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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背景下的农技推广融合发展研究

【摘要】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融合发展机制,对于完善我国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技推广融合发展目前已经探索形成了两种模式,即联合示范模式和以经营性农技推广为中介的融合模式。农技推广融合发展应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各项职能,全面提升经营性服务体系的服务质量和效益,并促进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农技推广融合发展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应强化政策顶层设计,推进公益性机构改革,创新经营性组织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机制。

【关键词】农技推广 公益性服务 经营性服务组织 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2.008

李芸,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减贫、农村财政与金融。主要著作有《中国西部农村小学生的健康与教育研究》、《亚太地区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问题研究》(合著)、《中国农村贫困与信贷问题研究》(合著)、《亚太地区小农发展与扶贫:国别经验、政策趋势与最新进展》(论文)等。

 

前言

技术创新是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邓菁、肖兴志,2019)。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以新型信息通信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变革,带动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得科技成果的量化、物化、规范化、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为农业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条件。新技术革命成为我国农技推广融合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促进了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的融合,减少了综合技术的应用阻力,提高了农业科技转化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因此,农业新技术革命的推进,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支撑,为提高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水平奠定了基础,有力助推城乡融合发展。自美丽乡村建设,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我国农村发展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依然突出,城乡收入差距悬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并长期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是化解这一突出矛盾的关键。城乡融合之路是改革之路,更是创新之路,而要实现创新发展,离不开教育和科技(刘合光,2020)。

农业技术推广作为科技兴农的重要途径,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李博等,2013)。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基础(汪元发、刘在洲,2015)。因此,加快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是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抓手,为农业农村发展实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随着农业技术的推广,逐渐形成了以农技推广部门为主要力量,涉农企业、农业高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村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中介、乡土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新型推广体系,但面对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农技推广体系显现诸多不适应,如公益性机构人员活力不足、经营性服务组织主体无序竞争、经营性组织实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公益性机构与经营性组织协同度不高等(周海迪、孟庆军,2017;高启杰等,2015;郭仁世等,2019)。因此,为适应社会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应积极探索“强公益、活经营、促融合”的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路径,将“行政与市场、公益与有偿”充分结合在一起,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其中,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制和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度融合(龙珑、平先良、曹勇,2018)。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要以农业高新技术为载体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的典型模式、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推动我国公益性与经营性推广体系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的典型模式

为推动公益性农技推广机制改革,创新公益性与经营性组织的有机结合方式,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在山东、陕西、湖北等地开展了公益性和经营性推广体系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提高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及创新二者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笔者选取国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较为先进的省市展开调研,深入了解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协同发展的典型模式及经验,为各地区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探寻有效路径。

公益性推广机构主导的联合示范模式。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非竞争性、公共产品性质和效益共享性、外溢性等特征,使得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内在动力不足,长期积累的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特有的社会公信力;此外,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传统的下乡、进村、入户等直接技术指导方式,难以覆盖数量众多、独立经营的小规模农户。因此,单靠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难以实现农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推广,需要借助经营性组织的力量。

联合示范模式,是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动联合经营性服务组织,为经营性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支持,发挥经营性组织的示范作用,向广大农户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为农民提供技术应用示范和技术托管服务,提升科技成果的入乡转化水平。二者在技术及人力资源方面的联合共享,既能发挥经营性组织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优势,也能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在合作、监督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提高技术传播效率。

在联合示范模式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动联合以涉农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龙头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农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展开合作,为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的技术人才支持和相关的农技培训。获得公益性机构的技术支持后,经营性服务组织对技术进行转化和示范应用,为农民提供优良种苗、先进适用设备、农资农药等物化技术;或采用技术托管的方式,通过契约形式将农户吸纳入组织内,凭借自身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及土地托管、机械托管、仓储托管等服务。例如,山西省永济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围绕当地番茄产业,集成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和番茄品种,建设冷链物流基地,面向农户提供物流服务,解决番茄等果蔬预冷、保鲜、冷链配送等问题。

联合示范模式实现了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在技术环节上的有效对接和对农户科技文化素养的联合培训,通过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技术托管服务,满足农户的科技需求,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第一,实现项目资源共享。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以其长期积累形成的方案,与经营性服务组织共享,为其方案优化提供支撑。同时,公益性机构通过奖励、项目补助、政府资助等方式,对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技术推广服务予以支持。第二,实现人力资源共享。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联合对技术服务员进行专业培训,此过程充分运用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技术转化应用经验,而经过联合培训的技术服务员将成为农技推广服务队伍的有益补充,实现人力资源的合作共享。第三,提高技术采纳率。在二者的联合示范和技术托管下,农民获得了优良种苗、先进适用设备及本土化、渗透式服务,从而加快物化技术的推广扩散,提高技术采纳率。但同时,受自身发展规划、生产成本等因素影响,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的农技推广,大多局限于单项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原料供应上,且容易出现公益性机构资源过度向大户倾斜的现象,中小农户的需求和利益则被忽视。因此,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要进一步探索与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

