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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承接国家治理事务,又要灵活回应社会需求—— 新时期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为而治”

《有为而治:节俭、高效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吕德文 著 东方出版社

当前,乡村治理的形势变得愈发复杂,这种复杂性可以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变奏加以概括。

不少属于乡村治理的事务,纷纷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治理目标。尤其是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向乡村社会源源不断地输入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推动了乡村社会的规划性变迁。从道路、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到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等保障性、发展性政策的有效实施,都体现了国家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进入农民日常生活的积极治理愿景。不仅如此,国家也有能力通过各种治理手段与技术工具,将国家层面的治理目标转化为需要乡村治理体系加以应对和完成的任务,并试图为乡村治理工作设置一套现代化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

此外,乡村社会也处于不断变化中,当前的乡村已经很难符合人们脑海中有关熟人社会的传统想象了。这既意味着乡村社会亟待重建和再造,并对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重要挑战。如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变奏下,乡村治理不仅成为国家治理转型的投射,而且也决定了国家治理变革的成败。

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显然已经进入新的时期。为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可以采取的路径有很多,制度化、法治化、信息化、规则化、智能化等现代治理方式,是当前经常被提到的建设方向。

“有为而治”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治理理念与实践方向。“有为而治”首先表达了一种国家积极有为的治理态度,以区别传统“无为而治”下国家对社会的弱干预与弱治理。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变奏下,乡村治理既要承接国家的治理事务,又要能够灵活回应社会需求,这无疑都建立在国家积极有为的基础上。乡村社会变革带来的社会内生治理资源的式微,更是对国家的正式治理资源提出了更高诉求。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离不开积极有为的国家权力,为了应对复杂治理的需求,乡村也必然要吸纳现代性的要素,建立起更加规范、完备的治理体系。

由此可见,“有为而治”既不是对传统简约治理模式的简单复刻,也不拘泥于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法治化这些现代化的典型模板,而是超越传统国家的“无为而治”与现代国家的“过度治理”,试图建立延续简约主义治理传统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那么,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简约治理如何能够融入积极有为的治理实践中?从广泛的田野调查看,为了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转型,近年来国家向乡村社会投入了巨量资源,以强化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为了防止基层“乱作为”与“不作为”,各类技术化的监督检查体系在近年来也纷纷建立,它们使国家权力更细密地渗透进基层治理的方方面面。但是,大量资源在输入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这不得不令人想到,国家所供给的资源与下沉的权力,以看似科学的、符合程序的理性方式,反而无法直接有效对接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这也表明简约治理与积极国家权力的有机融合并非易事。

然而,这也并非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全貌。伴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的下沉,为了完成日益复杂的治理任务,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治理创新的实践中,重新搭建适应新时期需求的乡村治理框架。显然,乡村治理在未来究竟会如何演化、发展,都还未成定数,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但基层正是要在这一过程中去芜存菁,凝练出具有真正适应性与有效性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也表明,积极有为的治理,不仅需要强大的国家能力作为支撑,而且也需要依赖乡村治理体系将国家治理资源转化为有效治理效能。将简约治理的传统注入积极有为的治理实践中,在根本上就是要发挥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将国家的“有为而治”与基层的“有为而治”相结合,形成富有活力与创造力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国家的“有为而治”体现在它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正式资源与制度支持,塑造各方主体行动的合理规范边界。“有为而治”需要国家张弛有度,灵活调整与地方和基层的权力关系,确保乡村治理充满能动性、主体性;基层政府的“有为而治”则主要体现在能动地利用国家体制资源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充分释放基层治理能力。

作者:仇叶(作者为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乡村治理、土地制度研究)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