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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扫除信用经济发展障碍

核心提示: 信用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主体的道德诚信,树立科学的道德诚信培养理念是信用经济的重要助推器。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现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社会公众诚信意识不高,信用经济活力低,潜力无法得以充分释放。为此,信用经济发展必须要坚持德法并举的培养理念,做好立法与执法,加大诚信教育力度,让诚信成为每个经济主体的自觉选择。

【摘要】信用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主体的道德诚信,树立科学的道德诚信培养理念是信用经济的重要助推器。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现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社会公众诚信意识不高,信用经济活力低,潜力无法得以充分释放。为此,信用经济发展必须要坚持德法并举的培养理念,做好立法与执法,加大诚信教育力度,让诚信成为每个经济主体的自觉选择。

【关键词】德法并举  信用经济  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信用经济是以传统诚信道德为核心的新型经济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依然存在大量市场主体缺乏主观诚信道德意识,不遵守信用经济契约关系,企图获得非法利益的现象,对信用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阻碍。由此,信用经济发展要注重法律作用的发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扫除信用经济的发展障碍。

做好信用经济立法工作

法律制度是信用经济发展的“靠山石”。社会主义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性手段,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损害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利益,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经济担负着提升经济活力,调节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任务,信用经济秩序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信用经济发展没有法律的保护,那么就必然会陷入到混乱之中,信用经济交易中的公共利益必然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必然会被损害,并对个人利益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最终破坏信用经济与市场环境的稳定性。因此,若要推动信用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要用做好信用经济相关立法工作,让法律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维持信用经济发展秩序。

信用经济立法是构建新型信用经济关系的良方。信用经济关系是信用经济区别与其他类型经济模式的标志,也是信用经济开展市场交易的必备基础。信用关系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信用经济也会随之瓦解。所谓信用经济关系是指不同主体之间以虚拟的信用生产要素为基础开展真实交易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因此,信用经济关系对信用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信用经济立法不仅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见可控,而且能通过法律给予失信者必要的惩罚,提升失信成本,进而维护信用经济关系。目前,当务之急是从信用经济发展规律入手,做好配套规章制度建设,优化信用经济市场氛围,倡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信用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推动信用经济公开共享。构建全国范围内的诚信体系,实现在法律范围内的诚信信息公开共享是推动信用经济关系生成的重要因素。在完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在法律范围之内公开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能够有效降低信用经济风险,引导经济主体信守承诺,形成守信的社会风气。据国家发改委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3月,我国诚信征信体系一期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实现了征信信息在66个部门与43家市场机构之间的互通互联。但实际上信用体系的公开共享也带来了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目前关于银行、信用机构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界定并不明晰,影响了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程度。为此,必须要结合信用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做好诚信信息公开共享安全法治建设,明确不同主体责任。

做好针对失信行为的执法工作

当前,导致失信行为的因素众多,从法律角度来说,强制性刑罚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失信行为,针对失信人的执法难问题普遍存在,失信执法软弱性现象格外严重。由此,必须要结合实际,加大创新,做好针对失信行为的执法工作,增强信用经济配套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维护良好的信用经济关系,必须要将法律所赋予的信用处罚机制落地,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建设。近年来,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逐步推出了以失信人执行名单为主体的失信惩罚机制,被列入失信人执行名单的市场主体除需要承担附加罚款、利息等经济处罚外,同时在消费、出行等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失信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实际上依然存在“老赖能继续赖”的不合理现象,失信惩罚机制依然无法全面落实。目前,要在政府的倡导之下联合各方关联主体构建覆盖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生活需求等多方面的失信惩罚机制,真正做到让失信人寸步难行。另外,失信惩罚机制也不能将所有失信人一棍子打死,要区分无意的失信行为与故意失信行为、有能力偿还却依然抵赖的失信人与真正没有能力履行承诺的失信人。

加大执法创新力度,提升执法效果。世界各国在针对失信人惩罚执法方面都面临着“执法难”的问题,多部门联动的失信人惩罚机制虽然能对失信人产生一定的约束,但真实效果难以保障,失信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各级地方政府要以现有失信惩罚机制为核心,加大执法创新力度。一方面,要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增强失信人社会生存压力。近年来,安徽、江苏、浙江等省份逐渐加大了失信人信息曝光的应用,在城市人流量高的区域播报失信人信息,利用舆论的压力引导失信人主动履行职责与义务。另一方面,要找准失信人的实际需求,打到“老赖”的痛点,提升执法效果。例如,河南省要求各市县联合当地电信部门专门推出针对失信商人的“老赖彩铃”——当失信人的电话号码被拨打时会主动提示“您所拨打的机主已被列入失信人执行名单”,通过影响其业务开展来督促失信人主动偿还欠款。

做好道德诚信教育,净化信用经济发展环境

良好的信用经济关系不能只靠法律的强制约束,更要依赖于经济主体自觉主动践行诚信行为方能实现。道德诚信是践行守信行为的内在精神力量,也是信用经济的生命所在,做好社会公众道德诚信教育也已经成为推动诚信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指导,培养新时代的道德诚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培养新时代的道德诚信也已经成为助力信用经济发展的不二选择。一方面,要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工作,完善道德诚信具体内涵,让道德诚信推动信用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高度概括,对道德诚信的表达简单凝练,但其内涵则大有深意。另一方面,要注重社会公众诚信道德意识培养,把个人的发展与诚信建设结合起来,让“人无信则不立”真正成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意识。

加大诚信教育力度,让道德诚信成为信用经济的精神之义。诚信行为的培养必须要经历贯穿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教育,最终达到知行合一的精神境界。一是要做好家庭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的优良家风。家庭是一个人最重要的学校,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家庭诚信是个体诚信启蒙的必备要素。在家庭中,父母要勇于实践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引导孩子养成遵守承诺的品行。二是要在学校教育中有意识地增加与信用经济相关的诚信教育内容。学校作为信用经济与道德诚信教育的结合点,必须要紧随时代潮流,及时更新诚信教育内容,做好一代人的信用经济道德诚信意识培养。三是要配合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做好诚信教育宣传,改善信用经济发展环境。社会是信用经济的基本生存环境与诚信教育的主要空间,信用经济和诚信社会教育既要通过诚信体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传递诚信的重要性,也要注重对遵守合同契约、信守承诺等积极行为的褒扬,激发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作者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龚展:《弘扬雷锋诚信精神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道德与文明》, 2017年第2期。

责编/谢帅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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