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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眼望“生态高地”守住“生态底线”

【摘要】为人处世,既需树立远大崇高理想,也需守住基本底线,生态建设也是如此。应当将眼望“生态高地”而守住“生态底线”作为要领,以此为政策制定、制度施行提供基本思路、切实参照,进而提升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降低在具体的生态建设工作之中出现纰漏、失误的概率,使得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能够深入人心,推动生态建设的持续稳步前进。

【关键词】生态建设  “生态高地”  “生态底线”   【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识码】A

眼望“生态高地”又守住“生态底线”,宜作为生态建设的要领

从生态环境和资源配置的维度看,“生态高地”就是政府或企业制定的当地生态建设所欲实现的愿景、蓝图,以及生态建设效果显著,生态环境特别美好的地方,尤其是原先生态环境恶劣,但通过生态建设而显著变好的地方。比如宁夏彭阳县使草木稀疏的黄土高坡变为郁郁葱葱、林果满山的北国江南;而河北塞罕坝通过植树造林使得“飞鸟无栖树,黄沙遮天日”的高原荒丘,变为我国最大的人工林场,有力阻挡了风沙的南侵。“生态高地”宜作为生态建设的典型,大力推广,引导其它地区效仿。而“生态底线”则是设厂、修路、造桥等各种建设不能触碰的生态方面的底线,也即生态建设的“警戒点”与“临界点”,也可称之为“生态红线”。如果没有“生态高地”,生态建设就会不知所措,屡生失误;而一旦守不住“生态底线”,生态就会遭到严重破坏,并僭越规则,违犯法律,必然受到制裁。“生态高地”与“生态底线”是生态建设的一体两面,必须统筹兼顾,不可偏废。

眼望“生态高地”才能明了生态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基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逻辑,从全局统筹进行考量,明确、坚守“生态高地”这一全局支点,无疑具备夯实基础、保障整体协同的效能。在新时期的生态建设工作之中,通过全面落实上级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一些地方政府摸索出了“变荒山为果林”“使戈壁变绿洲”的生态新路子,真正践行了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环境、营造宜居新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由此也打造出了具备绿色经济、环保发展特色的“生态高地”。所以,眼望“生态高地”,从全局出发、指明了生态建设工作的核心目标与整体方向。因此,在具体的生态建设工作之中,如果片面地将“生态底线”放置在前端,忽视“生态高地”统领全局的价值,则容易模糊生态建设的总体目标与整体方向。而且对于生态建设的定位,也容易陷入“行政力量万能”“控制决定一切”的认知误区之中,会致使政策、制度在落实过程中被行政权力支配,淡化与轻视文化、伦理等“软性资源”的价值,无法真正立足生态问题在不同地理空间、社会场域之中的差异性,最终倒向“一刀切”的形式主义、官本位主义。

守住“生态底线”才能把握生态建设不能触碰的底线。通过勘测、计算等科学途径,区域环境的最大容量、承受极限都可以被量化呈现,由此也能够清晰标识出不可逾越的“生态底线”,为生态建设工作提供具体的保护范围与目标。污染物排放最大量、有害成分最大含量等,就是常见的“生态底线”。单从数值的角度看,在某种语境下,红线可以被阐释为底线。而从政策、法规的意义看,“底线”又具备“红线”在法律之外所欠缺的社会警示价值。考虑到“红线”与“底线”之间的差异性,前者强调“临界点”,后者则标明“极限点”,对于生态建设工作的长期推进而言,守住“底线”无疑更加具备现实的紧迫感与预警性。在能源危机、环境问题成为当前全球化情境下共同议题的背景下,以划定“生态底线”去彰显危机的严重性,培养社会群体的忧患意识、保护观念以及创新理念。而通过守住“生态底线”,生态建设工作也能明确自身责任,从而更好地坚守生态环境和资源底线。

