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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高质量发展助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摘要】当前,全球仲裁版图呈现“东移”趋势,中国仲裁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仍面临公信力待提升、数智化转型滞后、全球治理话语权不足、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等挑战。新修订《仲裁法》作出扩大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设仲裁地制度等多项创新,为涉外仲裁发展筑牢立法基础。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应从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度参与全球仲裁治理、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五方面发力,不断提升我国仲裁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助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关键词】涉外法治 仲裁 新修订《仲裁法》 多元纠纷解决 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8

【作者简介】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研究方向为国际仲裁、国际贸易、涉外法治建设,主要论文有《仲裁协议制度的守正创新与实践衔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贸仲仲裁中的适用》《机构公信力是中国仲裁出海的基石》《数智时代的国际仲裁》等。

国际法治不仅是维护地区稳定的重要方式,更是促进全球经贸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1];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新时代,加快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一流仲裁机构,既是建设国际商事仲裁新高地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

涉外仲裁的时代价值与功能定位

仲裁是涉外法治建设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需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法治之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行稳致远,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涉外法治离不开高效、专业、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支撑。仲裁是涉外法治建设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进行审理,由该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交易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即可自行约定仲裁地、仲裁机构及规则、仲裁员选定、仲裁语言和适用法律等,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约定审理裁决。

仲裁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促进商事交易、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不断加深的当下,仲裁以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高效、专家断案、一裁终局、跨境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受到全球商事主体的广泛青睐与认可,日益成为促进国际投资贸易、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规则对接的有力抓手,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重要法治支撑。2025年6月,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MUL)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联合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2]显示,高达87%的受访者倾向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跨境纠纷,说明国际仲裁已成为跨境争议解决首选方式。

当前,国际仲裁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呈现新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国际经贸形势变乱交织,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全球市场主体面临的摩擦纠纷日益增多,对高质量争议解决的需求愈加迫切,国际仲裁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亚太地区仲裁发展迅猛,多个城市成为热门仲裁地。《国际仲裁调查报告》[3]显示,2025年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地依次是伦敦、新加坡、香港、北京和巴黎,深圳、上海亦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这说明,伦敦、巴黎等传统仲裁中心虽保持强大的全球影响力,但随着亚太地区仲裁中心集体崛起,尤其是中国城市的强势表现,全球仲裁版图正经历深刻演变与重塑,“仲裁东移”趋势日益凸显,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是我国首家仲裁机构,近年来其受案数量、涉案争议金额、当事人国别数在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中均位居前三,成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引领者与全球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力量。2025年,至少16个贸仲裁决在美国、英国、意大利、希腊、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韩国、巴基斯坦等10个国家获全部执行,彰显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化程度。

仲裁是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重视仲裁制度建设,包括制定及完善仲裁法、出台仲裁规则等。同时,以仲裁为主题的国际活动和会议越来越多,以仲裁周为载体的相关活动在包括中国及周边国家在内的全球各地召开成为常态,仲裁迎来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热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成熟度报告》评估体系将包括“解决商业纠纷”在内的10项指标,作为营商环境评估的核心指标。由此可见,仲裁已成为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方式。

仲裁不仅涉及私法范畴的商事法律问题,还涵盖ESG(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及腐败等公法问题。就投资仲裁来讲,其不仅涉及公约、条约等国际法的运用,更将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仲裁中不同国别法律均可能成为适用法律。仲裁的法律关系调整主体多样,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法律适用极具全球性。

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的基石,被认为是有史以来国际私法领域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公约,也是执行得最好的国际公约之一。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纽约公约》,目前公约成员国达172个,仲裁裁决的全球执行情况良好,成为国际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我国在从仲裁大国迈向仲裁强国的进程中,需正确认识仲裁的时代价值、责任与使命,完善涉外仲裁实践。应当认识到,仲裁不仅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我国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更承担着独特的历史使命。因此,应善用仲裁机制,使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推进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把握国际仲裁发展的战略机遇,紧密对接国家涉外法治建设需求,深度融入全球争议解决体系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引领,不断推进规则对接、机制创新与数智赋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与竞争力提供坚实支撑。

新修订《仲裁法》对涉外仲裁的创新及重大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开启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新阶段。仲裁法律制度既是规范仲裁活动的根本准则,也是维系商事主体仲裁信心的重要保障。自《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经过30多年发展壮大,取得显著成就。截至2025年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机构,仲裁员6.7万名,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2024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76.78万件,争议金额达1.2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涉外案件4373件,争议金额达1978亿元人民币。当前,我国正加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实施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面对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与仲裁实践的持续革新,仲裁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仲裁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契合时代发展需求,立足仲裁发展实践,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为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标志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这次《仲裁法》修订历时四年,秉持“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立法宗旨[4],着眼于解决仲裁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强化仲裁监督机制,增强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为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提供立法保障。

