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也具有鲜明的代际公共属性,当代人的保护选择,直接关系子孙后代还能看到怎样的历史、理解怎样的中国。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不是保护方式的局部调整,而是立足中华文明突出特性对保护理念、治理体系和传承机制进行系统优化,以更宽广的文明视野、更系统的治理思维和更坚实的制度支撑,推动保护对象全类型化、保护空间整体化、保护过程全链条化、治理机制协同化、价值目标传承化。这些维度相互贯通、彼此支撑,使文化遗产保护由单体管理迈向系统治理、由专业保护迈向社会共治、由当代保护迈向永续传承,为中华文明薪火相传、历久弥新筑牢坚实根基。
【关键词】文化遗产 中华文明 大保护格局 文化力量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绵延赓续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历史、现实与未来的文明纽带。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①“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②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迈入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是一场需要跨部门、跨学科、跨区域协同作战的“整体战”。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已成为新时代守护中华文脉、推动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重要任务。
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的深远意义
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积淀并传承至今的文明成果。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不是保护方式的局部调整,而是立足中华文明突出特性对保护理念、治理体系和传承机制进行系统优化,其重要意义在于守护文明根脉、厚植现代化文化底蕴、提升治理效能,实现中华文明永续传承。
完整认识和系统守护中华文明的重要基础。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并非抽象存在,而是具体沉淀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空间和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之中。良渚、陶寺、二里头等考古大遗址,保存着中华文明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成的重要信息;丝绸之路、大运河等文化线路,见证了不同区域、不同族群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革命文物记录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的壮阔实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从技术演进、生产组织、传统智慧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等方面保存了社会发展的真实印记。这些遗产跨越年代、地域和形态,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共同构成理解中华文明发展道路的证据体系。只有突破单体保护、类型分割和区域割裂,把不同类型的遗产置于中华文明演进的整体脉络中统筹保护,才能守住中华文明可感知、可实证、可延续的文化基因。
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回答好的重大文化命题。现代化从来不只是物质技术和空间形态的更新,也包含一个社会如何认识自身传统、处理历史资源与现实发展的关系。当前,城市更新、区域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持续重塑城乡空间,新的发展方式为改善遗产保护环境创造条件,同时面临新的挑战。历史街区的拆留、地下文物的避让、老旧厂房的再利用,看似是规划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实质上都关乎如何处理发展与传承、当下与历史、功能更新与文化延续的关系。能否在发展中保存历史信息,在更新中延续场域特征,在改善民生中维护文化认同,体现的是现代化建设的文化自觉和治理水平。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是给发展增加负担,而是为高质量发展保留历史连续性、空间独特性和文化丰富性。
文化遗产事业由局部保护迈向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随着资源调查不断深入、价值认知不断拓展,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从少数重点文物扩展为类型多元、关系复杂、主体广泛的遗产体系。例如,大遗址保护涉及考古研究、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和社区发展,工业遗产保护关联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和存量空间再利用,农业文化遗产的延续依赖生态系统、生产实践和传统知识协同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以传承主体和社会实践持续存在为前提。面对保护对象关联性增强、风险来源复合化和治理主体多样化的新形势,仅依靠单体工程、专项行动和部门分治已难以适应。构建大保护格局,就是要以系统观念推动跨类型统筹、跨区域联动、跨部门协同、跨层级贯通,把分散的保护力量整合为长期、稳定、高效的治理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由项目治理、被动应对转向全过程、前瞻性治理。
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归根到底是为了中华文明的永续传承。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也具有鲜明的代际公共属性。当代人的保护选择,直接关系子孙后代还能看到怎样的历史、理解怎样的中国。所谓“永续”,不是把遗产静态封存,而是在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核心价值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使其持续融入公共文化和社会生活,在新的时代实现价值传递和文明传承。整体性保护回答“保护什么样的文明整体”,系统性保护回答“以何种机制实现有效保护”,大保护格局则是在治理层面对二者进行制度整合。三者层层递进,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从单体走向整体、从局部走向系统、从当代守护走向代际传承。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就是要以更宽广的文明视野、更系统的治理思维和更坚实的制度支撑,让中华文明根脉相承、历久弥新。