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中介的传导服务模式。在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现象愈发凸显的农村,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科学文化的学习认识不足、热情不高,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所提供的农业新技术难以直接对农民进行推广普及,存在农技推广的断层现象。仅依靠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不仅给公益性组织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而且也会因技术传播的“层层折扣”,降低农技推广效率。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这些经营性服务组织对市场的了解更透彻,服务效率更高,能够充分利用其市场优势和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优势,将新技术新成果直接推广给农户,或是将新技术新成果初步转化为农技产品再推广给农民,解决供需对接不畅的问题,推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在以经营性农技推广为中介的传导服务模式中,经营性服务组织不仅是技术受体,同时也是技术供体,承担技术传播的社会责任,并对农民的技术需求提供有效反馈。

以经营性农技推广为中介的传导服务模式,是指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对农户进行技术推广的中介,将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研发的新技术,转化为便于农户理解的农业生产技能技巧或物化为农民所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围绕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技术、物资和其他需求,为农民提供以技术为核心的,辅以农资、农机、金融等的生产要素及相关配套服务,以“技物结合”方式进行技术传播。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农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企业凭借数据、信息和渠道优势,搜集相关农技信息和资料,或依托科研院所、国家公益性推广机构获得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双向互动优势,纵向传播科研推广体系的“处方”,横向传播农民生产实践中摸索的“土方”,实现技术传播的精准性和交互性,使农民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及时、便捷地获取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并针对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服务。另一类是经营性服务组织围绕农业生产不同环节的技术、物资和其他需求,以“技物结合”方式进行技术传播推广。经营性服务组织从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农业新技术,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资、农机、农村金融等综合服务,将农业技术物化到农业生产资料中,以农业生产资料为技术推广载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产品产量及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效。例如,北京“一亩田”APP及“一对一推送”的“云种养”APP,通过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农业服务平台等,帮助产地农民实现农产品产销对接,缓解农产品销售难、卖价低等传统难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技问题。

以经营性农技推广组织为中介的传导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了经营性服务组织的中介作用,搭建了技术传播和反馈渠道的双向途径,服务主体之间信息交流顺畅,采用以实物带技术的方式,技术更容易被接受。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以其较强的信息技术采集能力和向细分市场提供靶向服务的能力,承担了种植信息收集、信息发布、预测预报等农技推广的公共服务职能,无须见面即可通过互联网实现与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及农民的沟通,还可通过互联网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推动实现农业生产的可视化、实时化和全过程记录;从事专业信息化技术服务的企业,在建设农技推广资源库、打造农技推广信息化服务平台、整合涉农行业领域信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经营性组织作为农技推广的中介,既要利用自身优势对农户的科技需求作出反应,也要承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技术传播任务,对农业新技术进行更新、转化,以实现农业新技术的真正落地实践,使农民获取创新技术的红利。但该模式对经营性组织的能力要求较高,而涉农企业、互联网公司等经营组织的能力仍有待提升,需要国家公益性机构加强监督和引导,并给予一定的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

农技推广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以试点推动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一方面使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充实了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力量,拓展了农技推广服务新途径;另一方面则提升了经营性服务体系的服务质量和效益,提高了农民对新品种、新技术的接纳度,加速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提升了农作物的良种、良法覆盖率及农机化率。农技推广的融合发展强化了各科研单位和推广部门与市场企业等经营性组织的合作,畅通了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渠道,有效提升了农业科技的转化效率与推广效果。虽然近年来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二者在融合发展方面仍面临公益性农技推广主体内在发展动力不足、经营性服务组织实力不强以及二者融合合作意识不强等挑战。

公益性农技推广主体内在发展动力不足。我国公益性农技推广活动面临筹资方式和推广渠道单一、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及推广效率低下等难题,又由于公益性农业技术难以物化为技术产品的基础性农业技术,也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因此,推广主体依据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很难在推广过程中实现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机制创新难度大。基层农技人员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范围不明确,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难以平衡,兼职兼薪存在违背政策的风险。另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思想意识薄弱,一方面,基层农技人员主动工作意识不强,关门办站现象仍然存在,且农技人员队伍普遍面临知识老化、年龄偏大、结构断层的问题;另一方面,“农科教推”融合度不高,科技创新源头、人才培养的优势和推广体系的渠道优势不能有效结合,教学科研单位“重科研、轻推广”的局面仍没有得到改善。

经营性农技服务组织实力不强。经营性服务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而散,覆盖面较窄,标准化程度低,软件硬件配套相对滞后,新技术和新品种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与农技推广部门、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技术服务机构联结不紧密,对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的关键环节掌握不到位,服务能力不强。与其他支农项目相比,经营性农技推广组织缺乏政策创设和专项资金扶持,建设用地审批困难,基础设施与配套功能不够完善,部分服务主体服务窗口建设不规范,功能分区不合理,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能够发挥的示范带动作用有限。此外,经营性农技服务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市场机制引导下,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农业产业化程度不平衡,能够提供社会化农技服务的主体发展程度不一。

