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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式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助犯罪年轻人回归社会

记者4日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十二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2014年浙江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但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这主要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2012年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不明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

为此,浙江出台正式《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如《实施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该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同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被纳入封存范围。

《实施办法》特别对封存的电子犯罪记录作了规定,提出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此外,《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密义务,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情况进行专门登记,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这些规定都是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特殊性出发,希望用最大限度的封存,给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挽救。”胡东林说。(记者 郭其钰 通讯员 范跃红)

[责任编辑:张尧(见习)]
标签: 浙江   未成年人   犯罪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