文化遗产“大保护”的内涵要义
文化遗产“大保护”,大在格局、大在体系、大在治理,不是保护对象的简单增加、保护范围的机械扩张,而是顺应文化遗产内涵不断拓展、类型日益丰富、价值联系更加紧密的新趋势,对保护对象、空间尺度、时间链条、治理结构和价值目标进行系统重构。其本质是以中华文明的整体性审视文化遗产,以系统思维统筹保护与发展,以现代治理方式提升保护效能,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从单体、静态、分散管理走向整体、动态、协同治理。
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大”在保护对象更加丰富,由“重点文物”拓展为全类型、全要素保护。随着价值认知不断深化,文化遗产已由古遗址、古建筑等传统范畴,拓展至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形态,记录着文明演进、国家发展、产业变迁、生产智慧和社会记忆,共同构成认识中华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实证。由此,文化遗产价值识别不能局限于年代早晚、等级高低和精美程度,而需更加注重其历史关联、社会意义和文明价值。同时,“全类型”并非平均用力,而要依据价值特征、保存状况和风险程度分类分级、精准施策,实现重点保护与普遍保护相统一。
“大”在空间尺度更成体系,由“遗产本体”走向“文化生命体”。文化遗产不是脱离环境孤立存在的“物”,其价值往往生成于本体与环境、场所与人群、空间形态与社会实践的长期互动。一处古城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古建筑的留存,更在于街巷格局、水系肌理、传统业态、社区关系和日常生活的共同延续。若只修建筑、不保环境,只留形式、不续生活,就可能导致“形存神失、文脉断裂”。因此,大保护必须超越遗产本体,把历史环境、文化景观、社会关系和生活实践纳入整体视野,在保护真实性、完整性的同时,统筹社区发展和公共利益,使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生命体”延续功能和活力。
“大”在时间链条更为贯通,由事后抢救转向全生命周期保护。文化遗产不可再生,许多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传统保护多偏重发现问题后的修补处置,大保护则更加突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管。从资源调查、价值评估、规划管控,到考古调查勘探、建设项目审批,再到修缮维护、监测预警和开放利用,应形成首尾衔接、闭环运行的保护链条。作为典型例证的考古前置,就是通过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置于土地供应和工程建设前端,使文物保护从“建设中发现、发现后处置”转向“建设前识别、风险前防控”。这种变化实质上是把文化遗产保护由阶段性工程提升为常态化风险治理,以制度确定性应对现实中的不确定性。
“大”在治理机制更加协同,从部门分治走向统一监管基础上的协同治理。文化遗产保护横跨文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单一部门难以独立完成复杂治理任务。长城、大运河、长征等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实践表明,通过跨区域整合打破行政边界,可以在更大尺度上贯通历史空间、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使“点”融入“网”、“线”汇入“域”,有效重塑文化空间的系统秩序③。因此,要强化统一监管,推动资源底数互通、规划政策衔接、保护标准协同、风险信息共享和责任链条贯通;发挥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和市场主体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专业支撑、社会参与、权责清晰的治理网络,使各方力量由“各管一段”转向“协同守护”。
“大”在价值目标更加深远,由“保存遗产”走向“永续传承”。遗产价值与当代生活并非彼此分离,而是在互动中生成:遗产为当代生活提供精神支撑与文化根脉,当代生活则通过持续的实践赋予遗产新的意义与活力④。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将其封存于过去,而是使其在有效保护基础上持续发挥文化功能和社会价值。特别是历史街区、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本身就植根于人民生产生活,倘因保护使原有居民大量迁出、传统业态消失,或者商业开发使真实生活让位于消费景观,即使其外在形态得以保存,但文化连续性也会被削弱。因此,大保护需统筹遗产保护、民生改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区发展,使历史文化空间既保留“古意”,也保持“生机”,推动文化遗产从物质保存走向价值传递,从静态展示走向活态传承。
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治理机制、资源配置和保障方式协同变革
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整体性、系统性推进的新阶段,面临的已不只是某一系统、某个环节、某种能力不足的问题,而是保护对象持续拓展、发展环境深刻变化、治理任务日益复杂之后,传统治理方式与新时代保护要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应当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思维,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科学破解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层梗阻,推动保护理念、治理机制、资源配置和保障方式协同变革。
破解“对象整体化”与“管理碎片化”之间的矛盾。随着文化遗产内涵不断拓展,不同遗产在历史演进、空间关系和文化价值上日益呈现整体关联,传统上按区域、按部门分割管理的方式已难以适应系统保护要求。破解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打破行政边界和部门壁垒,以统一底数、统一规则、统一监管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跨界治理协同机制,使管理体系适应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要求。良渚古城遗址就是通过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将瓶窑镇、良渚街道等涉及遗址保护的相关空间纳入统筹管理,推动文物保护、规划管控、土地利用和社区发展协同衔接,实现了由分散管理向整体治理转变。
