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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本健康发展

【专题研究:把握资本行为规律 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资本作为数字经济的主导力量和核心要素,在为科技进步、产业创新、治理现代化、人民生活便利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无序扩张、垄断侵权、数字鸿沟、分配不均甚至数字安全等问题。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互联网平台资本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引导其健康发展,使之服从与服务于人民和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其在驱动高质量发展、畅通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塑造互联网平台资本、企业、劳动者及消费者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互联网平台资本为经济发展与现代化注入创新动能、治理效能

互联网平台资本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先导资本形态,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循环提速和美好生活创造提供技术创新引擎和新型基建支撑。马克思指出,货币资本是第一发动力,资本扩张构成“新的生产方式的前提”。互联网平台资本驱动科技与产业变革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演进,支持了5G、大数据中心、智能场景、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和数字公共物品供给,加速国民经济循环,提升生产交换效率,使线上消费更便捷优质,市场更繁荣,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互联网平台资本作为极具创造力、黏合力的资本,重塑了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共享经济的概念范畴及商业逻辑,其主导的平台经济将离散的劳动、技术、知识、数据要素纳入“线上线下”分工交易体系,打破信息门槛,培育出电子商务、灵活用工等创业就业新形态,通过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劳动者就业创造、知识及数据市场化等途径推动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有机融合、“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高效实现。互联网平台资本推动数字基建加快建设,为再分配、三次分配以及实现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均等化提供了信息手段和网络支撑。互联网平台资本创造的互联网公益等慈善新形态,推动了公益与商业资源的有效转换。

互联网平台资本驱动的平台经济创新,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技术成效与国际数字竞争新优势的锻造。数字平台创新及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了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使得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诉求及“急愁难办”问题得到更快反馈与解决。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竞争的加剧,互联网平台资本推动的数字技术攻关和数字基建升级,不仅直接助益科技“卡脖子”问题的解决与国计民生“短板”的补齐,而且影响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塑造、供应链与产业链韧性的提升、数字主权与金融安全的维护。规范和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本健康发展,作为“两个毫不动摇”的彰显和落实,有助于稳定资本预期和经济秩序,释放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动能和创新活力,从而聚合更多资本和要素力量融入国家安全与发展大局。

互联网平台资本无序扩张会引发垄断、侵权、秩序破坏、数字安全等问题

互联网平台资本无序扩张造成平台经济野蛮生长,会引致平台的不良垄断行为,进而阻碍创新、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并滋生和累积大量风险隐患,形成潜在危害,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大数据杀熟、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以及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涉税违法等行为,这会直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遏制中小企业创新、侵害平台内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就业者的利益,影响生产、分配、交易、消费的有效循环,从效率与公平两个维度都对经济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因此,必须对互联网平台资本进行依法规范、从严监管、有效治理。

互联网平台资本是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基础力量,也是一国参与国际数字竞争及数字规则塑造的主体力量,对互联网平台资本的规范与引导,关系到我国数字竞争优势的塑造、数字主权安全的维护。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会引发社会治理变革,互联网平台成为公众参与治理、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平台资本作为网络平台的搭建和技术管护力量,肩负着对数字平台进行安全守护的直接责任,若任由其脱离正确方向和法治轨道,必将会对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国互联网平台资本若陷于无序扩张、低效成长和恶性竞争,不能在“卡脖子”技术和数字基建攻关上形成良性竞合力,就无法在与国外平台资本的竞争中取得战略优势,难以在世界舞台上取得数字规则主导权和话语权。

规范和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新秩序和新格局

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互联网平台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规范和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本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有力推动要素。一方面鼓励互联网平台资本和平台企业创新攻关,支持平台企业走向世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规范互联网平台资本发展,夯实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法治基础,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形成框架完备、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互联网平台资本规则体系,构建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秩序。健全互联网平台资本全链条治理体系,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效能,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确保公平竞争,严防系统封闭,确保开放共享。

依法制定互联网平台资本准入负面清单,引导其流向高科技与数字前沿领域,开展数字科技攻关,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支持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通过多种形式混合所有制实现合作发展,进入基础性、战略性数字经济领域,参与重大数字科技攻关、打造核心数字基建、维护国家数字安全。规范互联网平台资本并购行为,保护中小创新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防互联网平台资本利用垄断地位、大数据和算法优势进行金融投机、危害金融安全。加强互联网平台资本领域反腐败。高度重视国家数字安全,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在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领域切实做到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科技自主可控。

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资本在带动创新创业就业、激活要素参与生产分配循环中的作用,又要防止互联网平台资本侵害劳动、知识等要素的分配权益。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保护立法、数字安全立法,健全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优化“全链条”监管框架,充实针对平台反垄断的专业监管力量,提升对平台金融活动监管的专业化水平,防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地位或利用数据、算法损害消费权益。完善灵活就业型劳动者福利保障体系,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形成治理合力。

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资本的创新先导功能,打造中国特色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用好互联网平台资本对社会创新资源的整合配置作用、对国民经济循环的融合贯通功能,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演进,加速运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引导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发挥中国数据规模优势,加快构建数据生产、估值、交易的市场化体制机制,建立国家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配置利用效率与公平均衡。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资本的创新创业驱动力、就业消费带动力、改革开放影响力、风险抗击力与国际竞争力,以及对治理现代化的赋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者:赵峰 贺立龙,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