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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政绩观锚定奋进方向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

【摘要】“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阶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党员干部砥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又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舵”。只有将“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的重要理念入心入脑入魂,把为民造福的实际行动转化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方能创造出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时代业绩。

【关键词】正确政绩观 “十五五”开局 高质量发展 人民立场

【中图分类号】 D262.3 【文献标识码】A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①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已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思想基石。从思想上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时代内涵,从实践上校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行动航向,从制度上构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保障体系,才能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行权能力,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执行有力,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时代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②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如何履行职责、追求何种政绩,以及如何评价政绩的总体认识和根本态度,不仅是党员干部个人党性修养、政治觉悟和作风品格的集中反映,更是体现一个政党性质宗旨、政治立场和发展理念的重要标识。

坚守人民立场,明确“政绩为谁而树”的价值内核。政绩观的首要问题,是“政绩为谁而树”的价值立场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③溯其本源,政绩为谁而树,不仅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觉悟的“试金石”,更关乎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宗旨。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种政治属性决定“为人民谋幸福”是党的政绩的根本来源,也决定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价值边界。在中国的党政结构中,党员干部的公权力由党和人民赋予,本质属性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私利。但在现实运行中,有的党员干部政绩观扭曲,将公权力“私有化”、将政绩“工具化”,将“做大官”凌驾于“做大事”之上,关注的仅仅是权力能否为自己带来有利于个人晋升的资本。这种将个人利益置于人民利益之上的做法,不仅严重背离党的初心使命,更在根本上销蚀党执政的群众基础。202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既是对错误政绩观的系统性纠偏,也是对新时代党员干部政治担当的明确要求。衡量一项工作是否算得上真正的政绩,需将评判的标尺交到人民群众手中。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只有把为民造福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地,将改革发展的红利真正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将治理效能提升切实转化为增进群众的幸福感与安全感,这样的政绩才有价值。

尊重客观规律,彰显“政绩如何创造”的科学态度。政绩观不仅关涉价值立场问题,也涉及实践方法论问题。“如何出政绩”,是考验党员干部工作能力与作风的试金石。正确的政绩观要求“自觉按规律办事”“以实干出政绩”。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生态演进以及历史文化传承均有其内在逻辑,任何建设与改革都不可能脱离特定时空条件一蹴而就,更不能依赖主观臆断与盲目冲动。求真务实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党的各项工作部署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将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建立在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在“十五五”开局破题的关键节点,宏伟蓝图的擘画与重大战略的部署,无不需要建立在对实际情况和客观规律的科学研判之上。如果在制定规划和部署实施时脱离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生态环境承载力,陷入好高骛远、脱离实际的主观盲动,必然导致公共资源的巨大错配与发展战略的偏航。回顾以往,有的地区曾为追求短期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或轰动效应,不顾地方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盲目举债,大搞违背自然规律与经济逻辑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这种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不仅未能带来长远的经济繁荣,反而留下难以修复的生态破坏和沉重的债务包袱。这种主观唯心主义的权力运行方式,是政绩观异化的典型表现。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逻辑已由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指向“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④我们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锚定时代方位,涵养“功成不必在我”的历史担当。政绩的创造往往是一个绵延赓续的历史过程,这要求党员干部在特定的时代方位中厘清“政绩留给谁”的深层逻辑,从而涵养出超脱个人得失的历史担当。2026年是省市县乡领导班子陆续换届的关键期,也是政绩观的集中检验期。历史经验表明,在换届的背景下,党员干部思想容易出现波动,有的党员干部为了在离任前创造“政治遗产”,不惜突击花钱、大搞短期见效的“显绩”;有的新任党员干部奉行“新官不理旧账”的原则,到任后变更政策、调整规划、拖欠债务、推诿责任、搁置数据, ⑤对前任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避之不及,试图另起炉灶,搞一套属于自己的“政绩工程”。这种割裂历史且急于求成的做派,本质上是只重视“显绩”,忽视“潜绩”的表现,是对党和国家事业极其不负责任的体现。“显绩”固然能够迅速彰显工作成效,提振发展士气,但那些需要数年乃至数十年默默耕耘的“潜绩”,如公共空间建设项目等,才是真正能发挥打基础、利长远、增后劲作用的重要基础。恰恰是这些不显山不露水的“潜绩”,为“显绩”打下良好基础,构成国家长治久安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迫切需要党员干部具备穿透时空的战略眼光,妥善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处理好当下与长远的关系,涵养“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为“十五五”时期的行稳致远提供强大精神动能。

校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行动航向

在“十五五”开局之年,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将增强政治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能停留在口号宣示上,而是要紧扣“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的要求,在增进民生福祉、狠抓改革落实、统筹发展与安全中,交出合格的时代答卷。

※聚焦民生福祉,以解决群众问题为根本指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党员干部创造政绩的最终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将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作为谋划工作、推动落实的“第一靶标”。