破解“重点保护强化”与“全域保护薄弱”之间的矛盾。当前,重大遗址、重点文物和标志性文化景观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但数量庞大、散布城乡的低级别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和基层文化空间,仍是保护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大保护既要守护最具代表性的文明标识,也要把保护责任和资源配置延伸至基层末梢,织密覆盖城乡、层级衔接、责任到位的文化遗产安全网络。近年来,苏州姑苏区以平江历史文化街区为核心,对231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分类实施修缮工程,并以文物建筑集中修缮为纽带,同步推进街巷风貌整治、基础设施升级与业态优化,促进文物保护与片区发展共生共荣。
破解“发展进程加快”与“保护介入滞后”之间的矛盾。城市更新、乡村全面振兴、基础设施建设不断重塑城乡空间,文化遗产保护如果仍停留在项目启动之后,往往容易陷入发展与保护被动碰撞的困局。破解保护滞后问题,关键在于把文化遗产保护嵌入规划编制、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全过程,使“先发展、后补救”转向“先识别、再决策”,把保护要求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约束和前置条件。成都在“考古前置”的工作实践中,在全国率先试点文化遗产保护“容积率”奖励政策⑤,使文物保护由工程建设中的被动处置转向开发决策前的主动识别。
破解“政府责任强化”与“社会参与不足”之间的矛盾。文化遗产具有鲜明公共属性,政府必须履行主体责任,但大保护不能等同于政府包办。许多遗产尤其是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依赖社区生活和社会实践持续存在。大保护需在压实政府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利益协调和社会监督机制,使群众由保护政策的接受者转变为遗产保护的参与者和成果共享者。
破解“保护任务持续加重”与“保障能力不均衡”之间的矛盾。面对遗产数量增加、风险类型日趋复杂,仅靠传统人工巡查和项目化投入已难以满足精细保护需要。例如跨越多个省区市的长城,大量遗存分布在山区、荒漠和偏远地区,过去基层巡查普遍面临范围广、距离远、专业力量不足等难题,破解能力短板不能停留于增加一次性投入,而要统筹专业人才、稳定资金、基层保护力量和科技平台建设,推动保护保障由“项目驱动”向“常态支撑”、由单纯依靠人力向“人防技防协同”转变。近年来,一些长城沿线地区通过建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引入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数字化监测等技术手段,逐步形成“人防+技防”相结合的保护网络,提升了大范围遗产日常巡查和风险发现能力。
上述问题看似分别表现为部门协调、资源配置、规划衔接、社会参与和能力保障不足,实质上都指向同一深层矛盾:传统分散式、项目式、末端式保护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整体性、系统性、全过程保护的新要求。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难点在“破”,关键在“立”。既要破除条块分割、末端治理和短期投入等形成的路径依赖,更要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覆盖全域、贯穿全程、保障有力的现代保护体系。只有打通这些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堵点难点,才能把分散资源汇聚为整体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筑牢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构建全域覆盖、多方联动的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
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是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域的一场系统性文化自觉,本质上是对保护对象、治理权责、制度链条和社会力量的系统优化。需以顶层统筹聚合力、以资源底图明对象、以规划前置防风险、以法治督察守底线、以社会共治固根基、以科技学术强支撑、以活态传承续文脉,推动保护资源由分散配置向系统整合、保护责任由部门分治向协同履责、保护方式由项目推动向长效治理跃升,贯通上下、协同各方、衔接全程,加快形成全域覆盖、权责清晰、多方联动的大保护格局,以系统之力守护文明根脉,以长效之治赓续中华文脉。
强化顶层统筹,建立贯通上下、协同左右的保护治理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地域广、领域多、链条长,越是强调整体性和系统性,越需要发挥统筹协调的制度优势。中央层面,可依托常态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重大规划、重大工程、跨区域遗产保护和重大风险处置,形成任务、责任和时限清单;省级层面,可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统筹规划衔接、资金配置和督察整改;市县层面,可根据遗产分布和治理任务设立工作专班,将资源调查、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建设实施和日常巡查纳入同一链条。对跨区域文化线路、大型遗址群和历史文化空间,还应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商机制,推动规划共编、信息共享、风险共防、保护共治。通过“定期会商—任务分解—协同办理—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的闭环机制,把部门协同从临时协调变为制度化运行,把顶层统筹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考核的治理效能。
摸清资源家底,构建全域覆盖、分类分级的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科学保护首先要解决文化遗产“有什么、在哪里、价值多大、风险多高”的基础问题。需依托文化遗产普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筹建立资源目录、空间数据库和风险档案,推动文物遗址、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文化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一张底图、动态更新、统一管理”的文化遗产资源底图。在此基础上,按照价值等级、保存状况和风险程度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建立重点保护名录、一般保护名录和风险名录,推动资金、项目和专业力量精准匹配,既守住重要文明标识,也补齐低级别、未定级遗产的保护短板。
