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全球治理体系与时代发展需求之间的不适应、不匹配和不协调问题日益凸显,全球治理倡议为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关联,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全球治理是国际法治的价值体现和实践舞台,全球治理倡议与国际法治精神高度契合,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作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积极建设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倡导践行者,传播国际法治的有力推动者,中国亟须以国际法规则为依托,构建全球话语体系。这既是突破西方话语霸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国家制度性权力的战略选择,彰显化解意识形态分歧的治理智慧。应进一步强化国际法解释的话语权,创新国际立法议程设置,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拓展国际法治传播渠道,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全球治理倡议 国际法治 话语体系 涉外法治 国际秩序
【中图分类号】 D920.0/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3
【作者简介】黄进,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世界法学家协会(WJA)副会长。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法理、国际私法、国家豁免法、区际冲突法、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主要论文有《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论〈对外关系法〉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地位》等。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变革动乱相互交织,战争冲突此起彼伏。地缘政治博弈、局部军事冲突、全球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发展鸿沟等全球性问题层出不穷,新旧矛盾叠加共振,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机制运转不畅、效能不足,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和平力量、稳定力量、正义力量,中国立足人类发展进步潮流,提出全球治理倡议,为全球治理体系与时俱进贡献智慧与力量,充分彰显引领国际社会破解治理赤字、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远见与大国担当。本文围绕“全球治理倡议与国际法治”这一主题,探讨以下四方面问题:全球治理倡议的理论内涵及实践意义,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共生关系,中国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中的定位与担当,以及如何加快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
全球治理倡议的理论内涵及实践意义
全球治理倡议的提出。2025年9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天津主持“上海合作组织+”会议并发表题为《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习近平主席指出:“80年前,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让国际社会痛定思痛,联合国应运而生,全球治理掀开新的一页。80年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没有变,但冷战思维、霸权主义、保护主义阴霾不散,新威胁新挑战有增无减,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全球治理走到新的十字路口。历史告诉我们,越是困难时刻,越要秉持和平共处的初心,坚定合作共赢的信心,坚持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为此,我愿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同各国一道,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携手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1]同日,外交部发布《全球治理倡议概念文件》,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诠释。全球治理倡议是中国继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之后,为进一步应对全球性挑战、破解全球治理难题而提出的系统性治理方案。
这一倡议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对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结构性失衡的深刻洞察。长期以来,全球治理话语权过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国际规则制定往往服务于特定国家利益,未能充分反映国际力量对比的深刻调整,也未能充分反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呼声。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动荡不安,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多边主义受到严重冲击,全球治理赤字持续扩大。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一时代之问,中国领导人审时度势,以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基本遵循,提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这既是对当前世界上少数国家奉行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孤立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强有力回应,也是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全球治理倡议的丰富内涵。中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是要聚焦“构建什么样的全球治理体系,如何改革完善全球治理”这个时代课题,以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基本遵循,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携手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内涵十分丰富,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五个坚持”。
坚持主权平等。这是全球治理的首要前提。《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真谛在于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都有权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平等参与、平等决策、平等受益。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系更多体现和反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利益和诉求,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坚持国际法治。这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全球治理之重器,也是世界通行的话语体系。而国际法治则是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开展全球治理的法治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2]对于传统领域,要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修改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时宜的规则,推陈出新。对于新兴领域,则要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新的国际规则,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要高度重视国际法治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强国际规则制定,建章立制,而且要强化国际法实施和运行的体制机制,一体构建包含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内容的国际法治体系。要确保国际法规则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不得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同时,要维护和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执行力,大国尤其要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践行者和维护者。[3]