新修订《仲裁法》为我国涉外仲裁创新发展提供重要遵循。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仲裁法》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一系列创新和完善,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强大信心。

主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涉外仲裁案件范围,为之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涉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留出空间,这种前瞻性的制度设计确保仲裁法律框架能够适应不断演变的国际商业实践,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经贸治理提供更具韧性的法治保障;二是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仲裁裁决籍属、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兼顾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规范性,确保仲裁裁决能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获得承认与执行;三是增加临时仲裁特别规定,即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完善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四是明确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填补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制度空白;五是明确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相关规定;六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在双向开放中促进中外仲裁融合互鉴,着力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竞争力的仲裁服务市场,对于高水平服务涉外法治建设、打造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仲裁事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全球产业链深度调整,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国际经贸投资相关纠纷大幅增长,跨境商事活动呈现参与主体多元、交易结构复杂、法律适用交叉等显著特征,并持续推动各大国际仲裁机构受案数量及争议标的额持续攀升,案件复杂程度更高,跨境范围更广。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涉外纠纷解决面临多重风险挑战,比如国际法律文化差异、境外仲裁成本高且耗时长、企业境外纠纷解决缺乏系统性支持、海外权益保障效果不佳、通晓英美法系规则且具备跨境实务经验的专业法律人才供给不足等,对涉外仲裁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仲裁国际公信力需进一步提升。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与灵魂,直接关系仲裁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我国已是名副其实的仲裁大国,仲裁案件规模、机构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以贸仲为例,2025年受理案件5736件,争议金额达22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98%,首次突破两千亿元关口再创新高;其中涉外案件806件,同比增长6.33%,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案件82件,同比增长10.8%;案件涉及97个国家和地区,争议金额上亿元案件277件,同比增长18.4%,104个案件中当事人约定适用24种域外法律或国际公约、同比增长173.68%,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复杂性与国际化程度不断增强,对涉外仲裁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同时,我国的仲裁服务质效、专业水平与国际一流标准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全国仲裁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还不健全,全球化网络布局不够完善,仲裁规则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与国际一流机构相比仍显不足,仲裁员和秘书队伍的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公信力、竞争力有待增强,对全球商事主体的吸引力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仲裁数智化转型亟待破题。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加速迭代演进、加快赋能千行百业,数智技术已成为国际仲裁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在此背景下,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仲裁用户核心需求,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以科技赋能仲裁服务提质增效,是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当前,人工智能在商事仲裁中的应用仍存在理论和实践困境,比如大数据建设的滞后性阻碍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潜在的技术缺陷损害正当程序,仲裁员和当事人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引发深层次的伦理危机等[5],必须正视技术优势及其在当下的困境,积极稳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科学平衡仲裁效率提升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与全球治理的话语权亟待提升。开展国际仲裁交流合作对促进法治互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发挥着积极作用,主动融入国际仲裁治理格局是增强中国仲裁影响力与引领力的重要举措。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国际话语权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我国如何在全球事务中发出更有分量、更具影响力的声音,已成为新时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战略布局的重要命题。当前,我国在国际仲裁法律领域的领军人才仍比较匮乏,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有限,主导和引领国际规则体系构建的能力亟须提高,亟待从“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

涉外法治人才仍存在结构性短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是夯实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根基、提升国际竞争软实力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储备不足,高校面临培养困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以及拥有扎实外语功底、过硬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数量仍较为有限,国际认可度高、影响力大的仲裁人才则更加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在国家大力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托丰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践,为新时代包括仲裁在内的涉外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人才动能。

“十五五”期间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法治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仲裁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迎来一系列变革性、系统性的新机遇新挑战。为推动“十五五”期间中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快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增强全球影响力和引领力。

培育更具竞争力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等方面共同努力,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良好的发展土壤。2024年,第十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增强仲裁的自治性、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便利性和透明度,全面提升中国仲裁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2026年3月1日,新修订《仲裁法》正式施行,助力推进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仲裁机构需苦练内功,深刻理解立法精神,积极推动制度落地,通过构建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现代仲裁机构治理体系,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与国际化进程打下坚实基础。同时,需不断改革创新,强化前瞻性制度设计,推动案件管理提质增效,在深化制度创新与规则供给、建立便利争议解决服务网络、加强高水平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多元争议解决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厚植高质量发展根基,不断完善独立公正、专业高效、数字智能的仲裁服务体系,打造涉外仲裁服务新优势。

