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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核心提示: 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摘要】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关键词】基本法 宪法 澳门 “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正式生效实施。20年来,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澳门基本法成功实践的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严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巩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居民的关系。只要坚守宪制基础和秩序,理顺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国两制”就能够成为和谐的体系,顺畅地运行。反之,若破坏宪制基础和秩序,上述关系之间互相对立冲突,就会破坏“一国两制”的运行。

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

“一国两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立的;其次是依据宪法,通过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体化。所以,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实行“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和秩序。维护这个宪制基础和秩序,关键就是坚持宪法和基本法不动摇。

港澳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土范围内的地方包括澳门特区均有效,因此,中央对特区的治理离不开宪法。

国家依宪治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以宪法为依据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澳门是统一国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实现国家的统一,澳门必须回归祖国。宪法还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国政府和人民努力奋斗,完成了澳门回到祖国大家庭的任务,实现了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的愿望。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行使国家主权,解决了澳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国家以宪法为依据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以,没有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没有特别行政区,没有特别行政区就无法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国家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四,国家以宪法规定为依据,建立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既坚持“一国”的原则,即特别行政区尊重和遵守宪法有关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主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等)的法律地位、职权及其对特区的管治,国家的象征(国旗、国徽、国歌)等规范;也尊重“两制”的差异,实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之一,根据“一国两制”的需要,宪法以第三十一条为依据,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具体制度。基本法由于是特别行政区具体制度的法律基础,与宪法一同构成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基础。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一方面,基本法有关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有关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没有脱离宪法的规定,而是以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授权为依据。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具体制度和政策,包括高度自治,“澳人治澳”,原有制度基本不变,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行制定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政策等,均以基本法为依据。基本法作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在特区的地位和效力要高于普通的法律,凡与基本法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效。

因此,在 “一国两制”实践中,澳门始终坚持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注意将宪法和基本法有机结合、互相配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和基本法的作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专门设立了宪法和基本法专题网站,澳门高校在通识课中开设了宪法和基本法的必修课,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澳门居民的宪法和基本法意识,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在特区的权威,让诋毁宪法作用、否定宪法效力的论调没有市场。

坚持“一国”之本,发挥“两制”之利

在“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是由“一国”派生并统一于“一国”之内的。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其关键是坚持“一国”之本、发挥“两制”之利。

坚持“一国”之本,必须要坚定地落实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基本法第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所以,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不容侵犯。落实基本法的这一规定,就必须坚决反对、限制、制裁特区内有关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的言行。同时,也必须防止和遏制外国政治势力对特区的渗透、干涉,威胁国家安全的言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能够依照基本法赋予的出入境管理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把关,拒绝威胁国家和特区安全的人士入境澳门,防止外部势力影响澳门的稳定。

第二,维护国家的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落实基本法的这一规定,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200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严格履行基本法义务和承担宪制责任,在特区居民的支持下,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018年,为了有效执行《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区设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第三,保证对国家的效忠。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上述人员外,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在1999年制定了《就职宣誓法》。2017年,澳门特区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明确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外国的联邦级、国家级、地区级和市级议会或立法会议员,以及政府的成员或公共行政人员;同时,担任上述外国职位的据位人,亦不得参选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由此,建立了明确、规范的效忠制度,限制特区政治职位人的双重效忠,避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特区的政治稳定。

第四,尊重国家的象征。基本法第十条规定,特区必须悬挂国旗和国徽。按照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要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澳门特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的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做好升国旗唱国歌的安排。近年来,澳门特区政府为了做好升国旗唱国歌的工作,以资助的方式给各类中小学学校安装旗杆,确保学校有升国旗的条件;同时,将《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的内容列入中小学的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尊重和爱护国家象征的意识。

第五,提高国家认同意识。坚持“一国”之本,除了落实上述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不断提高居民的国家认同意识和爱国爱澳的家国情怀。居民只有有了国家认同意识和爱国爱澳情怀,才能够自觉地拥护国家的统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反对一切分离主义的言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此,澳门特区政府重抓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个方面的工作。