坚持多边主义。这是全球治理的基本路径。真正的多边主义要求,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全球事务由大家一起商量,全球治理体系由大家一起建设,全球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孤立主义和霸权主义。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是践行多边主义、推进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要坚定维护联合国地位和权威,切实发挥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全球治理的价值取向。各国人民既是全球治理的根本参与者,也是治理成果的最终受益者。唯有通过改革创新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才能更有效应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推动世界各国实现共同发展,持续提升各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世界各国国情各异、民众利益诉求多元,这是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坚持以人为本,核心是恪守权利平等原则,推动治理利益普惠众生,绝不能为少数国家、部分群体的利益,漠视乃至损害其他国家和民众的合理诉求,更不得牺牲多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各国利益诉求存在分歧时,应秉持协商协调的基本准则,以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意愿与合理诉求为首要考量,充分尊重并兼顾少数国家和民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实现不同利益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平衡。
坚持行动导向。这是全球治理的落实要求。全球治理各项议程紧密联系,需要加强统筹协调、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标本兼治,既要立足当前的紧迫性问题,也要着眼今后的长期性挑战。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全球治理行动机制,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要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强化落实行动,解决实际问题,力求务实高效。
全球治理倡议的实践意义。全球治理倡议的提出,具有重大时代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聚焦回答了“构建什么样的全球治理体系,如何改革完善全球治理”这一时代课题,并通过“五个坚持”指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方向与路径。二是超越零和博弈的旧思维,倡导基于主权平等、人民至上和真正的多边主义,构建一种更加公平、公正、包容的国际秩序。三是其不仅是中国贡献的治理智慧,更是惠及全球的公共产品,旨在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参与治理、表达诉求的新平台和新机遇。四是凸显坚守国际法治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之重器,全球治理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对全球事务的治理,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五是深刻指出“全球多数”(global majority)在全球治理中的价值。无论在实际生活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目前全球治理还存在话语权过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规则制定服务于少数特定国家利益,少数大国强国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大行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一些国际决策机制一票否决导致个别国家恣意妄为,全球治理未能充分反映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呼声和利益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该倡议强调在全球治理中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数国家意愿,维护大多数国家和人民利益,在决策时构建少数服从多数制度,以多数表决意见作为集体决策依据的机制。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中,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国家、团结世界大多数国家、依靠全球多数,推动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共生关系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相辅相成,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关联。完善全球治理是目标,国际法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路径和制度保障。
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由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必须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基础。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等基本原则,到海洋法、投资贸易法、环境法等专门领域的国际条约体系,国际法治为各国开展交流合作互动提供稳定预期与共同行为准则,能够有效规制强权行径、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是维系国际秩序稳定与可预期性的“锚”。
全球治理是国际法治的价值体现和实践舞台。国际法治并非空中楼阁,其生命力和权威,正是在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治理实践中得以彰显和强化。无论是通过《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依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贸易争端,还是在世界卫生组织框架下开展抗疫合作,本质上都是运用国际法治工具推进全球治理的具体实践。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持续推动国际法发展完善,国际法治的不断进步为提升全球治理效能提供坚实保障。
全球治理倡议与国际法治精神高度契合。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与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高度统一。其中,“共商”理念对应国际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共建”要求各国基于国际法规则开展国际交往合作,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享”则强调同舟共济、权益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彰显国际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由此可见,推动落实全球治理倡议,本质上就是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成熟、完善、公正的方向发展。
中国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中的定位与担当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以笃行实干诠释大国担当,既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更是积极建设者、躬身践行者与有力推动者,持续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完善、国际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能。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始终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已加入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600余项国际公约,签订27000余项双边国际条约,并忠实、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积极落实《巴黎协定》,提出“双碳”目标,展现出强大的决心和行动力。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积极建设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当前,中国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在外空、网络、极地、深海等全球治理新疆域,主动提出中国方案,推动相关国际规则构建。在国际经贸领域,中国签署并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法治动能;同时,通过共建“一带一路”,与合作伙伴共同塑造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国际合作新范式。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倡导践行者。中国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这是通过规则和协商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生动实践。中国籍法官、仲裁员、律师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常设仲裁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国际司法、仲裁和法律服务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尤为重要的是,中国倡导并推动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这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
