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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如何更好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

核心提示: 近期美国对华301条款知识产权调查引起的中美经贸摩擦,其实质是美国政治上、军事上的霸权主义,贸易的单边主义在新时期的回归,“美国优先”这样违背基本公平正义的政策,也被特朗普奉为执政信条。美国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到处引发经贸摩擦、挑战国际经贸秩序的工具,且把中国作为主要敌人,遏制“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中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与教训,正面应对美国挑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大力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美贸易摩擦的实质是知识产权之争,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之争,是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国家优势地位之争。因此,以此贸易摩擦为契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性转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融合性转型,将切实有助于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有效完善。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性转型。自改革开放至今,为数众多的发达国家企业依靠其所具有的先进技术进入中国市场,无论是在知识产权收益,还是在人力资本节约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盈利与发展机遇。我国也一直都在致力于改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适应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且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从国家到各类市场主体面临转型发展时期所需要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实现了向国际标准靠近,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环境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身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之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性转型仍然尤为重要。

第一,推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政策环境的再整合。在立法层面,不仅要以我国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为核心,还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其他法律可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产生的综合影响,协调立法内容,切实保障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权益。通过立法为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执法、司法、政策制定提供行为依据,对不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执法、司法、政策制定行为实行逐步限制或者明确禁止。为知识产权由行政执法保护转向司法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增加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以精准应对与不同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中出现的碰撞与摩擦。在执法层面,进一步协调已经经过职能重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之间在商标执法中的执法权衔接问题,有效延伸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指导执法工作基础之上的行政执法权限。将现有的分散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等部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进行进一步整合,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在司法层面,积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态的现状中,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引导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工作重心从行政执法转化为行政服务;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化处置,鼓励人民法院进一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发挥审判职能,逐步实现以知识产权司法为主导的权利保护形态的形成。在国家政策方面,无论是针对我国为鼓励制造业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等而推进的一系列国家发展理念,还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及在我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产品而采取的倾向性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政府行为,都应该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内部与外部形势相适应,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以恰当的方式予以表达。在必要的时候,仍然需要持续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对于明显具有知识产权倾向性保护的政策进行撤回,并结合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整体化梳理未来政策发布的逻辑核心,结合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行更为审慎地决策引导。

第二,对政府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进行再定位。知识产权在国际规则体系中一直被定位为私权。不少发达国家在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都极力宣称国家权力不应介入私权保护体系,但事实上,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本身便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保障其国内创新发展利益而以国际公约的名义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国家发展理念输送。因此,理论上所谓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行使除了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之外的任何知识产权权利,政府则除了完成知识产权法律中允许政府完成的行为之外不实施任何行为,并不会产生以政府为推手的西方跨国利益集团提出的所谓各国知识产权都可以获得公平公正的保障的必然结果。当然,这也并非是说,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政府可以实施除了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之外的任何行为。严格来说,政府权力的确应该较之市场权利而言有更为严格的限制。但是,限制的程度取决于实施政府权力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之间的平衡点,而并不是发展中国家或者不发达国家政府就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限制政府权力。因此,我国政府在创新型国家转型发展背景下的政府权力行使应该坚持进退有度,既可以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机制与多极化诸边机制策略,又可以使现阶段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切实而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发展需求,并保障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融合性转型。美国经济发展以创新为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几乎被应用于美国经济的每一个领域。因此,美国致力于不断尝试按照美国的发展策略和目标,建立可以回应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需求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寻求更多的外部路径用于推进和捍卫美国创造者、创新者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利益。与积极在TRIPS中寻求利益保障的发达国家类似,借助TRIPS过渡期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空间的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作为国际规则体系的成员国也具有借助国际规则的灵活性保障自身利益的空间。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为了鼓励创新而为创新者提供经济收益的制度,只有在技术与收益之间不断进行平衡调整才能发挥制度效益。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在明确内、外部需求的基础之上,应该尝试走出去,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自我发展之路,加强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争取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传递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第一,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探寻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自我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中,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消费国,与一些发达国家仍然具有较大差距,这使得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中并不具有获得利益保障的比较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在质量与发展潜力上的不断提升,随着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来源也在不断向国家外部扩展。因此,我国应该尊重已被世界各国广为接受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借助国际化发展的推动力,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为基础,继续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仍然存在的内外冲突,为我国创新发展赢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积极的外部支持。与此同时,我国还应该持续努力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升与技术壁垒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与获利带来的负面影响,合理运用国际规则,寻求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规则平衡,为我国创新发展赢得一定的利益空间与发展时间。