在学校教育方面,澳门特区政府教育青年局和高等教育局积极在大中小学推动国情教育和宪法基本法教育,制定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纲要法》,明确将爱国爱澳教育纳入教育总目标。2011年颁布的《非高等教育发展10年规划(2011-2020)》和2012年颁布的《澳门青年政策(2012-2020)》,均将爱国爱澳教育列为重要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抓好教学课纲、教学(不同阶段的学习能力)要求、教材编写、教师培训这几个重要环节。澳门特区高等教育局成立宪法和基本法教学协调小组,推动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列入大学通识课的必修科目。

在社会教育方面,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暨公职局、法律和司法培训中心开办公务人员基本法培训课程,组织领导和主管级公务员参加基本法研习课程。司法培训中心将基本法列入司法官入职的必修科目。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培养了一大批宣传基本法的人才,尤为重要的是,培养了一支基本法青年推广大使队伍。澳门特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带头组织澳门的青少年回内地参观访问,通过实地走访、亲身体验,接受国情教育。爱国爱澳社团通过各种途径,组织青少年参加各类讲座、培训、参观访问,了解国家的历史、国情,涵养其爱国爱澳的情怀。正是政府和社团的一系列措施和作为,使澳门居民的国家认同意识、爱国爱澳精神得到了传承和发扬,保障了“一国两制”的正常运行。

发挥“两制”之利,必须要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基本法序言中确立的“一国两制”宗旨是,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也要促进特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权特区实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制度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权利和自由制度基本不变,既希望有利于特区自身的发展,也希望通过特区制度的优势促进国家的发展。

第一,“两制”要和平共处,互相尊重。澳门居民由于具备比较好的宪法意识和国家认同意识,所以能够始终坚持尊重国家制度,尊重内地的社会制度。澳门和内地的关系比较融洽,沟通比较顺畅,有利于特区与国家的合作。相反,恶意诋毁内地制度的言行在澳门没有市场,不成气候。

第二,特区自觉融入国家的发展。国家和特区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是互相依存、互相支持的关系。国家支持特区的发展,特区也要利用自己的优势融入和配合国家的发展。在 “一国两制”实践中,澳门居民充分体会到了澳门与国家密不可分。澳门发展有今天的成果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澳门未来的持续发展也必然依赖于国家的发展。所以,澳门居民支持特区参与、融入国家的发展,包括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同时,澳门特区也希望发挥自身国际旅游休闲中心、中葡经济贸易平台、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体的中西文化交流基地的优势,支持国家的发展。由此,澳门特区和国家基本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局面,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澳门利益共同得到实现。

做好中央管制权和特区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中央支持和保障特区的自治权,特区落实和配合中央的管制权,这是“一国两制”的基本要求。要达到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互相配合,关键是要做好中央管制权和特区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明确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明确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区的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绝非固有的权力。中央行使对特区的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管治权力,如基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中央任命行政长官;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包括对特区的行政权、立法权行使中央监督权,如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五十条规定,特区的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有关规定发出的指令;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审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备案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特区的司法管辖权也受中央管理事务的限制,不能管辖国家行为和国家行为的事实等。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中央和特区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行使法定的权力。

做好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有机结合工作。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的管治权与特区的自治权既有分工,又有互相合作。落实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做好两者有机结合的工作。

第一,特区落实和配合中央的管治权。2012年5月,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附件一、二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提出了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草案,草案经立法会审议通过。这既遵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确保了中央在特区政治发展中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又通过特区立法推动了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完善,将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有机结合。再如,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央负责特区的防务,维护特区的外部安全。对此,特区主动配合中央并提供驻军用地,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支持国家的防务。特区的配合使得中央的管治权能够生根落地。