完善全球治理和传播国际法治的有力推动者。中国通过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持续支持联合国工作,特别是其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领域的能力建设项目,助力多边合作事业发展。在国内,不断加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领域的教育和研究,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大批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专业人才,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事业储备力量。[4]面向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青年才俊,开展多种形式交流和培训,促进国际法治理念的传播与交流互鉴。
加快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
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局势,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亟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全球融通的话语体系,为落实全球治理倡议提供有力支撑。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国际关系的“通用语言”,既是规范国际秩序的基石,也是开展国际对话的工具。以国际法规则为依托构建中国全球话语体系,既是应对现实风险挑战的战略抉择,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时代责任,不仅关乎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战略性布局,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这项系统工程需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相结合,制度建构与人才培养相促进,国家行动与国际合作相统一,持续增强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建构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规则塑造能力,从而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更多东方智慧。
中国全球话语体系的深刻意涵。构建中国的全球话语体系,首要前提是厘清其主要内涵,以便坚定根本立场、明确发展方向、把握方式方法、实现战略导向。
立足中国立场的价值内核。构建中国的全球话语体系,要坚持中国立场,植根于中华五千年文明积淀的“和合文化”,并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价值坐标,强调不同文明之间的平等对话、交流互鉴与和谐共生。在国际法维度,这一价值内核集中体现为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比如,由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鲜明表达了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的法理立场,既坚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权益,又通过历史性权利主张维护本国核心利益,为国际社会理解中国的海洋权益立场提供清晰的法理支撑。
实现全球融通的表达方式。全球话语体系绝非单一国家自言自语、自说自话,其生命力在于突破国家地域文化局限,实现全球融通,建立符合国际受众认知习惯的传播范式。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中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话语实践堪称典范。我国将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智慧,创造性转化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现代阐释,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巴黎协定》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形成有机衔接,实现了国际法语境下的有效沟通。
坚持正向引领的战略导向。构建中国的全球话语体系,必须占据道义制高点,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既要守住良知、守住底线、守住原则、守住根本,又要破旧立新、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立异标新,新在积极、健康、向上,新在求真、向善、至美,为全球治理提供正向示范与价值导向。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国主导的共建“一带一路”创新性地将发展权原则融入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形成更具包容性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这种引领并非对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简单替代,而是在守正基础上的创新发展,是对传统国际法体系的改革完善与优化提升。
加快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的必要性。实现全球治理倡议是一个系统工程,基于国际法规则构建中国全球话语体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厘清构建该话语体系的必要性,既是回应国际格局变动的现实诉求,也是践行中国全球治理责任、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内在要求。
突破西方话语霸权的现实需要。现行国际法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其突出特点是适用范围遍及全球,触及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并随时代发展不断修订完善、与时俱进。但不可否认,现行国际法体系仍残留殖民时代的权力烙印,在话语分配上呈现明显的不平等性——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或话语权不够有分量,其正当利益诉求难以充分表达,合法权益难以充分保障。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例,约70%的案例由发达国家发起,发展中国家常陷于被动应对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中国的全球话语体系,突破西方话语霸权,改变这一不对等格局,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化解意识形态分歧的治理智慧。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是化解意识形态分歧的治理智慧。当前,中国与美西方国家战略竞争加剧,双方在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等领域的分歧日益凸显。国际法作为超越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社会制度差异的理性对话体系,有利于推动平等对话与沟通。比如,在网络安全治理领域,中国率先系统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并积极推动联合国通过《关于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全面国际公约》,既维护了网络空间主权与国家利益,又有效避免陷入价值观对抗的陷阱。
提升制度性权力的战略选择。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是提升制度性权力的战略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已成为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而制度型开放的推进,必然需要相应的制度性权力作支撑。基于国际法规则构建中国全球话语体系,正是提升我国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路径。中国主导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其章程设计坚持“国际最佳实践”与“特色治理模式”相结合,“朋友圈”从最初的57个创始成员扩展到110个。这种基于国际法规则将中国特色融入国际体制机制建设的实践表明,基于国际法规则的话语建构能够有效提升制度性话语权与国际影响力。
加快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的实施路径。厘清基于国际法规则构建中国全球话语体系的深刻意涵与现实必要性,是推进全球治理倡议落地见效的前提,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径方法、完善具体实践举措,更是这项系统工程的关键所在。
提升国际法解释的话语权。其一,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解释体系。特别是要在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基础上,建立与中国实践相适应的国际法解释方法论。[5]比如,针对“保护的责任”等争议性概念,中国学者提出“负责任的保护”理论框架,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与现代人权保护要求相结合。这种创新解释已在叙利亚危机等国际热点问题中展现出鲜明的实践价值。其二,深度参与国际司法活动。中国籍法官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重要司法机构任职,大大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司法实践中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话语权。如在海洋划界案件中,中国籍法官系统阐释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内涵。近年来,中国史无前例地同步参与国际司法机构四大咨询意见案,就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国际法院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巴勒斯坦人道援助问题咨询意见案,提交书面意见并参与法庭口头程序,彰显中国掌握国际司法程序和实体规则的能力,极大提升中国在国际法解释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6]
