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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符号证据化的机理及路径

【摘要】网络表情符号在传达表情、表达情绪以及陈述事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不当使用表情符号衍生出众多法律问题,涉及刑事、合同、侵权及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表情符号承载的特定信息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然而,表情符号尚未在法律中获得相应的证据资格,法律共同体未能充分意识到表情符号证据的价值。基于此,建构表情符号证据化的理论和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表情符号 证据资格 证明力 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即时通讯迅速崛起,构筑起人类交流的新篇章,开启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深度融合的新局面。为了营造线上交流的“在场感”,网络表情符号应运而生。表情符号的使用利于网络空间中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促进了情感表达和群体认同。然而,不当甚至是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某些消极结果,这些消极结果在法律中表现为纠纷、侵权甚至是违法行为。对于表情符号滥用造成的法律问题,需要理论和司法实务双向发力。理论上需要探讨表情符号证据化的可能性,司法实务上需要挖掘表情符号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赋予表情符号证据资格,在诉讼程序中建立表情符号证据化的使用机制。

表情符号滥用涉诉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由于滥用表情符号而导致的法律案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表情符号滥用无疑会扰乱网络空间的秩序。表情符号滥用涉诉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使用影视镜头、名人肖像等制作表情符号,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第二,使用表情符号传递特定意义,实现非法目的。例如,“刀”“枪”等表情符号在特定的交流场景中会加剧紧张冲突的对话氛围,形成暴力、胁迫和危险的效果。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判决中,有被告人为逃避侦查而使用表情符号的实例。遗憾的是,被告人不当使用表情符号传递特定信息或逃避侦查未能在案件审理中被充分讨论。域外司法实践同样面临表情符号滥用的风险,不过已经出现利用现有证据规则建构表情符号证据的尝试。比如,2016年,法国一男子向其前女友发送一则包含“枪”表情符号的死亡威胁消息被法院判决有罪。

此外,表情符号在设计之初被赋予的只有初始含义,基于该含义衍生出的多元化隐含意义却可以被任意定义。从预警的角度考量,应当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表情符号的隐含意义,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达到煽动、传递秘密、掩护身份等不法目的。

表情符号证据化的可能性

有学者指出“符号是携带意义的感知,意义必须用符号才能表达,符号的用途是表达意义”。表情符号作为非言语沟通方式,其可以传递信息,表达意义。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说表情符号不是空洞无物的,其承载着意义,这个意义需要被解读和解释,而后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形成意义的共识,这个意义共识可用于反映双方对话的内容、说明某些事实。如果双方或一方将这个意义共识表达给法官并为法官接受,那么在发送方、接收方和法官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意义共同体。法官通过对表情符号的回溯,经过对表情符号的识别和审查,一定程度上能够知晓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发生了何事、有何争议。换言之,表情符号具有和其他文字信息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从而帮助法官作出判别。因此,我们说,符号学理论关于符号的定义,为表情符号证据化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表情符号证据化的困境

表情符号承载的意义和事实受到符号任意性原则的限制。符号的任意性原理导致表情符号表意的明确性远不如文字,典型表现为歧义、多意义及隐喻性等问题,这些也是造成表情符号证据化的客观障碍。虽然,从量上看,表情符号具备证据资格并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力,但是从质上看,表情符号证据化也面临一些困境,其证明效果存在着改善的空间。

其一,表情符号的稳定性不足。表情符号诞生以来一直处于发展和变化之中,经历了“颜文字”“绘文字”及表情包的变化过程,这种变化势必会持续进行下去。从表意层面上说,表情符号仅仅是对文字的替代,其缺乏独立的语法及语用构造,只有结合文本使用才能发挥作用。这就告诉我们在法庭中认识和解释表情符号不能单独进行,需要借助表情符号使用的语境及上下文具体内容,也即,作为证据,表情符号应该和其他文字信息作为整体呈现给法庭。

其二,表情符号证据难以成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我国的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或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即所谓法定证据形式。那么表情符号证据是否有资格获取独立的证据形式呢?从空间上看,表情符号产生并存储于网络空间,如微信、微博、推特、脸书等;从内容上看,表情符号一般用来表达情绪和陈述情节,但往往需要结合文字才能表情达意。尽管目前出现了纯表情符号书写的迹象,但因为它已经超越了当前的文字书写系统,试图创造一种新的书写系统,其理解难度较大,解码成本过高,所以纯表情符号书写普及难度较高;从形式上看,表情符号需要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整体呈现,一般不作为单独的证据展示出来;从属性上看,表情符号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均在电子证据的覆盖之下,其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需要借助电子证据才能体现。从目前的司法现状和未来趋势看,表情符号证据化道阻且长。

其三,文字表达代替直接展示。直接展示表情符号是指直接映射表情符号。从涉及表情符号的司法裁判看,法官往往使用相应的文字表述代替具体的表情符号,甚至有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直接忽视表情符号。使用文字替代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有些表情符号粗鲁、富有攻击性,会有损法庭的严肃性;选择忽视表情符号可能是由于通过上下文语境已经能够掌握案件事实,不需要额外解释表情符号。

