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是一项历史性任务和系统性工作,需要建立稳定且长期有效的制度、政策体系与运行机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主要包括:战略统筹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发展动力机制和保障实施机制。其中,战略统筹是前提,资源配置是基础,发展动力是关键,保障实施是支撑,四者相互关联、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奋进“十五五”,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需聚焦促进战略统筹与基层组织动员高效衔接,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提高政策体系对乡村变化的动态适应性,增强城乡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创新乡村全面振兴投融资机制,健全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健全乡村全面振兴法律规范体系。
【关键词】乡村全面振兴 长效机制 农业农村现代化 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9.012
【作者简介】涂圣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室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业农村公共政策、城乡融合发展、新型城镇化战略,主要著作有《中国乡村振兴的制度创新之路》、《城乡融合发展:摆脱贫困迈向共同富裕》、《中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道路》(合著)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1]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怎样建设乡村、建设什么样的乡村,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妥善处理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经济制度、国情农情、城乡关系结构等各有不同,不同国家推进乡村发展的方式和路径也有所不同,取得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异,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我国地域辽阔,乡村人口规模巨大,不同区域乡村发展的差异性明显。同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尚未完成,城乡空间形态仍在不断深刻调整,这些时空特点决定我国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然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而决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必须要有长效的战略安排或策略体系作保障,也就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问题。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2]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长效机制是以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解决经济问题而形成的长期有效运行、持续发挥作用的制度性安排或策略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产权制度、市场规则等多方面内容。关于什么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在笔者看来,可将其理解为为了实现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而建立的一系列稳定且长期有效的制度、政策体系与运行机制。本文旨在阐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内在逻辑、主体构成,分析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建设的进展,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构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内在逻辑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重要空间,乡村的兴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以系统思维、可持续发展理念、多样化举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推进乡村建设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从战略层面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矫正重工业优先、城市偏向战略所造成的城乡不平衡关系,乡村在城乡关系变动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农业和农村发展活力得到有效释放。进入21世纪,围绕“三农”发展的制度安排发生明显变化,更加主动为农业农村发展设计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出台和重大改革深入推进,以及公共财政向农业农村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宏观战略导向的稳定性、政策的连续性为乡村发展提供持续的动能,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主体性框架逐步形成。我国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打破西方乡村现代化的一般范式,拓展了乡村建设和发展实践。作为一项历史性任务和系统性工作,构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具有必然性。
从历史维度看,农业的属性与农村的相对弱势地位决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长期稳定支持。从1950年来世界主要国家乡村人口占比变化来看,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人口占比下降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如图1所示)。与此同时,农业农村发展呈现一定萎缩、凋敝态势,这与农业的弱质性和乡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有关。作为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部门,农业在市场竞争、资源配置、技术创新等方面存在一定先天性劣势。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农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总跟不上制造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的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不能采取完全的分工制度”。[3]在现代化进程中,农业作为生存根基的不可或缺性与作为产业部门的经济弱势性是并存的,这就决定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需要有长期的历史耐心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小农户家庭经营是农业的基本面,也是农业农村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2016年,我国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占农业经营户的比重不到2%;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将大量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轨道,离不开长期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由于制度、市场等方面的原因,乡村在现代化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人口外流,呈现一定凋敝趋势,一些乡村甚至出现消亡,这是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要看到,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即便基本实现城镇化后,仍会有很多人居住和生活在乡村,这就决定我国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不能以乡村荒芜为代价,必须通过长效举措来分类振兴乡村,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短板,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

图1
从系统维度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一个需依托多层次、多样化举措的复杂工程。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4]事物发展的过程,从内容上看,是事物在运动形式、形态、结构、功能和关系上的更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涉及乡村空间形态、结构功能、发展样态的系统性更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复杂动态过程。这种构成的复杂性和发展的动态性,决定不能仅靠一时的短期政策来推动,必须建立能够随不同阶段主要矛盾变化而及时调整的制度体系。同时,乡村全面振兴不是单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振兴,而是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的整体振兴,“五个振兴”不能割裂推进,需要协同推进形成整体效能,这就要求不能仅靠单一的或局部的政策来推动,需要针对不同领域和各个环节,建立统筹协调和综合治理机制。此外,乡村发展和建设面临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需在制度、市场、技术层面形成推进合力,建立能够有效动员多方力量、平衡好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机制。
从结构维度看,需在城乡工农关系重塑中审视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代化往往伴随着以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为代表的结构变迁,[5]发达国家往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才着手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其现代化是一个由城市工业部门主导的过程,乡村发展并不是现代化的价值目标,而是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向乡村扩散的结果,导致出现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要素交换不平等、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我国采取的是“并联式”推进现代化的路径,将乡村发展和繁荣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这与西方一些国家存在明显区别。目前,我国新型工业化还在深入推进过程中,新型城镇化进程尚未结束,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仍处在一个动态的重塑过程中。这一过程,既要通过制度等手段来克服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全面振兴之间的内在冲突,同时需要对城乡空间布局、公共资源配置、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进行系统构建,通过畅通工农城乡循环,推动三者各自发挥作用、互相提供支撑、形成协同效应。要实现这一目标,不能靠行政手段简单将它们捏合在一起,而应依托系统长效的机制设计,打破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和资源分割,使乡村发展能够与城市发展在战略层面实现有效衔接和协调。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主体构成
