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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新媒体舆论场“蹭热点”现象

自由的内涵与边界,一直是新闻发展史上谈论较多的一个话题。在新媒体传播领域,媒体机构与公众采集、获取信息,发布、传播观点的充分自由,被视为数字技术所赋予的真实而广泛的民主权利。然而,对于自由的误读与滥用也导致了传播实践的迷失。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情绪极化、网络暴力等现象每每出现在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移动平台上,都将技术的开放赋权导向自由的悖论。如何把握言论尺度,找到自由表达的最佳路径,成为新媒体舆论场上无法回避的重要话题。

“蹭热点”突破言论真实性尺度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信息媒体最基本的职业底线要求,也是新媒体言论不能突破的尺度。例如,2019年7月4日,杭州九岁女童章某被租客带走失踪一案引起了强烈关注。13日,警察发现疑似女童遗体,在身份尚未确定之际,百度上一个官方认证名为“章子欣父亲”的账号发布悼文,瞬间刷屏,随即遭到网民质疑。于是在微信平台上,网民以“盖楼”的方式展开了“what's your problem”的追问。问责之下,百度紧急回应。结果查明:账号确为“本人授权确认后开设”,但当值编辑未得到章某父亲确认回复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动态。并据此作出决定,“删除此条动态,并对负责编辑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同时会全面复盘百度新闻管理机制”。真相虽得到揭示,但网民的愤怒却没有立刻平息。平台编造煽情话题的言行使人们觉得“不可思议、不可原谅、几近疯狂”,公众的情感遭受了愚弄。因“蹭热点”突破言论的真实性尺度,是引发这一舆情危机的直接原因,而其背后则隐藏着功利主义的潜在动因。

近年来,新媒体舆论场上“蹭热点”言论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参与话题 “刷存在感”或“博出位”,吸引公众或有关部门的注意。二是通过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罔顾真伪、追求爆点,赚取点击量和转发量。三是一味追求速度、拼抢时效,缺乏调查核实而急于表态,导致言论信息失实、观点反复。对于一些自媒体平台来说,“蹭热点”存在难以抗拒的风险红利,舆论关注度、声誉和效益均可获得提升。这一功利性动机的产生,正如迈克尔·戈德海伯(Michaelh Goahber)在《注意力购买者》一书中揭示的,“在互联网时代,信息非但不是稀缺资源,相反是过剩的。相对于过剩的信息,只有人们的注意力才是稀缺的资源”。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注意力作为一种“极其有限的商业资源”,成为各方激烈争夺的焦点。

事实上,完全编造信息观点误导舆论的做法不是多数,更值得关注的是动机功利主义遮蔽言论真实性的表现。就如百度在化解上述危机时所称,平台是出于“为了聚集广大网民的力量,帮助一家人尽早找到子欣”的目的。当然,我们并无充分的理由去怀疑这种表达“人文关怀”的善意初衷,但也不能因此就为平台编造言论的行为披上合理性外衣。因为就媒体行为的结果看,不管谎言多么善意,对其所服务的信息消费者来说,都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善。在信息传播领域,真是善的基础,公众的知情诉求只有落在真实的世界中才有意义。而真实性尺度,一是指向人心内在的伦理之真,传达传播者对于公众和社会的真心诚意;二是指向以客观性为基础的认识论之真,排斥将公众的思考和判断引向歧途。无视真实性的任意杜撰和篡改,反映出的是虚假信息的欺骗性传递,不仅不具备善的价值,也是对新闻职业准则的违背,会动摇信息职业存在的社会道德基础。

新媒体言论的公共价值发掘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交往行为理论”将公民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对话、协商,并最终形成共识的过程称之为话语民主。他认为,公共领域是民主达成的前提,话语民主的实现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即“每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论证”“在此过程中,人们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必须为所有人遵守,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理论对于认识公共领域言论民主具有启发作用。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新媒体被赋予意见公共领域的传播角色,其言论的自由度与开放程度成为衡量社会民主的重要标志。借助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公民参与意见表达,展现个人情绪、态度和认知,个性化的声音被发现、被倾听、被看见,通过互动交流产生影响,丰富了公众舆论信息的内涵,也推进了话语民主的建构。但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新媒体舆论中包含了更多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意愿与观念的冲突、愚蠢和智慧的较量更为复杂,民主共识的形成更需要借助言论公共价值的集体发掘来实现。

例如,2019年1月29日,一篇名为《一个出身寒门的高考状元之死》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刷屏,但很快引发大量质疑。在这一舆论事件中,藉由公共领域的群体对话、质疑、反思、探究,形成话语民主的舆论氛围,激发了言论正能量。网民言论的公共价值发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件问题和状况的不断探寻。二是各种不同见解的互动、对话、补充和辩论,形成了对细节的质疑与判读。三是多种渠道的开放使公众得以获取信息、汇总信息,促进了理性共识的达成。在这一事件的舆论反转中,言论真实、正当、真诚、不伤害的公共价值尺度脱颖而出,得到了网民一致认同。

言论自由在法律伦理规范性尺度中彰显

新媒体舆论观念的形成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建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个人、机构都不能作为公共领域的言论尺度,相反要受到法律伦理等规范性尺度的制约。任何言论个体如果不加考虑,无意识地按原有的、随性的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必然导致各行其是的现象,而以此为基准的策略实施,也难免会阻碍、拖延观念共识的形成,或加剧观点的摩擦、碰撞,甚至导致行为的无政府主义。因此,多元主体对于规则的敬畏、认同与自觉遵守,是公共领域中自由交往活动得以存在和顺利进行的前提,个人空间进入舆论场公共空间,个人独特的行为规范必须依据社会规范进行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在新媒体环境下,行之有效的公共领域规范尺度,表现为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社会伦理的自觉维护,也包含着言论主体遵从群体约定俗成的文明要求的内涵,如遵循正当性和适度性的批判等。言论若不在规则框架下进行,舆论暴力、谩骂斗狠等言论恶行便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这不仅是对公众善良意愿和公共利益的违背,也与言论自由的价值取向——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逻辑和方向背道而驰。

言论自由需要在法律伦理的规范性尺度中得到彰显。基于此,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监管,趋利避害;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公民网络素养,培养和提升公民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在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中意在建立起“整个社会成员对规则现实的主观反应”,是将制度化理念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念,而在增强网民责任认知和规则意识方面,媒体亦大有可为。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新媒体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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