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6月4日,湖北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这名妇产科医生在社交平台写道:“两个月前一位女性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将结果告诉这名女性,女方称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卫健委告那名首诊医生,医生被停职待业。一年前,又有一位婚检女性检测出艾滋病,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并主动告知她对象,结果双方未结婚,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之后辞职。”虽然目前该名医生已删除相关帖子,但该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对婚检制度、医师告知义务边界及重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的讨论。
当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生命健康权产生冲突,法律天平应如何校准?这种价值排序的困境,本质是个人权利保障与公共卫生安全的系统性矛盾。《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然而,相关法律并未赋予婚检机构、医院或婚检医生代为告知的职责,也无对此类特殊情形下的医生豁免权和告知义务的明确授权。这种法律义务与告知权限的错位配置,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体系中“权利告知机制”的制度性缺位,使得医者仁心在冰冷的条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更揭示出当前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在应对复杂伦理困境时的结构性短板。而这背后的深层矛盾,则在于社会对隐私权的认知和界定,仍存在“灰色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其行使的边界在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传染病防治领域,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艾滋病等病原微生物具有显著传染性,其传播和扩散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当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拒绝告知伴侣,且这种隐瞒存在导致对方被感染的风险时,其隐私权实际上已经逾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成为潜在的“健康隐患”。此时,若仍机械地强调隐私的绝对性,无疑是对伴侣知情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漠视。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特殊公共健康情境下,个人隐私权并非不可触碰的禁区,其行使必须在尊重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而要彻底破解这一困境,关键在于从法律、伦理和社会认知层面,构建一套清晰、完善且具操作性的机制。
廓清法律边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侧重于保护患者隐私,却在涉及特定传染病可能对他人造成直接、重大危害时,缺乏对医生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和豁免条款,应通过立法完善明确豁免规则,赋予医者在特定条件下突破保密义务的权利。这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依据,使其在两难境地中有所遵循。同时,应细化婚检制度中对传染病阳性感染者的告知、咨询和干预流程,确保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传播风险。
护航医者担当。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伦理培训,使其深刻理解患者隐私权与公共健康权的辩证关系,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伦理考量。更重要的是,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医生职业风险保护机制。当医生在符合法律原则和伦理的情况下,为防止他人受害而采取告知行为时,能够获得法律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保护,而非被推向风口浪尖,承担不应有的代价。这既是对医务人员辛勤付出的尊重,也是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形成健康共识。湖北这名妇产科主治医师的遭遇,也暴露出一些公众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认知误区,以及对隐私权边界的模糊理解,需要通过持续的健康教育,破除对特定疾病的污名化,鼓励患者主动承担告知义务,引导公众把握好“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的平衡,形成“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社会共识。
隐私保护不能成为健康隐患的“挡箭牌”,正如周刊君所言:“隐私权固然重要,但当它直接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时就应当让步。”婚检,作为一道守护生命、预警风险的重要防线,不该只是一纸冰冷的“体检报告”,更应成为帮助准配偶全面了解自身和伴侣健康状况、预防风险、接受科学指导的“责任契约”。唯有如此,方能共同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固堤坝,让每一桩婚姻都建立在坦诚与健康之上,让生命之花在阳光下绚烂绽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