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廉洁观念源远流长,上古三代已积淀戒贪守正的德性传统。孔孟义利之辨,为儒家廉洁观念提供心性道德的价值根基;战国中期经学文本的集体建构,实现儒家廉洁观念从个体价值自觉到公共制度规范的跃迁;荀子秉持礼义中道,贯通修身立德与治国理政,使先秦儒家廉洁观念臻于圆熟完备。
【关键词】先秦 儒家 廉洁 反贪 义利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从文字谱系来看,“廉”字的字形最早见于战国中晚期的简牍遗存,殷商甲骨文、西周金文皆未见其字形。《仪礼·乡饮酒礼》有“设席于堂廉,东上”①,此处的“廉”指堂屋有棱有角、界限分明的侧边,是建筑形制的具象名词。《说文解字》释云:“廉,仄也,从广兼声。”清代段玉裁进一步疏解“廉”为“清也、俭也、严利也”②,呈现“廉”从器物棱角体现的具象本义,向品性正直、自持有矩的义理跨越。
戒贪守正的德性传统
廉洁观念的生成,根植于相关德性精神的长期积淀。早期德性体系中,俭、不贪、不苟取、直、正等德目皆为廉洁观念的思想源头。其中,上古王侯所崇尚的俭德,与后世廉洁观念关联尤为密切。上古传说以饕餮贪暴之具象,刻画贪戾恶德的反面典型:“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③意在警示世人克制贪欲、崇尚节制。尧流放淫辟的共工,整肃奢欲与权行;舜处罚“贪于饮食、冒于货贿”的四凶,以政治举措裁抑贪欲私行;大禹卑宫室、薄衣食,躬身治水而不事奢靡,更是上古尚俭自持的典范。《左传·襄公十六年》还记载子罕“以不贪为宝”之典故:宋人献美玉于子罕,子罕坚辞不受,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④一语相互印证。这些记述虽未尝著一廉字,却印证“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⑤的价值旨趣,体现春秋贵族深诫贪奢,保身保家的生存智慧。
西周礼法制度与王室文献中,将廉洁观念纳入帝王、卿大夫修身体系。《尚书·皋陶谟》最早把廉纳入“九德”体系,提出“简而廉”的准则,要求士人格局开阔,守正持节。尽管此处“廉”的规范化表述成熟于战国时期,但是仍可窥见上古时代对廉洁德性的重视与价值发端。西周穆王时期的法律文献《尚书·吕刑》记载“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⑥“五过之疵”是约束司法官的规制条款,也是最早的反贪防腐清单。
义利取舍的价值判断
在孔孟这里,廉洁是士人在义利之间选择义的价值自觉,也是其立身处世、进退取舍的行为准则。
《论语》中“廉”字仅一见:“古之矜也廉”(《论语·阳货》),此处之“廉”指立身有棱角、不随流俗,尚属于广义的人格气质范畴。孔子虽并未专论廉洁,却以义利之辨为根基,奠定儒家廉洁观念的价值内核。儒家认为欲是贪之源,因而特别强调节制欲望、安贫守分。面对物质诱惑与利益抉择,孔子确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的根本分界,将义利取舍作为判别君子与小人、廉洁与贪腐的重要依据。孔子将“欲而不贪”列为君子修身“五美”之一,既承认人有合理欲望,又严戒放纵贪欲、损公肥私之行。在为政层面,孔子认为社会乱象之源,在于上位者的贪欲无度。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答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上位者若清心寡欲、守廉安分,民间自然风气清正,廉耻不盗。《论语》中“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君子之德风”“子欲善而民善”等经典论断,皆点明为政者若能廉洁自律,自能产生上行下效、敦化民风的作用。
孟子论廉重在立本。廉洁根植于仁义本心,是内在良知的自然发用。《孟子·公孙丑上》有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人面对非分之财、不义之禄时内心的不安愧怍,正是廉德之发端,心若为物役则贪,心若能制欲则廉。孟子立足于本心,对廉洁观念内涵的义利取舍与“取予之节”作出精微的义理阐释。其一,确立士人“一介不取”的修身准则。孟子以伊尹为典范,曰:“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上》)其二,在取予两可之间,确立宁可不取的守廉准则。“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孟子·离娄下》)孟子主张在可取可予的模糊边界中,当以义为本,自觉约束本心,若执意贪取,有损自身廉洁操守。其三,纠偏脱离人伦日用、隔绝世俗事务的极端不取。孟子批判陈仲子避兄离母、隔绝人伦的极端自守之行,指出其行为囿于一己之清,背弃家国担当,失于万物之仁,并非儒家所倡导的廉洁。
廉洁治官的制度设计
战国中期儒者群体整编经典、托古立制、重构德目,完成儒家早期集体化的经学建构。儒家廉洁观念由士人修身的私德范畴,正式升格为官吏履职的公共规范,实现廉洁观念演进的关键转折。
从传世文献的时序来看,先秦廉政思想的制度化脉络清晰可考。《左传·昭公十四年》载:“贪以败官为墨”,表明春秋后期以墨罪为官吏贪渎行为的刑责归类。上博简《从政》成书约战国中期,明确提出从政“四毋”戒条:“毋暴、毋虐、毋恻、毋悋。……为利枉事,则悋。”⑦“这里的“恻”通“贼”、“悋”通“贪”,后世校读多依《论语·尧曰》“四恶”改作“毋暴、毋虐、毋贼、毋贪”的官德戒条,是体现儒家廉洁思想官德化的重要文本。
