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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思维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

核心提示: 网络公共领域是现实社会公共生活的网络延伸,也是开展社会治理、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平台。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网络治理方式落后,网络公共秩序混乱,网络造谣、侵犯隐私、网络诈骗等问题,对此,应积极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普法宣教等方式营造健康的网络公共空间。

【摘要】网络公共领域是现实社会公共生活的网络延伸,也是开展社会治理、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平台。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网络治理方式落后,网络公共秩序混乱,网络造谣、侵犯隐私、网络诈骗等问题,对此,应积极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普法宣教等方式营造健康的网络公共空间。

【关键词】网络公共领域 法治化 网络秩序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作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延伸,网络公共领域日益迸发出强大的力量,成为影响社会舆论走向、引领社会文化思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为有效破除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治理缺位、秩序混乱、文化生态不良等问题,应积极推进网络公共领域的法治化建设。

网络公共领域存在治理缺位、秩序混乱、文化生态不佳等问题,亟待规范

网络公共领域是形成公众意志、传播公众诉求、形成公共利益的网络公共空间。2020年4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较2018年底增长750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4.5%。目前来看,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存在治理缺位、过度商业化、娱乐至上、生态文化不佳的问题,表现为各种情绪化表达、极端化言论、网络造谣、网络诈骗等充斥于网络空间之中,严重影响了网络公共秩序,制约了网络文明建设。

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缺位。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多元化、虚拟化、交互性的开放社会空间,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表达利益诉求、宣泄个人情绪等,同时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网络大V、意见领袖等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往往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这无疑弱化了传统媒体和官方话语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网络监管模式已不适应网络公共领域发展需要,但由于传统社会管理理念、网络立法不健全、网络治理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导致网络监管力度不够,网络专项治理效果不佳。比如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漏洞较多,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网络内容低俗化等方面的立法建设滞后。

网络公共领域秩序混乱。网络公共领域受市场规则和商业利益的影响,秩序混乱,甚至沦为某些利益集体谋取利益的工具。比如网络水军就经常以设置网络议题、制造网络事件等方式误导网民,以实现牟取个人私利、影响公共决策、煽动社会情绪等目的;商业网站、网络平台就常以强行广告植入、点击量造假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此外,草根阶层作为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凭借制造汹涌的网络舆论影响着网络舆情走向,甚至改变着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的发展,这些给网络公共秩序建设带来许多挑战。此外,网络公共领域中还存在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直接影响着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

缺乏良性网络文化生态。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网络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主流价值观的网络话语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一是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网络造谣、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问题,这表现在各种明星八卦、情绪化言论、标题党文章、低俗化内容等充斥于网络公共领域,将网络公共领域变成了众生狂欢的“娱乐场”,客观理性、关注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却较为少见。二是随着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网络交往呈现出圈层化、个性化、私人化的发展倾向,不同价值倾向、兴趣爱好、利益关系的网民往往会结成不同的“圈子”,这些直接影响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三是民粹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等社会思潮借助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发展,给社会主流价值带来不小冲击。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扩大普法,推进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

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问题,给网络公共秩序建设、网络文化生态培育等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应当以依法治网为基本思路,积极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普法宣教等方式建构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

完善网络立法,为网络公共秩序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有法可依是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对于维护网络秩序、建设网络文明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为网络社会治理、网络公共秩序等提供法律依据。所以应当将推动网络立法作为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动网络立法建设。比如应当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推动网络公共领域基本法的立法,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提供法律基础。应当修订和完善《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其配套政策、部门规章等,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应当将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机制建设作为立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建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格局,明确网络大V、网络平台、普通网民等在网络治理中的责任、权利、地位等,比如健全网络治理问责机制,明确网络主体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强化依法治理,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首先,在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中,应秉持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推动网络监管,严厉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公共秩序和网络文化生态。比如,应建立健全文化传媒出版、网信、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参与的网络治理机制,开展针对网络色情、直播内容低俗化、网络盗版侵权、网络造谣等内容的专项治理行动,严惩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应创新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机制,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比如,应当以网络信箱、网络论坛等方式吸引网民参与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再如,应开发网络信息过滤技术、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等,不断提高对网络造谣、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能力。最后,培育网络自律机制,引导网民及平台自觉守法。在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中,应培育广大网民及网络平台的自律意识,引导网民及网络平台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网络伦理规范等。

建设法治文化,为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提供保障。首先,培育法治文化,发展网络文化生态。应当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在网络事件、热点问题等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设置网络议题、引领网络舆论走向,引导网民合理宣泄情绪、表达诉求等,消除网络谣言、负面言论、极端观点在网络公共领域的生存空间;还应大力批判各种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和极端化的文化思潮,传播网络法治文化,引导依法依规参与网络公共生活。其次,大力开展网络普法宣教,培育网络法治精神。比如应当通过社交平台、新闻网站等传播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最后,应当建立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有关部门提高对网络舆情的引导能力。比如当网络事件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能够及时甄别真假信息,引领网络舆论走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网络公共领域是人们表达诉求、维护正义、政治参与的重要路径。因此,应当高度重视网络公共领域建设,以法治化思维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建设和谐、有序、理性、法治的网络公共领域。

(作者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参考文献】

①刘绍辉、李晋杰:《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的网络公共领域法治新秩序研究》,《行政科学论坛》,2018年第9期。

②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③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责编/陈楠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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