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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户为中心重塑平台商业伦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科技与社会治理实验室研究员 黄尹旭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数字时代,用户业已成为价值的重要主体,然而,部分平台却弱化人的主体性,将用户视为自身“资源”,动辄自行制定规则,限制用户流动,并将用户数据控制在自己平台内,形成特殊的“围墙花园”。关于这类平台规则的有效性,以及限制用户流动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引起学界广泛争议。如何维护用户权益,恢复用户的主导地位,营造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经济氛围与良好的平台竞争秩序,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恢复用户流动的自主性:业界通行的用户吸引措施应符合商业道德

自由和开放是重要的互联网精神,平台为限制用户自由选择而制定的规则不应受到维护。用户天然拥有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利,而平台采取红包等激励形式吸引用户是数字时代正常的商业惯例,也是平台与用户双赢的商业模式。用户与平台之间围绕激励活动所形成的交互关系,是数字契约关系的具象化呈现。私法自治作为民商法的核心原则,在数字空间中依然发挥着基石性作用,这要求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用户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交易内容的认知,以及对平台所提供对价的衡量,均建立在充分的信息获取与理性判断之上。

用户为获取红包奖励自愿向好友分享活动口令,甚至主动向多个好友传播,其主观上已通过分享行为默认同意平台知晓好友关系。从行业惯例看,互联网平台通过注册登录功能实现用户身份与账号的映射,既符合行政监管要求,也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基础。平台在分享窗口显示用户昵称,是系统对用户身份的正常映射,实现对用户知情权的充分保障,并非平台为攫取好友关系数据而专门设置的功能。

分享口令活动的合法性与用户自决权的实现具有严密的逻辑关联。用户通过技术交互界面作出的信息分享决策,是对数据权益与预期收益进行价值衡量后的自主选择,符合法经济学中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原理。用户从单纯的数据生产资料转变为数据主权主体,得以通过技术媒介实现对数字身份的自主建构,以及对信息资产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管理。

以红包为载体的激励活动模式权利义务配置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精神,可以有效降低数字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协商成本,实现用户对数据高效流转的有效控制,这种模式既未突破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边界限制,又经由经济杠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形成数字经济发展的正向循环。平台在用户可预期范围内开展适当的激励活动,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自主权。平台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可将个人信息“最小必要”原则等法律要求转化为算法逻辑与产品规则,使数据获取行为始终处于合法合规轨道,保障用户对数据的全流程掌控,同时为平台的数据价值开发提供可持续路径,在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之间达成动态平衡。

恢复用户对数据的自主性:用户数据权益应由用户主导

好友关系数据等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而非平台。用户自愿通过分享口令处置自身社交关系,属于自主选择行为,并非平台间的资源掠夺。平台将“好友关系”视为核心竞争资源,本质是混淆数据归属权,以商业利益受损掩盖对用户主权的忽视。真正的竞争优势应源于服务价值,而非对用户社交关系的垄断。数字经济竞争需回归用户,自主决定数据使用,打破数据霸权逻辑,以服务质量而非数据控制赢得市场。

用户基于个人社交意愿建立的好友关系数据,是个人数据主权的体现,而非平台单方面可任意处置的资源。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其技术运营投入不能成为剥夺用户数据权利的借口,应遵循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将自身权益严格限定在技术服务范围内。从人格权在数字空间的延伸来看,用户自主构建与处置社交关系,是对个人尊严与自由发展的合理追求,平台不能施加不合理限制。在前述激励活动场景下,平台对参与活动用户身份的识别,是基于平台生成的识别码,而非基于分享渠道,因此不会获取任何分享渠道平台数据。并且,用户主动发送含识别码的口令属自主处理自身社交数据,接收方需主动操作(如复制并主动打开目标软件)才触发数据处理,双方均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非绕过本人非法收集。平台在平台注册及分享活动中,已经由隐私协议和活动规则明确告知获取的数据及用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因此,用户的主动分享、接收行为应视为对自身数据使用的概括同意,而非对其他平台数据的处置,不构成对其他平台数据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传统互联网行业依托中心化的数据架构,形成了以数据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模式,背离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与“数据二十条”倡导的数据流通理念。大型平台构筑封闭的数据壁垒,形成具有排他性的数据垄断格局与难以穿透的“数据孤岛”现象,数据不当集中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更阻碍数字技术创新的扩散路径。

在用户数据主权意识觉醒与法律规范日益完善的双重驱动下,企业需将竞争焦点转向服务质量提升与用户体验优化。企业重新定义价值创造逻辑,将用户需求置于产品研发与服务迭代的核心地位,开发更具创新性的产品功能、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内容,在尊重用户数据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构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开放共享的数据生态,推动数字经济从粗放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实现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用户权益保护的协同共进。

建设以用户利益为中心的平台竞争秩序

数字时代,不应将用户再单纯视为“资源”,而应将其视为数字生态中具有独立意志的核心主体。平台竞争的本质应是服务质量的较量,而非对用户选择权的操控。唯有尊重用户意愿与自主性,让用户在信息获取、服务选择、数据使用等层面拥有真正的主导权,才能打破流量掠夺的零和博弈,构建以用户价值为核心的良性竞争秩序。因此,平台需将竞争焦点从“争夺用户”转向“服务用户”,在技术设计、商业策略中始终以用户自主决策为前提,让数字经济的发展回归用户需求驱动的本质逻辑。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传统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形成于互联网行业初期野蛮生长的环境,反映了资本逻辑主导下的数据资源分配模式,体现了企业对数据要素的单向度控制与价值攫取。这种以企业的商业扩张需求为导向的模式,将用户视为数据生产的客体与商业变现的工具,导致数据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悖。向以用户主导权为核心原则的转变,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在数字空间的延伸,强调用户作为数据主体的核心地位,将数据控制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真正归还至个体。用户不再是被动的规则接受者,而是能够参与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数据资源分配的权利主体,其意思自治与合法权益在数字交易、服务使用等场景中获得充分尊重与保障。

建构和合共生的行业规范与自律机制,需要将用户主导权原则深度融入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这需要行业组织、企业与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制定兼顾用户权益保障与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则体系。打破传统数据垄断形成的封闭格局,促进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同时确立用户在数字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增强用户对数字服务的信任度与参与度,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当用户主导权成为行业共识与行动准则,数字经济生态将实现从无序竞争向有序共生的转型,最终形成各方利益协调平衡、数字技术创新发展的良性局面。

[责任编辑:曲统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