以高水平仲裁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仲裁服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减震器”,更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的重要法治保障。面向未来,中国仲裁行业要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聚焦共建“一带一路”及全球高潜力新兴市场及争议解决需求旺盛地区,加强全球化谋篇布局,提升出海企业参与国际仲裁与跨境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强化仲裁服务与国家重大战略协同,深入了解产业发展趋势、行业特点以及对争议解决服务的多样化新需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探索新质生产力中仲裁发展新动能,前瞻布局跨境电商、绿色金融、数字经济、数据产权、数据交易、人工智能、具身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大力推动仲裁在新经济新场景中应用,加快探索“产业+仲裁”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仲裁服务深度嵌入产业链条,为新领域行业纠纷提供“量身定制”的争议解决方式,强化针对全国开展场景创新试点的仲裁法律服务保障。

加快仲裁服务数智化转型升级。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创新与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在国际仲裁领域发挥引领作用。以贸仲为例,2025年贸仲创造性构建“数字具身”,高水平建成智慧平台,发布我国乃至亚太地区首部由仲裁机构颁布的《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为国际仲裁高效、智能、绿色发展作出贡献。实现线上开庭2029次,服务来自52个国家和地区的4436个仲裁主体;累计445个案件中当事人及仲裁庭,使用贸仲智慧平台进行电子化送达,进一步满足中外当事人对高效率、便利化、低成本的需求。“十五五”时期,需进一步把握数字时代变革要求,积极主动融入“数字中国”整体布局,坚定科技向善理念,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仲裁在实践中深度融合路径,从规则构建、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伦理安全等维度,加强仲裁领域能力建设,构建与数字时代新颖复杂、快速迭代特性相匹配的制度规则和实践体系,推动数字法治建设。同时,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和规则制定,加强全球争议解决双多边交流,密切关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数字经济相关争议解决、网上争议解决等议题。例如,依托贸仲发起的《携手促进数智时代国际仲裁发展的共同行动计划》等多边合作机制,参与塑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深度参与全球仲裁治理体系。长期以来,中国仲裁机构广泛开展国际仲裁法律交流合作,打造高水平品牌活动,在多边舞台上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例如,贸仲牵头国际主要争议解决机构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及其合作机制,共建包容开放的国际仲裁生态圈,面向东盟、中亚、拉美、非洲、中东北非等主导构建区域仲裁生态圈;深度参与国际组织规则制定与机制建设,推动规则互鉴与实践对接,积极传播涉外法治时代强音。新的时代背景下,应深度参与国际组织规则制定与机制建设,讲好中国仲裁故事,大力推动中国先进仲裁实践纳入国际仲裁规则体系,努力实现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积极塑造者转变。同时,应加强仲裁“软实力”建设,持续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国际仲裁朋友圈,引领打造国际仲裁生态圈。此外,需切实发挥好《“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及相关合作机制作用,将国际合作成果转化为具体实践,扩大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引领力,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创新培养。中国仲裁机构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展望“十五五”时期,应紧跟涉外法治工作实际需要,发挥资源优势和平台渠道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类、律师类、法官类实务培训,提升涉外仲裁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效。同时,应加强仲裁机构与高校之间的常态化合作,将更多实践性教学资源引入高校课堂,打破理论教学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壁垒,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例如,打造“贸仲杯”辩论赛等中国仲裁品牌赛事,扩大赛事规模并提升国际化水平,创新赛事衍生活动,丰富参赛体验,构建青年仲裁人了解国际法律、联通世界的广阔平台,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厚植后备力量。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2023年11月28日, https://www.qstheory.cn/yaowen/2023-11/28/c_1129997027.htm。

[2][3]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White & Case LLP, "202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The Path Forward: Realities and Opportunities in Arbitration'," June 2025, https://www.qmul.ac.uk/arbitration/research/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

[4]《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2025年9月29日,https://www.moj.gov.cn/pub/sfbgw/sfbxwfbhzb/2025nsfbfbh/acf20250925/?CTPIC=ecc680。

[5]张圣翠、田洋:《人工智能在商事仲裁中的应用:价值、困境与路径》,《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to Build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System and Capacity

Wang Chengjie

Abstract: Currently, the global arbitration landscape is "moving east", and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China's arbitration continues to grow. At the same time, China's arbitration still faces challenges, including the need to enhance credibility, urgent requirement to accelerate digital and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insufficient discourse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 and a shortage of talents in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The newly revised Arbitration Law introduces multiple innovations, such a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cases and establishing the arbitration seat system, thereby solidifying the legislative foundation for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efforts should be focused on five key areas: fostering world-clas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upporting high-qualit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ccelerating digital and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deeply engaging in global arbitration governance, and innovating the training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talents. These initiatives aim to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and credibility of China's arbitration,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the building of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system and capacity.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rbitration, newly revised Arbitration Law,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责 编∕韩 拓 美 编∕周群英

[责任编辑:韩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