第二,中央支持特区行使自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央负责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对此,中央政府协助和配合特区政府开展相应工作,如澳门特区护照获免签证的国家由回归之初的3个增至144个;澳门加入的国际组织由51个增至120个;澳门特区成立之初,社会治安不稳,在中央政府的配合下,通过两地警务合作,治安很快就恢复了;当特区制定发展旅游博彩业的政策时,中央推出了内地居民赴港澳个人游的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澳门经济的发展;当澳门发展空间受到一定限制时,中央照顾澳门的需要,将澳门大学新校区建在珠海横琴,并由特区政府管理,还对澳门行政区域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充,将85平方公里的海域划归澳门管理;当澳门经济发展需要适度多元化时,中央推动粵港澳区域合作和大湾区建设。中央的这些支持措施使得特区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空间、更好的条件。

对挑战中央管治权的行为加以制止。2014年,澳门社会的某种政治力量也曾提出在澳门搞所谓的“公投”,挑战中央的权力和权威。对此,特区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明确指出“公投”没有法律依据,与澳门作为国家内的一个地区的法律地位不符,应予以制止。在司法诉讼中,法官同样指出,无论是基本法还是澳门第2/93/M号法律,或其他的现行法律,均没有赋予澳门居民享有举行公投的权利。所以,“公投”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不受保护,最终“公投”的企图落空。特区政府通过依法行政,法院通过依法审判,维护了中央的管治权。

在坚持行政主导的前提下,维持行政与立法之间互相分工、制约和配合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处理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关键是在坚持行政主导的前提下,维持行政与立法之间互相分工、制约和配合的关系。

坚持行政主导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一个地方政府,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作为地方性的政治体制,既要处理与中央的纵向权力关系,也要处理行政与立法的横向权力关系。在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中,特区的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负责,决定了行政长官在行政、立法、司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特区行政与立法权力关系中,行政长官必须对特区负责,确立了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政府在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行政长官既要对中央负责,也要对特区负责,确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要担负起双重责任。

澳门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坚持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搞变相的三权分立制度,即既不能否定、虚化行政长官权力核心的地位和职能,也不能用立法主导取代行政主导。

第一,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保障行政长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行政长官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为落实行政长官的这个职权,解决社会上对行政长官制定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的争议,2009年澳门立法会审议通过了第13/2009号法律《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可以制定独立的行政法规和补充性行政法规。独立的行政法规可以就法律没有规范的事宜设定初始性的规范,为行政长官依法施政提供了条件。

第二,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保障政府在立法事项上的主导权。基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对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方案享有专属提案权。为确保政府的专属提案权,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00条和103条规定,政府享有法律提案权和随后的提案权,明确规定立法会议员可以对政府专属提案的内容提出修改的建议,但不能作出修改的决定,如果政府接受议员的修改建议,则由政府随后提案,交立法会审议通过。

处理好行政主导与立法监督之间的关系。行政主导并不排斥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相反,行政机关要对立法机关负责。在制约和负责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合作,保障行政长官依法施政,提高施政的能力和效率。

基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一方面,特区政府自觉接受立法会的监督,行政长官除了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外,还分别增加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的立法会答问大会,解释政府的政策,回答议员的问题。澳门立法会除了议员20年间提出了8280个质询外,还专门成立了监督政府工作的跟进委员会,包括土地和公共批给事务、公共财政事务、公共行政事务委员会,以发现政府施政中的问题,帮助政府不断改进工作。另一方面,立法会监督政府秉持理性,在监督和合作中掌握平衡,不搞为反对而反对,随意阻碍政府政策通过、损害政府行政效率的行为。在政府与立法会的沟通中,建立两者既监督又合作的关系,保障政府依法施政、积极有为,促进澳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建立政府和居民之间和谐、合作的关系

政府的职责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完善法律,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服从政府的管理。所以,处理政府与居民的关系,关键是建立政府和居民之间和谐、合作的关系。