基于对乡村全面振兴内涵的认识,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可以分为战略统筹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发展动力机制、保障实施机制。这四个机制相互关联、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战略统筹是前提,资源配置是基础,动力机制是关键,保障机制是支撑。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影响到整个机制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战略统筹机制:明确“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怎样建设乡村”的问题,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长期稳定性。战略统筹机制是以长远发展目标为导向,以发展规划为抓手,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资源整合,实现战略目标的治理模式与运行体系。战略统筹机制能够确保乡村全面振兴有章可循,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关键。由于乡村全面振兴的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需兼顾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关系,动员更多力量、用更大的力度持续推进,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战略统筹机制。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统筹机制,具体包括政治引领、战略方针、发展规划三个层面。其中,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根本保证,确保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并持续推进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发展目标和政策,避免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中因政党轮替和利益集团博弈而导致的政策方向频繁调整甚至逆转问题,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突出表现。战略方针是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资源分配和协调的指南。比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向社会传递加快乡村全面振兴的政策信号,有利于凝聚共识,引导社会资源向乡村全面振兴重点领域集聚,同时为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制定提供方向指引。发展规划将乡村全面振兴目标具体化为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可操作性目标,使战略更具可执行性和可衡量性;同时,可以统筹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力量,协调不同领域资源投入,确保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形成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合力。
资源配置机制:明确乡村“靠什么振兴”“资源如何高效配置”的问题,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持续稳定的资源要素供给。资源配置机制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和组合的规则与方式,是构建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基础。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可以确保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得到持续稳定供给,并且能够高效地组合利用,进而实现乡村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资源配置机制主要包括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基本方式,其中,政府配置资源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投入、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统筹、调配和引导,使其向乡村流动配置。比如,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提供公共产品,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乡村流动。市场配置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即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引导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而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起决定作用的是市场配置资源,但也存在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需要政府配置资源来弥补市场失灵,引导市场资源要素向乡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配置。
发展动力机制:明确乡村“如何实现可持续振兴”的问题,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动能。发展动力机制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外在力量体系及其相互作用关系。制度改革和科技创新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动力源,在构建和保持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活力与适应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制度改革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一招。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及乡村内部有序流动与合理配置,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效率提升,同时为乡村建设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解决好这一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靠深化农村改革。只有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系统性地解决制约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充分激发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科技创新对乡村全面振兴的影响日益凸显。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逐渐打破传统治理框架和一些规则的边界,并深刻改变城乡互动模式,推动城乡生产网络、社会网络、创新网络、生活网络的持续演化,改变生产要素流动与空间配置路径,成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藩篱、推动乡村发展的重要动力。
保障实施机制:明确乡村如何“振”出成效的问题,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条件。保障机制是确保乡村全面振兴成果不断得到巩固和拓展的重要基础。乡村全面振兴保障机制,包括组织保障、法治建设、信用治理等三个层次。其中,组织保障是通过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和责任分工,使机制有明确的执行主体和协调机制,确保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将乡村全面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可以为各类主体的行为设定明确的边界和规则,避免因政策频繁变动或短期行为而导致工作推进的不稳定和不确定,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信用建设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性工程和重要保障,其价值不仅体现为金融工具创新,更深层次在于重构乡村经济社会的信任结构与交易秩序,信用经济可以激活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政策执行效果。[6]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建设实践进展
根据发展阶段和形势变化,我国持续完善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统筹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发展动力机制、保障实施机制,长效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乡村全面振兴不断深入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统筹机制逐步健全。其一,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持续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不断转化为工作优势,汇聚起全党上下、社会各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力量。其二,战略方针的导向作用不断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始终把“三农”工作牢牢抓住、紧紧抓好。[7]从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引导城乡工农关系调整,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到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持续加力,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再到鲜明地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要求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农业农村,实现国家战略导向下资源要素配置方式和结构的系统性转变,乡村全面振兴的路线图愈发清晰。其三,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作为国家层面的乡村振兴五年规划,系统部署了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关键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和重大行动。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对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关键任务进行部署安排,标志着乡村全面振兴进入纵深发展阶段。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一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每年各有侧重。比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旨在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模式推广深化,转化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路径方法;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侧重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旨在通过关键领域改革的突破,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拓展;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二是重大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续巩固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效能持续释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拓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健全,政策效能明显增强。农村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为乡村发展积聚动力、创造活力。三是投入持续加大。2012年至2024年,国家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如图2所示),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明显提高。金融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向乡村覆盖的深度不断增强。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一般债券,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全面振兴领域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乡村全面振兴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为了支持脱贫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2026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已经扩大至1770亿元(如图3所示),为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图2