通过调查研究,精准把脉群众的真实诉求。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党员干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要在决策部署之前主动下沉到一线,深度开展调查研究。面对基层复杂情况时,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正摸清人民群众在各方面各领域的急难愁盼事项,将群众的呼声作为制定工作计划的导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让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深耕长远“潜绩”工程,保障民生。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在思想上破除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的功利主义倾向,始终树立长远发展的眼光,涵养“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境界。实践中,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环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往往是难以直接量化且需要久久为功的“潜绩”,党员干部要将创造“潜绩”作为“显绩”的基础,注重发展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建设项目,确保各项工作部署有的放矢。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尺。真正的政绩不是自己总结出来的,而是群众切身感受到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需从思想上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并以此为指导,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主动将权力运行和政绩创造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馈,勇于面对人民群众的批评质疑,在与群众良性互动中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坚持依法用权,以严守纪法底线为行为边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体现在为民造福的价值追求和攻坚克难的实干精神上,更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绝对敬畏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正确政绩观的践行,需建立在对法治的尊崇和遵守之上。

强化法治思维,严格遵循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正确的权力观是正确政绩观的基础,树立正确政绩观,先要明白权力的来源和属性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记职权法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工作中破除盲目拍板、个人独断的积弊,习惯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治的轨道上决策,只有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检验的决策,才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才是真实的政绩。

严守纪律底线,以党的纪律校准政绩创造的政治航向。纪律规矩是政治立场的试金石,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六大纪律”,并内化为干事创业的方法论自觉,以立场鲜明的政治判断严守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民主集中原则和集体领导决策程序,严守党的组织纪律;时刻警惕“围猎”风险,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廉洁政绩,严守党的廉洁纪律;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严守党的群众纪律;反对虚报浮夸的虚假政绩,严守党的工作纪律;以良好的家风和私德涵养清正廉洁的公德,严守党的生活纪律。

运用法治手段化解发展中的矛盾风险。“十五五”时期,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面对群众的多样诉求,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只有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自觉行动,党员干部才能在法治的框架内破解治理难题,确保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事业在依规依纪依法行权的坚实保障下行稳致远。

健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保障体系

正确政绩观既需要思想建党培根铸魂,又需要制度治党规范约束。如果缺乏刚性的制度护航,理念上的正确政绩观,极易在复杂的利益博弈和现实压力下发生扭曲。因此,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将政绩观的塑造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是思想作风问题,更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政治监督的关键,在于督促全党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将政绩观错位引发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中之重。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因政绩观错位引发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监督执纪的重中之重,坚决破除将政绩观错位仅仅视为“工作失误”的模糊认知。要紧盯“十五五”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民生资金使用等关键领域,将那些违背新发展理念、盲目举债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的数据造假行为,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进行严厉查处。

刚性压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责任的穿透。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是党员干部个人的修为要求,更是各级党组织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需进一步细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将政绩观学习教育、考核与监督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指标。尤其要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将其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系统记录。对出现严重政绩观扭曲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和部门,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一案双查”制度,严肃倒查追究相关党组织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以此形成强大的制度震慑,健全多方协同的监督贯通协调机制。

纠治政绩观错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在体制机制上打破部门壁垒,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的统筹衔接,通过构建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的协同机制,织密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彻底消除错误政绩观滋生的制度盲区。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发挥激励导向指挥作用。考核评价是党员干部行权行为最直接的指挥棒与风向标,考核的重心指向哪里,资源的倾斜方向与党员干部的注意力就会集中到哪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让考核指挥棒真正管用。”⑦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是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制度工具。

在考核评价体系中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立以人民满意为中心的评价标尺。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需从制度设计上把准政治方向,将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与政治表现作为首要考核指标。通过建立健全穿透式政治素质考察机制,重点检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十五五”规划等重大决策部署中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与政治执行力,对于政治上不合格、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甚至为了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的党员干部,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科学设置分类分级的差异化指标体系。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需避免上下一般粗的简单化设置模式,而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生态承载力、产业基础以及主体功能区定位进行差异化、科学化的定制,建立精细化的分类考核标准。例如,对于生态功能区和城市中心区突出不同的指标权重,引导各地方各领域党员干部立足实际,走特色化、差异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系统优化考核指标的内在结构。正确的政绩观要求统筹兼顾当前与长远,为此需要将化解地方隐性债务、修复自然生态环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等“潜绩”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范围,推动党员干部投身于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引导其贯彻新发展理念,既做显功也做潜功。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干事创业担当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需要从严监督考核的“紧箍咒”,同样需要激励担当作为的“护身符”。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如果缺乏包容失误的制度空间,容易导致党员干部产生消极避责的错误政绩观,因此,要通过营造鼓励实干、宽容失误的政治生态,让党员干部敢闯敢试、放下包袱。

规范容错纠错的内容与程序。在容错纠错的内容认定上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区分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行为。在程序运转上,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落实严密、规范的认定程序。

落实澄清保护制度,澄清并消除对锐意进取的党员干部的不良影响,真正达到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将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帮助犯错党员干部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分清责任主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同时,要通过剖析个案,查找并弥补体制机制上的漏洞,将纠错的过程转化为提升治理效能的过程。

【注: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研究”(项目编号:24LLDJA094)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②⑥⑦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6年,第12页、第12页、第94页、第13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04页。

④张军扩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战略路径》,《管理世界》,2019年第7期。

⑤黄新华:《“新官”要过好“理旧账”这一关》,《人民论坛》,2025年第24期。

责编/陈楠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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