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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治疗“四拍式”决策的良药

核心提示: 政府能否做到依法决策,直接体现着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职能能否全面正确履行,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杜绝“四拍式”决策,实现政府决策的法治化,需落实公众参与、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增强决策透明度、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任务。然而,现阶段由于政府决策领域的法律规范尚未系统完备,导致出现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执行完了就“拍屁股”走人,甚至决策失误就“拍桌子”推责的现象。杜绝“四拍式”决策,必须把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四拍式”决策的危害性

“四拍式”决策反映了政府决策行为中缺乏法律约束,且易造成政府决策行为失范,降低政府的合法性,损害人民利益。

一是“四拍式”决策容易诱发寻租行为,损害人民利益。在任何社会形态下,经济生活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当一个地方的政府卷入寻租活动中,就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寻租现象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和效率产生根本怀疑,于是就更多地要求政府来干预,而这又给政府提供了新的寻租机会,从而让社会陷入了寻租的恶性循环,难以建立起健康运行的经济秩序。

二是“四拍式”决策导致地方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共性质异化,由创造和保护公共福祉变为与之争利。政府是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只能为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而服务。但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利用其职权优势谋取经济利益,这就背离了政府追求公共福祉的性质,转而谋取局部利益乃至私利。

三是“四拍式”决策导致地方政府决策随意性强,给社会造成危害。一方面,行政权本身具有主动性、扩张性、易腐性;另一方面,决策权的行使,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个人意志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尤其在缺乏严格的行为规则,以及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其表现得更为明显。行政决策随意性太强,缺乏科学性,往往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为“暗箱操作”、假公济私、贪污腐败提供土壤。

杜绝“四拍式”决策,实现政府决策的法治化

政府决策作为行政权力运行最重要、最核心的方式之一,理应受到最严格的规制。没有决策的法治化,也就无法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政府决策法治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摒弃人治行政观念,树立法治行政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行政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决策行为。因此,要实现政府决策行为法治化,就必须变革行政观念,彻底摒弃人治行政观念,树立法治行政观念。政府决策行为法治化必然要求人们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力法定、严格依法行政等观念。

第二,加强和完善有关规范决策行为的立法,使政府决策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的首要前提,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政府决策法治化就是“无本之本,无源之水”。为此,有必要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严格执法,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要实现政府决策行为法治化,严格执法是关键。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对一切执法犯法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实现政府决策行为法治化。

提升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健全依法决策的机制

实现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证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落实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促进决策效率,减少和及时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提升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落实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对于促进政府决策行为的法治化有着重要意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针对当前一些部门和个别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特别注重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通过听证座谈、调査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加强合法性审查。为了督促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符合合法性要求,建立政府内部重大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一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我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领导制度,且行政首长的决策涉及层面广,影响重大。为杜绝行政首长擅权专断、滥用权力,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以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增强决策透明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公众有权查阅,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务网上全面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方面。为避免“拍脑袋”决策,要在事前充分论证,以大量事实、数据作为支撑,并吸收业界的专业意见。同时,要注重程序约束,让不科学的决策无法通过。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可以明确重大决策失误和决策违法的具体情形,无论决策者是否在位,只要认定为需要追责,可以通过倒查实施终身责任追究,防止出现“四拍式”决策,严格决策责任。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更新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决策权,确保重大决策民主、科学、规范;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理顺政府决策体制、细化各项决策制度,增强决策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升依法决策的水平;要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将重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严肃追究错误,乃至违法决策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导)

责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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