图3
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不断强化。市场作用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资源配置效率和供需匹配效率,对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城乡经济循环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乡村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场域,农民率先进入市场,市场化引领着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市场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增强。具体而言,在商品市场方面,持续加大对农产品产地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公益性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投入,建设一批现代化农产品分拨中心、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全国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不断优化,冷藏车保有量、冷库库容规模持续增长,有效缓解农产品“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流通瓶颈。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日益完善,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政策性储备与市场化调节相结合,在保障供给、稳定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流通业态创新发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成效显著,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新模式下沉乡村,大幅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提升流通效率,助力农民增收。要素市场方面,持续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规范发展,流转面积和比例稳步提升,有力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并积累经验,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得到有效盘活。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的流动更加自由顺畅,返乡入乡创业环境持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显著提升,涉农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城乡要素结构性错配局面的改观,带来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和农民收入增长。消费市场方面,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超市)、村级便民商店的建设改造取得积极进展,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骨架基本成型,服务覆盖面和便捷度大幅提升。物流配送网络加速向乡村延伸,“快递进村”覆盖率显著提高,有效降低农村物流成本。线上消费渠道日益优化,持续激发县域消费潜力,2014年以来,我国农村网络零售额稳步增长(如图4所示),2025年农村网络零售额首超3万亿元。[8]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农村加快普及,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得到同步提升。

图4
技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作用愈发凸显。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现代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向乡村渗透应用,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深刻改变乡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劲动能。乡村产业发展方面,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加快应用,优化农业要素配置,提高农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2025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4%,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6.7%。特别是数智技术向农业全环节、全链条的渗透拓展,让农业生产更加精准、农事服务更加高效、农产品流通更加顺畅,驱动乡村产业组织、业态升级,对农业发展的效率、效益、可持续性和韧性带来系统性提升。农业生产借助物联网、大数据能够实现精准播种、施肥、灌溉,变得更加“智慧”;农事服务通过移动平台、在线指导可以实现高效对接,更为便捷;农产品依托电商平台、智慧物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更加顺畅的流通。乡村建设方面,农村地区水利、公路、电力、物流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不断深入,运行效率和可靠性得到显著提升。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就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供给融合发展,促进城市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下沉,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乡村治理方面,通过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村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办理多项事务;通过完善“互联网+网格治理”服务管理模式,整合各类治理资源,打造基层治理“一张网”,推广“一张图”式乡村数字化治理模式,乡村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其一,组织体系不断健全。202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等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责任边界。建立起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形成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全面振兴责任体系,不断夯实五级书记抓乡村全面振兴政治责任。其二,法治保障更加有力。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法治建设的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先后制定出台,特别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实施,将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原则、任务、要求等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法可依、依法实施,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法治保障。其三,农村信用建设不断深化。支持各地与金融机构共建涉农公用信息数据平台,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不断拓展“信用+”多场景应用,提升金融普惠水平,促进乡村善治。
“十五五”时期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着力点
长效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然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十五五”时期,应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聚焦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把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十五五”时期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主要着力点。其一,促进战略统筹与基层组织动员高效衔接。乡村全面振兴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系统工程,依赖于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尽管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统筹机制框架已基本建立,但要确保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生实效,关键在于将乡村全面振兴系统规划转化为社会广泛行动,这离不开高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的支撑。在现代化制度进入乡村社会制度场域过程中,存在梁漱溟所提出的“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实践悖论,[9]当前则具体表现为,个别地方存在“政府干、农民看”的问题。由于乡村社会结构日趋松散化,社会利益诉求多样化,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如果仅仅依靠以政府为主导、依托行政体系开展强制性动员,容易弱化农民的主体作用,难以形成持续的动员效应。[10]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需要构建兼具制度规范、利益驱动与情感凝聚的动员机制,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
其二,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都至关重要。换言之,乡村全面振兴的具体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有效厘清,以及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能否实现有效结合。实践中,凡是乡村建设稳定有序、产业发展充满活力的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往往处理得比较好。然而,在个别地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政府“越位”“缺位”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就发展乡村产业来看,个别地区简单沿用抓农业的方式来发展乡村产业,或者以行政命令代替群众意愿,以“大包大揽”代替经营主体作决策,往往导致乡村产业项目建设“一哄而上、一哄而散”,造成资源极大浪费。同时,有的地区在乡村产业发展中走向“市场万能论”,放任市场无序竞争,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利益分配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支持和干预,要么导致社会资本因缺乏必要的支持而陷入发展困境,要么导致“富了老板、穷了老乡”。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全面振兴法律规范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市场和政府各就其位、各展其长。
其三,提高政策体系对乡村变化的动态适应性。乡村是由人、地、业、村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当前正在经历历史转型,[11]一些影响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变量因素正在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将带来城乡关系、工农关系、人村关系、人地关系深入调整,进而推动乡村空间形态重塑、社会结构重构、治理秩序重整。以人口为例,据相关测算,未来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将持续减少,预计到2035年农村常住人口将下降到3.65亿,2050年将进一步下降到2.62亿;农村老龄化率将分别达到26%和29%。[12]乡村人口的持续减少和老龄化加剧,将对优化城乡空间格局、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强乡村治理等诸多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需要强化前瞻性分析研判,加强政策动态调整,持续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其四,增强城乡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障碍,是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尚未结束,城乡空间形态、利益格局等仍在深刻调整变动中,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不能“就乡村谈乡村”,必须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角度,系统谋划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畅通城乡工农循环。这并不意味着将城市和乡村相关领域制度简单合并相加,而是基于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增强城乡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比如,随着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越来越多市民群体入乡成为“新农人”,衍生出进城后土地退出和入乡后需要用地的不同诉求,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早已超越乡村范畴,这就决定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必须立足城乡两大空间、突破传统人地关系逻辑,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人地适配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人口流动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机结合。