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工作中都习惯各自为阵,合作意识不强。一方面,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未能有效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经营性服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从根本上就不重视农业技术,导致农技推广机构无法大显身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之间交流较少,不清楚对方的优势和劣势,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公益性农技推广组织与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融合发展仍处在探索创新阶段,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以单项服务为主,难以覆盖中国农村数量众多、独立经营的小规模农户,针对规模化生产的大农户又缺少产业配套的综合服务,与产中服务相比,产前的农资供应,产后的贮藏、保鲜、加工和销售等配套服务更加缺乏,因此,现代农业技术供给仍有缺位。

政策建议

新技术变革是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助推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入乡转化率,既要汲取经验,也要充分认识到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中的挑战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完善融合发展机制。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农技推广融合发展的体系建设。第一,加强政策保障。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建设目标,研究并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适时推动出台“新时期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强化政府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导地位,加强对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引导,推动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第二,加强组织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技推广和农技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为农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第三,加强公共财政扶持。支持各地用好现有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资金,积极整合农技推广补助、农民培训、社会化服务等项目资金,做好公益性农技推广,培育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深化改革,培育农技推广主体。第一,深化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在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中,建立公益性机构“自上而下”和经营性组织“自下而上”相互补充的技术获取机制,提高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效率。为促进二者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入乡转化,需进一步深化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一是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职能。强化公益性机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明确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扶持、帮助和监督的职能,建立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与新型经营主体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的基层农技推广网络体系。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完成病虫测报、农产品质量监测等公益性职能以外,主动服务经营性服务组织。二是加强农技推广岗位考核,调动农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坚持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优先原则,在定岗服务、购买服务、派驻服务和委托服务中,探索增值服务新机制。

第二,培育和壮大经营性服务组织。在政府政策引导下,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核心,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服务广大农户为目标,组建新型农技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部分公益性机构的服务职能,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农技推广服务,培育农技推广领域的社会化服务明星企业。深入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允许财政支农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主体。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和资源补偿,探索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农技推广服务机制,使经营性服务组织在服务中分享收益。

完善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机制。第一,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在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组织下,推行农技服务单位资信管理体系,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服务,为被服务对象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政府部门采购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技术获取能力、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守信守法记录等为主要指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第三方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允许获得资信的各类组织在相应范围内开展技术推广相关服务,并配套建立灵活的服务质量考核、反馈和淘汰机制;对获取农技推广服务资信的组织或企业,在政策和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按照农技人员专业化、专家化的要求,一要解决好现有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退休等问题,提高人员工资待遇,畅通其职务职称晋升通道。二要为农技推广人员减负,解决“在编不在岗”问题,使其从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三要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准入资格,加强对现有农技推广人员的教育与培训,鼓励农技推广人员自主创业,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发掘他们的潜力。四要参照“乡村医生”和“农村教师”培育计划,探索建立“基层农技人员特岗计划”。五要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基层农技人员特聘计划”,针对地方特色农业产业,选拔和培育一批农技推广的“土专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探索搭建国家级“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农技推广服务平台,将农技推广机构与大学科研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有机结合起来,以主导产业、服务农民为目标,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搭建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平台,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多元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资源整合和联合协作;强化农技推广大数据服务,为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数据和技术解决方案;推动基层农技推广基地、化验室、培训室开放共享。


(本文系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STIP-IAED-2020-03)

参考文献

邓菁、肖兴志,2019,《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策略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第11期。

刘合光,2020,《城乡融合发展应以科教融合为突破口》,《国家治理》周刊,第21期。

李博、司汉武、李伟,2013,《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高校与农户关系的研究——基于某大学示范站的调查》,《中国农机化学报》,第4期。

汪发元、刘在洲,201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背景下基层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构建》,《农村经济》,第9期。

周海迪、孟庆军,2017,《农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构建现代农业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经济研究导刊》,第20期。

高启杰、姚云浩、马力,2015,《多元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合作的动力机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郭仁世、高海秀、马德林,2019,《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构建探析》,《农业与技术》,第17期。

龙珑、平先良、曹勇,2018,《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与经营性服务体系融合发展的探索与实践——以宜丰县为例》,《中国农技推广》,第12期。

责 编/陈璐颖


On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n the Context

of Urban-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Li Yun

Abstrac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China's system for spreading the use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by innovating the mechanism for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he for-profit service organizations engaging in applying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On the basis of this, two models have been formed, namely, the joint demonstration model and the integration model with for-profit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s the intermediary. To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servic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for-profit businesses, and increase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ances in the countryside.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ffecting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top-level design of policies, adopt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 innovate the service mechanism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mechanism for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above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for-profit service organizations.

Keywords: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public service, for-profit service organizatio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陈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