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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服从”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纪律是成文的规矩,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要“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四个服从”的由来和提出背景

作为我们党一贯的组织原则,“四个服从”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文字表述雏形可以追溯到1922年召开的党的“二大”。“二大”通过了我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党章(“一大”并未制定党的章程,仅仅制定了党纲),在其第四章专门对“纪律”做了明确规定。第四章第18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第19条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第24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以上“三个服从”的提出,对于确保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来“四个服从”乃至整个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提出都有重大意义。

中共三大、四大和五大均未制定新的党章,但对党章进行了修订。这三个党章修订案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中“三个服从”的表述,并对如何保障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充分表达意见作了补充规定。中共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虽然去掉了“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和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内容,但在“纪律”一章中第一条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因此,可以认为在指导思想上仍未偏离“二大”党章“三个服从”的基本精神。

中共七大是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之际,确立了毛泽东同志领袖地位之后召开的一次大会。大会通过的党章完整地提出了“四个服从”的表述,重申“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新中国成立之后召开的中共八大,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对“民主集中制”做了精炼的概括,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强调“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此外,“八大”党章将“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修改为“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中共十二大彻底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吸取“十年动乱”的教训,再次高度重申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组织原则,将“四个服从”修改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表述一直沿用至今。

“四个服从”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关于个人服从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从根本上说即是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一要服从组织的领导管理,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即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每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置于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二要服从并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即使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组织决定。

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议而不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便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的意见执行之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以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只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才能统一起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关于下级服从上级。实行这个原则,可以保持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也有利于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不得产生与上级组织相反的决议;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如果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下级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改变。在上级组织未采纳之前以及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组织必须按上级组织原来的决定执行,可向更高一级组织请示。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认为执行原来的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时,可以边采取行动边报告,或事后立即报告,请求批准。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在通常情况下应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

关于全党服从中央。这个原则要求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中央的决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中央是全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统率全党行动的最高指挥部。党中央有高度的权威,党才有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因此,全党每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决定,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发表同中央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

以上“四个服从”,是确立党内生活严格秩序的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党的集中和统一的根本组织纪律。“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要用好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定为主体的管党治党制度利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从基础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把负责、守责、尽责体现在岗位上。要坚持“四个服从”,使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

“四个服从”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四个服从”是我们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首要内容,是保证党集中统一,始终坚强有力的重要制度。血的教训警醒着我们,无产阶级先锋队必须要有铁的信仰、铁的信念、铁的纪律、铁的作风。正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革命才得以一步步走向胜利,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伟大事业才不断向前推进。“四个服从”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我们党必须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必须保证内部的坚强团结。执政党要时刻处理纷繁复杂的国家事务,必须面对的是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需要协调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亟待推动的各项改革千头万绪,其内部的高效运转、政令畅通和全体党员的步调一致至关重要。保障党的坚强团结要靠制度,其中最基本的制度就要使党员和每一级党组织都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可以这样讲,离开了“四个服从”,党中央的权威就无从谈起,全党会成为一盘散沙,党就难以经受大风大浪的考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会遭受重大损失。

其次,是党保持纯洁性的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党员人数达9800多万的大党,其中党员的职业、身份、成长经历、生活状态千差万别,来自五湖四海,包含56个民族。如何在这样一个党员群体构成的基础上保持党的纯洁性,始终是摆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面前的重大考验。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历史时期,许多党员的物质文化需求尚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党员之间既有理想信念上的一致性,也有具体利益上的竞争性和矛盾性,这种竞争性和矛盾性并不能完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协调,严格的纪律约束仍然必不可少。我们党历来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承认党员作为具体的个人有自己的正当利益,但需要以党员在行为上的“四个服从”为基础和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和平时期,评价党组织及党员纯洁性的一个重要外在尺度就是看其能否做到“四个服从”。

再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新时代,“全面”意味着管党治党的范围包括所有党员,不仅仅是检查政治纪律,廉洁纪律,还要着力检查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从严”意味着对党员的纪律约束标准更高,惩处更严。“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把党的政治纪律严起来,把党的政治规矩立起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看党员是否做到了“四个服从”,是否摆正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否真正自觉维护了中央的权威,自觉在思想、行动和作风上与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每一名党员都要有“核心”意识,思想上承认“核心”才能在行动上自觉“服从”;每一名党员都要有“看齐”意识,“服从”正是“看齐”的基础,“看齐”才能更好地“服从”。

总之,“四个服从”作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其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也就是说,“四个服从”的根本要求,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党之所以能战胜一系列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的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每一个党员和干部而言,坚持“四个服从”,对党绝对忠诚,最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能否自觉践行“四个服从”,是检验每一位共产党员“党性意识”的重要标准。回顾“四个服从”的形成过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四个服从”的重大意义,更加紧密地在思想、行动和作风上与党中央看齐、对标、靠拢,即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作者:李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授、纪委书记;曾长秋,中南大学教授、湖南省党史人物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