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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慈善捐赠失信行为治理机制

【摘要】慈善捐赠在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民生底线、彰显民族正能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频频曝光的慈善捐赠失信行为给慈善事业的稳健发展带来阻碍,影响了慈善捐赠行为的公信力。要通过健全慈善捐赠法治体系、优化慈善捐赠社会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慈善捐赠舆论导向等措施,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慈善捐赠失信行为治理机制,保障慈善捐赠活动更好开展。

【关键词】慈善捐赠  失信行为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慈善捐赠在国家和地区应对疫情、地震、台风、旱涝、地质灾害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养老、扶贫、福利等社会公共性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慈善捐赠活动中,部分主体受个人利益的驱动,实施假借、假冒等欺骗性行为,违背了慈善捐赠的慈善本意,扰乱了公众对慈善的认知,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基于现代化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尽快探索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慈善捐赠失信行为治理机制,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慈善捐赠失信行为的表现

按照慈善捐赠行为实施的主体差异,可以将慈善捐赠失信行为划分为受益人失信行为、捐赠人失信行为和中间人失信行为三类:

受益人失信行为。受益人失信行为是个人或组织以捏造、发布虚假信息为手段骗取捐赠款物的不诚信行为。从行为上看,受益人失信行为通常表现为虚假性和实物功利性,其中虚假性是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款物,会刻意隐瞒真实的情况、编造与发布夸大修饰的事实信息,实物功利性是受益人实施失信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实体性的捐赠款项或捐赠物品。

捐赠人失信行为。捐赠人失信行为是个人或组织假借慈善捐赠的名义开展捐赠活动或者进行名誉宣传的失信行为。从行为上看,捐赠人失信行为通常表现出隐蔽性和功利性的特点,其中隐蔽性是捐赠人为了保证捐赠骗局不被识破,会借助活动宣传等方式进行慈善宣传,包装其本质的欺骗性行为,功利性是捐赠人假借慈善捐赠的名义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获得名誉上的利益。

中间人失信行为。中间人失信行为是一些慈善组织或者慈善平台在沟通受益人与捐赠人过程中,通过向双方提供不对等的信息实施欺骗,从中获取私利的失信行为。随着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慈善平台的大量出现,中间人失信行为的发生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从行为上看,中间人失信行为通常表现出欺诈性和功利性的特点,其中欺诈性是慈善组织或平台利用为捐赠人和受益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牟取利益,功利性是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捐赠人乃至受益人的财物。

慈善捐赠失信行为发生的原因

慈善捐赠法治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慈善捐赠法治体系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制内容制定和法制内容落实两方面。首先,慈善捐赠法制内容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形成了以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为基础的慈善捐赠法制体系,对慈善捐赠活动开展中的基本问题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慈善捐赠活动开展方面的规范和指导不够精确,导致一些活动主体钻法律空子。同时,关于慈善捐赠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往往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制内容体系,导致失信行为处理存在法制阻力。其次,慈善捐赠法制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国在慈善捐赠法制落实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即更多地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在失信行为被举报、发现以后才从法制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法制落实与监管,导致部分行为主体因为侥幸心理而实施失信行为。

慈善捐赠社会生态环境建设滞后。慈善捐赠通常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开展的,并且对社会环境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信息技术在慈善捐赠活动开展中的应用增加了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社会慈善捐赠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仍然暴露了生态环境建设的滞后性。同时,社会慈善捐赠组织、平台管理的不规范、不严谨也使得分散的社会慈善捐赠信息难以及时得到汇总和权威发布,导致公众受不实信息的干扰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影响慈善捐赠事业的公信力。

个体慈善捐赠行为观念陈旧。通过对慈善捐赠失信行为表现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受益人、捐赠人实施的失信行为,还是中间人实施的失信行为,均存在明显的功利性的特点,且属于私利性。正是个人或组织等个体性主体存在的追求私利的行为动机的驱动,使得失信行为屡屡发生,而这暴露了部分主体对慈善捐赠慈善本意的扭曲性理解。同时,部分个体对慈善捐赠所持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削弱了慈善捐赠失信行为发现和治理的力量,使部分受益人、捐赠人和中间人能够肆无忌惮地采取欺骗性手段谋取私利。

多措并举治理慈善捐赠失信行为

健全慈善捐赠法治体系。首先,细化慈善捐赠法制内容。随着慈善捐赠活动内容、形式、环境等要素的变化,现有的慈善捐赠法制内容逐渐出现了滞后性,难以完全适应慈善捐赠活动开展尤其是失信行为治理的需要。基于此,有关立法机关要结合当前慈善捐赠活动开展的实际,及时制定细化的慈善捐赠法律法规内容,消除慈善捐赠失信行为产生的法制原因。其次,加大慈善捐赠法制落实力度。为切实保证慈善捐助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克服法制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失信行为滋生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方面的合作,形成慈善捐赠法制落实方面的合力,开展有效的失信行为治理活动,将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警戒和事中督改。同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法制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行动同步,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的有效落实。

优化慈善捐赠社会生态环境建设。首先,净化慈善捐赠网络环境。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成为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主场地,这虽然增加了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披露的便捷性和实时性,但也增加了慈善捐赠不良信息的干扰源。基于此,民政部门、社会性慈善组织要联合开辟权威性的慈善捐赠网络平台,通过实时、权威、精确、规范的信息披露来为公众提供更加真实客观的信息,消除不良信息的干扰,使那些依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失信行为无处遁形。其次,提高慈善捐赠行为联合力。慈善捐赠主体要加强领域内的信息和行为联合,及时发现慈善捐赠失信行为,拒绝与那些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营造良好的慈善捐赠领域的诚信环境。同时,要加强领域内部的慈善捐赠行为规范性交流学习,通过对失信行为产生原因、治理措施等的沟通交流来获得有效的失信形成应对策略,遏制失信行为的发展。

加强慈善捐赠舆论导向。首先,深化慈善捐赠公益宣传。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应对非典、汶川地震、新冠肺炎疫情等一系列公共安全类事件的事实表明,慈善捐赠是公民认同度和参与度比较高的行为方式。鉴于此,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主体要加强慈善捐赠公益宣传,使更多的公民能够正确认识和高度认同慈善捐赠的慈善性、公益性,凝聚群众共同抵制慈善捐赠失信行为的力量。其次,推进慈善捐赠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在网络化的信息传播环境下,各类媒体要强化信息传播职能,除了宣传彰显正能量的慈善捐助行为以外,还要深入到慈善捐赠活动中,揭露各种假借慈善捐赠名义牟取私利的不良行为,避免失信行为对普通公民慈善捐赠心理的不良干扰。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了披露失信行为本身以外,还要尽可能多地展现失信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增强公民识别、抵制不良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孔陇、彭亮、李金辉:《慈善捐赠与企业财务绩效》,《财会通讯》,2019年第35期。

②邓国胜:《网络众筹平台骗捐诈捐现象频发,如何破》,《人民论坛》,2020年第1期。

③沈弋、徐光华、吕明晗、钱明:《企业慈善捐赠与税收规避——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统一性视角》,《管理评论》,2020年第2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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