创新国际立法议程设置。其一,积极参与和引领新兴领域规则制定。在深海、极地、外空、气候变化、网络空间、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全球治理新疆域与新领域,抓住规则制定“窗口期”,适时设置议程,提出规则建议方案,建设性地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规则制定,将中国治理经验转化为国际规则共识。比如,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立法经验,结合全球数字治理现实需求,推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公约。其二,积极参与和引领改革传统领域规则体系。针对现行国际规则、国际机制中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内容,提出建设性改革方案,增强中国在传统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为例,中国提出“特殊与差别待遇”,获得134个发展中国家联署支持。下一步,应着力构建以发展为导向的国际贸易法理论,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普遍性规则。
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离不开坚实的国内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尤其高度重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7]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强化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建设,用法治方式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更好维护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拓展国际法治传播渠道。构建基于国际法规则的中国全球话语体系,需要建设高端国际法交流平台。比如,筹办“全球国际法治论坛”、定期发布《中国国际法治实践》蓝皮书、运用数字技术构建多语种国际法知识平台等。要健全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创新法律教育模式,加强国际法一级学科和国际法本科专业建设,在重点法学院校设立“国际法菁英班”,实行“国内+海外”“理论+实务”双导师制;建立跨学科专业、跨学历层次、跨教学科研、跨学校学院、跨国家地区、跨理论实践培养机制;推动国际法学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学科交叉融合,培养熟悉数字技术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建立国际组织人才储备库,实施“国际职员培养计划”,在外交、商务系统设立法务参赞岗位,提升驻外机构的国际法运用能力,为中国全球话语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如同在迷雾中点亮的一座灯塔,为我们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而国际法治,则为人类巨轮驶向更加和平、繁荣、公正的未来保驾护航。中国将一如既往,做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守门员”和“实干家”,与世界各国一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同书写人类命运与共的新篇章!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4ZDA068)
注释
[1]习近平:《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5年9月2日,第2版。
[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3]参见黄进:《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交大法学》,2023年第1期。
[4]参见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
[5]关于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405~444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29~433页。
[6]参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中国国际法前沿”微信公众号:《中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2023年9月15日;《中国在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2024年2月22日;《中国在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2024年12月3日;《中国在国际法院巴勒斯坦人道援助问题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2025年5月2日。
[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s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hina's Practical Exploration in Leading Global Governance Reform
Huang Jin
Abstract: As the world enters a new era of turbulence and transformation, the inadequacies, mismatches, and incoherencies between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demands of the tim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s contribute Chinese wisdom and propose Chinese solutions to reform and improve global governance. Global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hare an inseparable intrinsic logical connectio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erves as the cornerstone of global governance, while global governance embodies the values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provides its practical stage. The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 aligns closely with the spirit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with the two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complementing each other. As a steadfast defender and active builder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 proponent and practitioner of peaceful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 powerful promoter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establish a global discourse system grounded in international legal norms. This is both a practical necessity to break through Western discourse hegemony and a strategic choice to enhance institutional power, demonstrating governance wisdom in resolving ideological differences. We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our voice in interpre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novate in setting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agenda,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and capacity for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 matters, expand channels for disseminating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promote global governance toward a more just and reasonable direction.
Keywords: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discourse system, rule of law in foreign matters, international order
责 编∕张 贝 美 编∕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