坚持保护第一和规划先行,把文化遗产保护嵌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介入越晚,协调成本越高、不可逆风险越大。需将文化遗产资源底图叠加进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立“规划先识别、项目先评估、土地先考古、建设先保护”的制度链条。对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扎实推进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和专家论证机制;对地下文物富集区,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前置要求,并将保护结论作为供地、审批和建设的重要依据。通过把风险识别和保护要求前移,推动保护由事后协调转向源头治理。
筑牢法治和督察底线,以最严格制度守护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化遗产一旦损毁往往不可逆转,必须以刚性制度约束短期冲动,以长远眼光校正发展偏差。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责任清单,推动文物保护、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制度有效衔接,减少监管盲区和规则冲突。更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作为衡量发展质量和治理成效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对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实行专项督察、清单交办、限期整改、定期回头看,并将保护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体系。同时,加强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和社会监督协同联动,形成问题发现、依法处置、整改反馈、责任追究的监管闭环,以法治刚性守牢文化遗产安全底线。
汇聚社会力量,构建政府负责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保护共同体。文化遗产深度嵌入社会生活,政府须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公众参与和协商机制,在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和非遗保护中,把居民、传承人、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纳入规划编制、项目实施和成效评估全过程。对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利用,需建立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和收益约束机制。同时,可探索认领认养、公益基金、志愿服务、社区议事等多种方式,让群众从政策接受者转变为保护参与者、价值创造者和成果共享者,形成政府有责、社会有序、公众有位的共治格局。
以科技赋能和价值阐释增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现代科技正在深刻改变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基础和治理方式。推动遥感监测、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从示范应用走向常态治理,建立重点遗产监测平台,对结构安全、环境变化、病害演化和游客承载进行实时感知和风险预警;推动数字档案、三维建模和数据标准统一,提高跨部门共享和动态监管能力。同时,科技不能止于“把遗产数字化”,更要服务于价值识别和知识生产,通过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城乡规划、社会学等多学科协同机制,提升遗产价值评估和保护决策水平,以科学研究支撑精准保护,以深入阐释提升传播效能。
坚持活态传承,使文化遗产真正融入现代生活。保护不是把文化遗产封存于过去,而是要在守住真实性、完整性和核心价值的基础上,使其持续融入当代生活。可以根据不同类型遗产的性质、承载能力和社区基础,分类制定活化利用导则,探索建立面向在地居民的小微经营、传统业态、就业创业和住房改善扶持机制,避免居民外迁和社区“空心化”。对具有经营条件的遗产空间,可在保护第一前提下规范实施特许经营,明确准入标准、经营边界和收益反哺机制,防止过度商业化。通过保护、使用、传播、反馈的良性循环,让文化遗产既保留历史真实性,更焕发出当下的生命力。
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重在系统谋划、贵在协同发力、成在常态长效。统筹好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利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保护传承为根本、系统观念为牵引、协同治理为支撑、科技赋能为助力、机制保障为基础,就能够让绚烂多彩的民族瑰宝在时代发展中历久弥新,使中华文明在赓续文脉中焕发蓬勃生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深厚持久、生生不息的文化力量。
【注释】
①《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锚定建成文化强国战略目标 不断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29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4日。
③张颖岚、刘骋:《构建系统观指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新格局》,《中国文物报》,2026年4月18日。
④杜晓帆:《文化遗产保护“透物见人见生活”》,《国家治理》,2026年第8期。
⑤杨亚鹏:《创新机制破难题 久久为功护文脉——四川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掠影》,《中国文物报》,2025年5月16日。
责编/李一丹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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