“十五五”时期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的重点任务。其一,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确保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必须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对“三农”工作的重视程度、投入强度、工作力度不减弱,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各项任务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规划、项目、资金、要素间的有效衔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全面振兴,凝聚全社会共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合力,切实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行动。
其二,创新乡村全面振兴投融资机制。完善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样化投入格局,确保乡村全面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要充分发挥财政支持作用,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把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规范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效。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乡村全面振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金融支持。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
其三,完善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城乡人口结构、空间形态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机制也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优化。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把“投资于物”同“投资于人”更好地结合起来,围绕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投入机制和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模式。一方面,强化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不断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让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统筹优化村镇布局,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重点镇、中心村建设,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增强公共资源与人口分布的空间适应性。推动公共服务随人走,改善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其四,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人地钱”等要素支撑。要加快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强化乡村全面振兴要素保障。加强农村要素市场建设,统筹兼顾要素配置效率提升与发展安全保障,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分类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健全促进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以更有力的政策举措,引导现代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向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集聚。
其五,健全乡村全面振兴法律规范体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持续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全面振兴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法律化制度化,加强立法与改革衔接,及时将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决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将行之有效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制度化法定化,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农业农村法治环境。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纵深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工农两部门劳动生产率‘不收敛之谜’与城乡融合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BJY209)
注释
[1]《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人民日报》,2024年9月22日,第1版。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2025年1月22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1/content_7000493.htm;《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2025年4月7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4/content_7017469.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4日,第1版。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7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0页。
[5]高帆:《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论坛》,2024年第18期。
[6]刘志彪:《信用经济:政府有所为的重要着力点》,《学习时报》,2025年6月4日,第2版。
[7]《习近平同志〈论“三农”工作〉主要篇目介绍》,《人民日报》,2022年6月7日,第2版。
[8]《2025年农村网络零售额首超3万亿元》,2026年2月5日,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7158.htm。
[9]贾玉娇:《乡村振兴战略转化为社会行动的社会动员机制研究》,《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10]尹栾玉、李巧娟:《乡村如何“动”起来:农民参与动员机制的多维实践逻辑——以R市“信用+志愿”治理创新为例》,《行政管理改革》,2025年第6期。
[11]刘守英、柴小可:《数字技术变革与乡村系统重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5年第2期。
[12]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课题组:《迈向2050年的中国农村人口和乡村变迁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25年第6期。
Improving the Long-Term Mechanism for Advancing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Tu Shengwei
Abstract: Advancing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is a historic task and systematic endeavor, which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ble, enduring, and effectiv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policy system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 The long-term mechanism for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mainly consists of four components: strategic coordination mechanism, resource allocation mechanism, development impetus mechanism, and guarantee and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Among these, strategic coordination serves as the prerequisite, resource allocation as the foundation, development impetus as the key, and guarantee and implementation as the underpinning. The four elements are interrelated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forming an organic whole. In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to improve the long-term mechanism for advancing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focus on forging effective alignment between strategic coordination and grassroots mobilization, regulat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enhancing the dynamic adaptability of the policy system to rural chang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herence and coordination of urban-rural reforms. Focusing on the goal of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we should fully implement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novate 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chanisms for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improve the allocation mechanism for urban and rural public resources, refine the market-oriented allocation mechanism for production factors, and perfect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Keywords: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long-term mechanism,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 policy system
责 编∕方进一 美 编∕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