第二,进一步探索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权利、义务、责任的实现方式。美国就中美之间在知识产权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安全可控的ICT政策、技术本土化、自主创新、投资限制、产能过剩、政府补贴、出口限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企业、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税收、标准制定等诸多领域中权利、义务、责任的实现仍然存有质疑,并计划持续关注我国以“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为主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对此,我国应该采取措施改变美国不断“采取边缘性政策措施,敦促我国持续性采取措施解决美国担忧”的双边性、被动性策略。转而借助全球多边机制,采取积极、有效而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逻辑的,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实现方式。例如,在表达美国在诉诸世贸组织以外的单方面行动违反国际法之外,明确在WTO条约中享有为保护其本国知识产权免遭滥用而可以行使的权利的范围,明确美国在没有首先获得世界贸易组织裁定我国行为与我国的WTO义务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我国产品征收关税时我国可以行使的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我国在完善自身规则体系、探索在国际规则中的自我发展路径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并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的内容、从制定到执行的程序、国际规则的潜在逻辑,从理论到实践全面提升对国际规则的认知与灵活运用能力,探索适合我国权利、义务、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并为以后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为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需求发声。尽管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中并不具有明显优势地位,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保障发展中国家乃至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中的利益,这是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应尽的责任与应有的担当。应在融入现有规则体系并保障多方权益的基础之上,抓住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发展为我国提供的不可多得的机遇,积极寻求参与制定国际化的知识产权规则并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及理念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中。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全球化利益共享的现实正在积极地消除任何可能导致其发展不稳定或者是倒退的商业形态、文化形态、意识形态。国际化知识产权规则不是其中的第一个内容,也不会是最后一项内容。我国必须尽早地变被动适应为主动参与引导,才能真正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TRIPS促使全球化的知识产权获得了普遍性的保护,也使得具有不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需求的国家站在了同一标准之下,参与其中的国家不得不忽视其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的个性化需求,这种一刀切的、只要求参与其中的国家必须坚持“采取积极的行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国内知识产权发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空间,并且即使已经如此,还被认为做得并不足够,这样的做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综上,为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需求发声,既符合我国参与、维护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定位,有助于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向着更为合理的方向发展,又可以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制定的核心能力,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外部环境中的主动性,主动享受基于规则体系带来的利益,还可以从参与制定规则做起,逐步实现对于更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参与、组织,进一步拓展我国以国际规则解决国际问题的多元化路径。

结论

中美贸易“斗而不破”的底线在当今国际交往中已时移势易。本次美对华启动301调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反映出中美贸易摩擦的嬗变不再是守成大国对崛起大国“和平演化”的粉饰手段,而是美国试图遏制竞争对手,缩减贸易逆差的报复行径。中国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代表的微型芯片等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对外投资在美国遭遇贸易保护主义,拉开了中美贸易摩擦与知识产权博弈的帷幕,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与美中贸易逆差的失衡。虽然,中美贸易失衡的畸变由美国引起,但破拆失衡问题的关键则在中国。为了揭示中美贸易摩擦的根源,探索解决贸易失衡的可能性,应以本次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为背景解释中美贸易摩擦始末及原因,结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应对美对华贸易挑衅的不足。并以本次贸易摩擦为契机,考量未来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践行智慧赋以学理尝试,更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性、融合性转型,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问题应对水平与能力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

责 编/马冰莹

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公司及金融证券等实用法律问题。主要著作有《科技与经济法律新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法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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