其四,表情符号法律解释阻力重重。不管在何种场景,表情符号都面临着编码与解码的问题,在法律场景中,即是表情符号解释的问题。所有表情符号都携带意义的感知,意义不仅仅需要被感知,还应该能够被表达。对于表情符号来说,其解释的必要性在于表情符号意义的动态性与多元性,造成意义模糊,形成误解,与法律的明确性要求相冲突。影响表情符号解释的因素众多,例如,符号组成因素及其主导性、语境、文化差异、平台差异、性别、年龄及民族等。

表情符号证据化的实现路径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很少有案例反映出表情符号在最终判决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此种结果与其说表情符号在证明案件事实中是多余的,不如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没有充分重视表情符号的证据作用。从符号学的视角看,社会上的一切都是符号系统。法律也是一种符号建构,蕴含着日常生活的符号,通过符号反映社会现实。从该起点出发,可以进一步指出,“法律由创建意义网络的符号形式组成”。基于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符号学理论在法律和表情符号之间建立起桥梁,实现表情符号证据化的理论可能和路径可能。

总体上,表情符号证据化的实现要依赖技术改良和法律证成,换言之,技术路径和法律路径双管齐下是构建表情符号证据化路径的方向。

第一,技术上实现表情符号的标准化。首先,为了减少表情符号在应用中的动态性和多元性,应该考虑尽快进行表情符号的统一化、标准化建设。目前平台差异导致表情符号误解的情况较为普遍,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平衡标准化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较好的思路是促使各平台互相授权使用表情符号。其次,充分发挥统一码联盟(Unicode Consortium)的作用。统一码联盟应尽量认证并发布官方表情符号,并将其具体化、细节化,从而抑制表情符号明显差别化。最后,考虑编写表情符号词典并及时更新,实现表情符号意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第二,法律上建立表情符号的解释机制。表情符号法律解释往往要结合特定的文本和语境,同一个表情符号在不同的语境下会表达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社群中也承载不同的意义。基于此,建立表情符号的法律解释机制需要解决解释主体和解释方法的问题。

明确表情符号法律解释的主体。有学者认为表情符号的法律解释可遵循“专家证人证言的思路”。专家证人相比法官和陪审团具备专业的知识或经验,便于发现事实,能够为法官提供必要的科学标准,形成对争议事实的独立判断。与美国的专家证人类似,我国存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职责是对鉴定意见、专业问题以及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说明和对质。但对表情符号的理解和解释是否属于专业问题或专门性问题存在巨大的争议,因而如何选拔表情符号解释方面的专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如果将表情符号解释的主导权赋予专家辅助人,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法庭中表情符号的解释权仍然要以法官为中心,法官要结合语境、其他证据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综合认定表情符号的意义。

优化表情符号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方法也即表情符号该如何解释的问题。法谚有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有学者便提出了表情符号证据化的九个步骤:“判断表情符号是独立存在还是伴随文字信息→确定表情符号的证据相关性→确定表情符号在传闻规则下是不是陈述→如果是陈述,判断其是否属于传闻→如果是传闻,判断其是否属于传闻规则排除的例外→判断表情符号的证明价值是否大于不利影响→在原始平台上展示表情符号→确定是否必要引入专家证人帮助理解表情符号→呈交事实调查官解释表情符号。”可以看出以上九个步骤实际上是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框架下进行的,这九个步骤包含了表情符号证据资格、相关性、证明力、排除及采纳等一系列问题,较符合美国司法实践对表情符号证据化的认识和具体操作。那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解释和运用表情符号呢?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判断表情符号是否需要被排除,即识别表情符号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第二步,在法庭中直接映射,保证法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直观感受具体的表情符号。第三步,确定表情符号是单独使用还是结合其他文字信息合并使用。如果是单独使用,查看是否存在其他证据印证;如果是合并使用,结合其他文字信息和语境进行解读。第四步,允许表情符号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分别表达其对案涉表情符号的理解,法庭将双方意见完整记录供参考。第五步,在庭前会议阶段或法庭审理中对表情符号进行质证。第六步,邀请熟悉相关表情符号背景的人士提供看法,供法官和陪审员参考。第七步,法官和陪审员根据各方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对表情符号的意义进行解释和认定。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安执法领域研究”(项目编号:18VHJ012)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①赵毅衡:《符号学:原理与推演》,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②Eco, A Theory of Semiotic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78.

③Le Cheng, Yuxiu Sun & Jian Li (2020) Aggressiveness of emojis before the court: a sociosemiotic interpretation, Social Semiotics, 30:3, 365-378.

④Berels, Rebecca. “Take Me Seriously: Emoji as Evidence.”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2017.

责编/周小梨 美编/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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