众的数字安全感,并不意味着数字空间不存在风险,也不是追求物理意义上的绝对零风险,而是在技术狂飙的时代中寻求一种确定性。人们知道自己的信息如何流动,能够决定技术如何影响自己的生活,并相信面对风险时有规则保障、有制度托底。守护大众数字安全感的过程,是一个不断重塑人与技术关系的过程,数字技术的发展应通过更加透明的规则、更有温度的治理和更可靠的保障,让每个人都能共享数字红利、安心拥抱数字未来。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网络空间的秩序、冲突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4&ZD291)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25页。

②项久雨:《论数智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宁夏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

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报告(202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2026年6月12日。

④刘亚品:《建设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人民日报》,2025年2月20日。

⑤毛子骏:《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国家治理》,2026年第7期。

责编/周小梨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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