第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居民权利保障的物质基础。基本法第三章对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规定,包括法律平等权,参政议政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自由权,通讯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出入境自由权,接受教育权,文学艺术科学创作和研究权,婚姻自由权等。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离不开物质的保障。特区政府通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让澳门居民实实在在地享受了基本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回归后,澳门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制定了符合澳门经济发展的以旅游博彩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各行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澳门经济从负增长逐步变成了正增长,投资活跃。据2018年的统计,澳门本地生产总值从1999年的519亿澳门元增至4447亿澳门元。2018年底,财政盈余5056亿澳门元,较1999年增长193倍。经济发展对居民权利的实现产生了积极影响。教育方面,2008年澳门全面落实15年免费教育;2019年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继续按学年发放“学费援助”“学习用品津贴”“膳食津贴”及“书簿津贴”,其中“学习用品津贴”调升至幼儿及小学生2500元,中学生3250元,每名学生的“膳食津贴”调升至3800元;继续向在广东省就读非高等教育的澳门学生提供学费津贴;同时,对就读大专和研究生课程的本澳学生发放学习用品津贴的金额调升至3300元;持续推行成人教育的“持续进修发展计划”。工作方面,本地居民充分就业,失业率从1999年的6.3%降到2018年的1.8%。住宅方面,优先考虑建设公屋和公共建施,贯彻“社屋为主、经屋为辅”的公共房屋政策,实施社屋恒常申请以及重开经屋申请,提供约4000个经屋单位,逐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健康方面,对14岁以下65岁以上的居民实行免费医疗,并向居民发放一定金额的医疗券。2018年,普通残疾津贴调升至每年9000元,特别残疾津贴调升至每年18000元;继续对合资格受雇残疾人士每月补贴至5000元。

第二,完善法律,为居民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澳门居民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物质保障外,还需要法律保障,即让居民有法可依地行使权利。20年来,澳门立法会共制定了290部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仅列举涉及居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说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保障选举权的法规有第3/2004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001法律《立法会选举法》,第12/2000法律《选民登记法》。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法规有第7/90/M法律《出版法》、第2/93/M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第2/99/M法律《结社权规范》。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保障人身自由的法规有第9/1999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中人身保护令规范、第6/2008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实施基本法第三十条,保护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法规有第8/2005法律《订定个人资料保护法》。实施基本法第三十二条,保护通讯自由的法规有第16/92/M法律《通讯秘密及隐私保护》。实施基本法第三十三条,保护出入境自由的法规有第6/2004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第4/2003法律《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实施基本法第三十四条,保护信仰自由的法规有第5/98/M法律《宗教及礼拜的自由》。实施基本法第三十五条,保护择业自由的法规有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9/2003号法律《劳动诉讼法典》、第12/2001法律《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法律制度》。实施基本法第三十七条,保护教育、学术研究、文化创作自由的法规有第9/2006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9/2000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实施基本法第三十八条,保护婚姻自由的法规有第6/94/M法律《家庭政策纲要法》。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规有第2/2007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6/2001法律《加重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

第三,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建立和谐社会。澳门居民通过亲身的经历和实践明白,只有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实现居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才能稳定,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自己才能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分享成果,才能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在一个对抗和撕裂的社会中,居民不可能安居乐业。只有社会和谐,澳门才能保持稳定、持续的发展。这是澳门特区成立20年来的一条重要经验。

基本法为政府和居民确立了行为规则。澳门特区政府要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权力和责任一致,努力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让居民真正享受到基本法规定的权利。居民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即在行使权利时履行义务,支持政府施政,与政府合作,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政府与居民互动的良好局面。在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的过程中,一些重大问题,如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澳门政治发展的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国情教育、融入国家发展开展区域合作等,都是在广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下顺利解决并取得成果的。

综上所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成功实践的经验表明,必须做到一个坚持,即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同时,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刁娜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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