生态建设中眼望“生态高地”与守住“生态底线”的处理原则

力求二者能够互补协同。随着生态建设工作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考验与挑战,应当将“眼望高地”“守住底线”放置在发展共同体的场域之中进行讨论,使二者能够以整体的形式融入到生态建设工作之中,确保二者在理论建构、理念展示、文化传播上的互补性与协同性,建立一种规范、统一的话语机制,对管理体系形成良性影响,从而聚合原本分散的资源,使之能够实现无缝对接、深度融合,避免各自为政。

理清二者在法律、道德上的异同之处。“不涉及政策、法规的红线”,是“眼望高地”“守住底线”在法律与伦理道德层面上共同契合的基本准则之一。而对于法规所命令禁止的言行,通常也可以置换为伦理道德所禁止的言行。当被伦理道德所不容的言行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之时,也会被升格为法律法规。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而在差异性上,二者也同样存在鲜明的区分特质:伦理道德的“底线”涉及面向广泛,不一定所有触及“底线”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范畴,甚或在某种特定条件之下,违法也并未就违反道德。在处罚方式上,触及“底线”就要受法律抑或行政手段的惩罚。而“眼望高地”指的是政府抑或企业制定的当地生态建设所欲实现的规划和蓝图,具有宏观性,需要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之中加以细化,更多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批评。

明确二者在约束力、执行方式上的关键所在。从约束力的维度看,“眼望高地”由于侧重于宏观性的规划,主要涉及在政策层面指导生态建设工作,更强调行政意志的表达。而“守住底线”则更多侧重于法律层面,同时,也携带着训诫、管理的意味,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则与行政手段来实现。因此,“守住底线”的约束力更加明显,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与引导,有着明晰的底线值与目标诉求。而在当前的生态建设情境之中,从执行的角度看,“眼望高地”自身所具备的宏观引导性,又会随着情势的变化显现出一定的弹性,视现实的发展情况去调整既有的整体规划。“守住底线”则强调一种不可逾越的原则性,其执行方式会相对固定,有着法律的强制性,实际的约束效力也更加有效。

以眼望“生态高地”守住“生态底线”推进生态建设的具体路径

优化顶层设计,在政策中明确“生态高地”与“生态底线”的涵义和边界。在政策制定上,应当从立法层面去明确划定“高地”与“底线”的相关概念,规范达到“高地”的价值、越过“底线”行为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于阻止“高地”实现、僭越“底线”界限的行为,生态建设部门应当在落实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显现出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对于各种生态建设工程,都要参照“眼望高地”原则,提出具体的生态建设的样板典型、榜样,以及发展目标、考核标准,让人们有明确的目标和参照。

出台眼望“生态高地”与守住“生态底线”的细则,边落实边完善。应当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本地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势,实事求是地完善“眼望高地”“守住底线”的相关细则。对于已明确标明的“生态高地”区域,要概括其特征、要义,并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对于各地测算环境容量的政策、法规,使划定的生态指标底线能够合理转化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生态红线”,引导社会各界更为全面地认知、定位“眼望高地”与“守住底线”二者间的关系,科学定位,在全社会形成法治化的生态发展思维。

建立交互式的动态考核机制,打造高素养专业队伍。根据当前国家业已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与法规,依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相关的动态考核机制。要通过明确对于“眼望高地”“守住高地”的法治化划定,尽力将二者进行统筹考虑,在提高审核力度的同时,也可以依据生态建设人员在执行、贯彻政策与法规的表现,给予合理的奖励,激发其自身的责任感、认同感、团队归属感,辅助提升其综合素养,从而以“奖惩结合”的方式增强工作队伍的凝聚力与效能。

(作者为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太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注:本文系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时代山西省矿产资源绿色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9B513)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宜勇:《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论坛》,2018年第30期。

②杨英法、戴雅娜、徐运红:《生态经济建设中媒体语言的引领策略》,《生态经济》,2015年第3期。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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