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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国是厅 | 全国政协委员吴义勤: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国是厅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鲁迅文学院院长,中国作家出版集团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中国小说学会会长吴义勤 

党的二十大为新时代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锚定了发展航向。知识产权作为文化产业的立身之本,加强版权保护对于繁荣文化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网络文学、有声、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多元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相较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显著成果的音乐、影视、游戏等下游领域,作为重要IP源头的网络文学依旧面临着复杂的盗版侵权形势。在盗版侵蚀下,作家的创作热情受到打击,诸如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等一批创新题材发展受阻,危及百花齐放的内容生态,对整个数字文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盗版平台还存在大量违规内容、低俗内容,文学审美和价值导向出现偏差,更有甚者为了获利还成为钓鱼网站的广告渠道,危害用户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和信息安全。

面对盗版难题,相关主管部门重拳出击:《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构成制度保障;“剑网2022”专项行动等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持续打击,整治关键难题;网文行业也在政府指导下联合反盗,司法、行政、科技等手段相互支撑,聚合打击力量,开启“科技反盗”的创新模式。行业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62亿元,同比2020年上升2.8%,呈现出增速回落的态势,为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变化。

当前,网络文学盗版治理进入新阶段,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滥用、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盗版泛滥等方面。新技术让盗版产业链隐蔽化、成熟化趋势越发显著,而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入口渠道,不仅助长了盗版内容的传播,还成为盗版流量变现的关键环节,客观上促成了盗版有利可图、屡禁不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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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委员独家提供)

有鉴于此,全国政协委员吴义勤提出,要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一是审慎调整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避免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将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即此类案件应由侵权人(被告)所在地管辖。此前,全国各地每年有大量的案件以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已形成比较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42号裁定之后,多地法院已开始参照该裁定确定的规则执行,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规则。

具体到网络文学领域,因其简单的文本内容形态,网络文学极易被复制传播,同一作品往往存在多个侵权主体,且多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成行业共识。如按照42号裁定提出的管辖规则——网络侵权案件应由侵权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无疑将进一步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这一规定将导致网络文学创作者在遭遇盗版侵权后,不得不多地奔波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还严重影响作家的创作。此外,各地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判赔标准的不统一,也将极大增加权利人维权的不确定性。

建议有关部门审慎对待以个案裁判文书的形式变更既有管辖模式的做法,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在此过程中,应将权利人维权成本作为重要因素纳入综合考量,并继续认定原有的被侵权人(原告、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是加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的主动过滤义务,屏蔽盗版网站搜索显示。

据行业报告显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是用户接触盗版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途径。在其收录、呈现的盗版网络文学站点中,绝大多数盗版站点上的作品数量远远超出500部,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标准,即“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构成违法犯罪。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出台要求,明确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对单一网站投诉的侵权作品量累计达到500部后,不仅应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还要对重复侵权的盗版站点采取屏蔽搜索显示等主动过滤措施,切断盗版传播途径。同时,对于境外具备明显盗版特征的网站(如没有ICP备案)联动国家的网信、通信通管部门进行站点屏蔽。

三是压实应用市场的审核义务,加大对盗版小说App的处置力度。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应用市场已成为盗版网络小说App的重灾区,也暴露出各大应用市场在App管理上的漏洞。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应用市场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核义务。事前,应用市场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调用法定代表人身份号信息、验证开发者银行账号、手机验重等方式,通过事先审查方式减少侵权冒用者,并且简化投诉材料,方便权利人进行投诉;事中,应用市场应建立对开发者的定期审核机制,特别是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要主动沟通开发者核实问题,尽快下架侵权App或侵权作品;事后,要持续完善版权审核制度,对被反复投诉的开发者出台封禁账号等必要措施,避免重复侵权的行为发生。

四是加强科技反盗,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侵权人手中,它让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起到了“降低侵权成本,提升维权难度”的效果;而在监管方和权利人手中,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提升网络版权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助力达成反盗智能化、打击精确化、治理高效化的目标。

建议深化政企协作力度,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建高效运行的网络文学版权管理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这一管理机制,聚合网络文学生态力量,帮助权利人快速解决版权保护纠纷,并与司法机构协作,从发现盗版侵权线索到投诉举报再到屏蔽下架或起诉维权,形成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

[责任编辑:韩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