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辽宁省锦州市把全程监督贯穿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全过程,强化事前审核,严格事中管控,严肃事后查处,着力构建环环相扣的干部监督链条,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前置“过滤器”,认真审核选任事项。规定事前审核内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在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会议前1至2个工作日,要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审《讨论决定任免科级干部事前报告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审表》,拟提拔重用人选《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编制文件或“三定方案”,需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的,还要呈报书面请示,经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决定。明确选人用人责任,要求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岗位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选任程序、编制职数以及请示报告内容等作出结论性意见,报审材料严格实行“双签字”制度。突出事前审核重点,市委组织部对报审材料逐人逐项审核把关,重点核对拟调整人选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审核选任程序、任职资格条件、编制职数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请示等情况,一经发现问题,不准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中置“记录器”,从严规范选任程序。贯彻落实干部选任全程纪实制度,通过印发通知、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明确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如实记录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确保纪实信息可追溯、可倒查。规范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对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记录统一规定样式,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必须启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专用记录本,专本专用、专人记录。派员列席研究干部任免常委会议,对经事前审核,同意召开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常委会议的县(市、区),市委组织部选派专员列席其常委会议,实地查阅相关工作材料,重点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作纪律等进行监督。
后置“扫描器”,全面排查选任问题。加强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依托业务培训、印发辅导材料等方式,对巡察办、巡察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讲解选人用人工作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注意事项,推进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与市委巡察深度融合。印发《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对巡察发现的问题,通过日常监督和联合督查限期督促整改,已完成21家市直机关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的检查。认真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结合年度考核,坚持对县(市、区)和调整人数较多的市直部门,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和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民主评议。两年来,全市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评议满意率均在93%以上。加大举报受理查核力度,充分发挥“12380”举报平台作用,干部调整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对举报问题及时受理、准确记录、迅速查核。对省转举报件和市本级受理举报,按时完成调查核实,对于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及时形成调查结论,做好解释说明。对于属实的,坚决纠正、严肃问责,涉及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