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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锐评 | “店大欺客”必受罚

幻灯片-人民论坛锐评1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这直击当下竞争乱象,为规范市场交易关系、遏制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行为,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有的行业龙头、大平台企业凭借资金、渠道、品牌等优势,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和账期条款,甚至长期拖欠工程款、供货款与服务款,严重扭曲契约逻辑,侵蚀中小企业现金流,破坏市场基本公正。这一“店大欺客”现象,加剧了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和不确定性。

“店大欺客”的本质,是权力不对等。有的行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有时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据今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某超市系国有大型企业,在与中小鞋业供应商合作中,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多项费用,涵盖门店费用、海报费、缺货罚款等,费用名目多、金额大,有些扣费没有合同依据,有些扣费系以类似名目重复扣费,有些扣费未提供相应服务,且无故长期拖欠货款。法院最终判决该超市返还多扣费用100多万元,支付拖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强调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增加对方负担。大企业不得借助制度优势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转嫁履约成本,侵蚀中小企业应得收益。

面对“店大欺客”这一妨碍市场公平的乱象,我国持续释放制度整治的明确信号,构建系统性、协同性的法治框架。今年3月,国务院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压实大型企业支付责任,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作出规定,也是对新型隐性“店大欺客”现象的精准回应,为看似“柔性”、实则强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出红线。通过构建覆盖交易前、中、后的信用惩戒与公平交易保障机制,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治理体系不断完善,让制度长出“牙齿”,让中小企业挺直腰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面对“店大欺客”乱象,需要构建起可感知、有震慑力的执法体系。一方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需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抓手,联合相关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和典型案件,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对“背靠背付款”“账期压榨”等惯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推动形成系统整改。另一方面,要加快推动商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将企业在支付义务履行方面的表现,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作为银行信贷、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成为市场行为的硬约束。同时,推动集体诉讼、合同仲裁、法律援助等机制更完善,织密保护网,形成法治执行的系统合力。

真正的强者,以遵守规则为荣,而非以凌弱为能。大型企业在追求发展与利润的同时,更应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以开放、守信、共赢的姿态对待中小企业,推动形成公平合作的商业生态。中小企业亟须增强规则意识和契约能力,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让法治成为不可逾越的交易边界,让公平正义成为市场运行的底色,才能让每一份合同回归本义,让每一笔交易建立在规则之上,不再出现“店大欺客”的现象。

[责任编辑:王卓怡 曲统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