《周礼》作为儒家对上古治道的理想化建构,是先秦廉洁观念制度化的源头。《周礼·小宰》提出的“六廉”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性廉政官制设计。“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⑧郑玄注曰:“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是官吏履职考核的绝对前提与根本底线。无廉则才德不可用,不足以治身治民。六廉体系是一套可实操、可考核的官僚治理范式。其并未将廉洁窄化为单纯不贪财的表层要求,而是将为官之德、履职之才与从政之规,熔铸为综合从政素养,标志着廉洁观念从不妄取、不贪财的道德要求,发展为体系化的治官理政制度设计。
《周礼》搭建廉洁治官的制度范式,至《晏子春秋》则进一步将廉德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廉者,政之本也……廉之谓公正”⑨,把廉洁视作政治秩序与行政公正的根基。而《礼记·礼运》则把廉下沉到官僚层级分工中,将廉视为手握事务权的基层履职人员的行事准则。“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⑩高层守法则风气清正,基层守廉则民心安定。官僚分层恪守职任,权责相维、彼此匡正,方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稳固。
廉洁观念的礼法整合
荀子以性恶论为起点,洞察人天生具有好利逐欲的本性,故而将礼义廉耻作为规约身心、判别人禽、君子小人的根本判据。强调廉为立身之节、耻为内心之防,有廉则有耻,无廉则无耻。荀子还以荣辱之辨强化廉洁价值导向,提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以义利之辨确立荣辱分野,为执政者的廉洁操守提供荣辱价值标尺。
在确立廉耻荣辱的价值根基之上,荀子进一步以礼义中道为原则,提出“廉而不刿”(《荀子·不苟》)的修身从政准则。“君子行不贵苟难,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唯其当之为贵。故怀负石而赴河,是行之难为者也,而申徒狄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荀子·不苟》)申徒狄愤世嫉俗、抱石投河,常人做不到,算得上极难之行,但不合礼义中道,君子并不推崇。荀子严厉批判两种伪廉。一是矫廉,刻意苦行避世、标新立异、博取清高之名,看似高洁,实则非礼义之中;二是私廉,只顾个人清誉、漠视国家公法与朝堂公义,看似清廉,实则以私名害公政。而廉洁的本真内涵,必合乎礼义、秉持中道,顾全大体、不逐虚名。
荀子不单纯依赖个体心性自律,而是主张“制礼义以分之”(《荀子·礼论》),以礼义厘定名分、划定边界,从根源杜绝妄取贪求,这是制度性防廉。以此为基础,荀子明确倡导“贪利者退而廉节者起”(《荀子·君道》),把廉洁纳入朝堂吏治与选官任吏的重要标准,主张黜斥贪佞、擢用廉吏。而荀子提出的“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则被后世官箴发展为“公生明,廉生威”,使公与廉成为传统官德中相辅相成的重要价值范畴。
从上古到西周,廉洁观念在各类相关德性中逐渐沉淀;及至孔孟,从义利之辨中确立重义轻利的价值自觉,为后世廉洁文化奠定义利取舍的思想范式。这一价值理念自上而下渗透于战国时期的礼制典章与职官考核体系,复经荀子融通礼义、中道,实现理论内涵与制度形态的双重深化,使之具备完整内涵的治官理政意蕴。先秦儒家廉洁观念由思想义理走向制度建构,由此积淀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家国天下的共同体伦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2BZX80)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5页。
②[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49页。
③④⑤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40页,1024页,第229页。
⑥[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83页。
⑦马承源:《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8页。
⑧[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0页。
⑨[春秋]晏婴撰、汤化译注:《晏子春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13页。
⑩[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礼记正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39页。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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