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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享: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有效实践

核心提示: 开展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追回和没收犯罪资产。因此,需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来打击跨境转移犯罪资产行为,并充分运用资产分享激发各国开展司法合作的主动性,使资产分享成为追缴、没收犯罪资产的驱动力和有效方法。

【摘要】开展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追回和没收犯罪资产。因此,需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来打击跨境转移犯罪资产行为,并充分运用资产分享激发各国开展司法合作的主动性,使资产分享成为追缴、没收犯罪资产的驱动力和有效方法。

【关键词】犯罪资产 司法合作 资产分享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分享是指犯罪资产流出国与资产实际控制国之间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临时协定,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追缴和没收的犯罪资产按照比例分割的制度。开展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追回和没收犯罪资产。由于资产流入国对犯罪资产的实际控制,在实施追缴、没收等措施后并不必然返还给资产流出国,而且在追缴过程中,提供了便利条件的国家会提出分摊收益的要求,这就涉及到了资产分享问题。

资产分享成为激发各国共同努力追缴、没收犯罪资产的驱动力

长期以来,国家间根据国际合作的理念无偿提供司法协助,但随着跨国犯罪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越来越巨大,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司法合作需通过一定的方式激发被请求国积极协助实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主动性。所以,资产分享自然就成为了激发各国共同努力追缴、没收犯罪资产的驱动力,也成为追缴犯罪资产的有效方法。例如,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创制了犯罪所得分享的理念,并鼓励缔约国依照缔结的多边、双边协定及本国国内法与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犯罪所得。此后,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缔约国可以特别考虑就所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者共同接受的安排。此项内容包含了没收资产分享的可能性,但没有明确提出资产分享的原因在于腐败犯罪的涉案资产与资产流出国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目前,对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进行分享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并已被广泛运用。美国作为资产分享制度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自2004 年起至 2015 年,美国与德国、英国及加拿大等 31 个国家分享了没收资产,累计48次,金额达7200 多万美元。另外,从制度层面,美国以立法和政策方式确立了与外国分享没收资产的标准和具体程序,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资产分享,构建了没收资产分享制度体系。

资产分享应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

各国对资产分享问题通常都是在遵循国际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开展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并共同遵循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司法协助中涉及两方面。一是不损害本国利益。所谓不损害本国利益是指要求或提供司法协助,都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法律原则,否则可以成为拒绝协助的理由。二是各国应当开展资产分享的前提依据是公约、条约及协定。缔约国之间可以通过公约、条约或签订正式、非正式的协定来开展资产分享的司法协助,这符合协定前置的国际惯例和要求,使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晓,有利于促进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平等,享有的权利义务平等。互惠的意思就是给予对等的待遇,是指参与合作的各国在实现自己的司法利益时,在对等的范围和程度下,也应考虑对方的利益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害对方利益。平等和互惠具有逻辑上的顺承关系。平等是互惠的前提和基础,互惠是平等的具体化。在开展司法合作时,不可在他国谋求司法特权,应确保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处于平等地位;在诉讼中,不同国家的居民在国外应享受国民待遇,不被歧视。双方通过司法协助得到实际利益,且在合作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

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跨国犯罪涉及区域广,人员复杂,资产转移隐蔽,在追缴和没收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要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共同确定的基本原则。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在转移、使用过程中常会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产生关联,甚至混合。故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在对犯罪所得开展冻结、扣押、没收、返还等方式的国际合作中遇到风险在所难免。因此,《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都强调在没收犯罪资产时需保护善意第三人。

我国资产分享的现状及强化举措

目前,我国已加入了一些规定犯罪所得分享内容的国际公约。但我国相关资产分享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未作细化要求,对开展国际合作的方式也没有作明确规定,现实的案例鲜有涉及资产分享的具体运用。

我国曾于1996年协助加拿大实施了没收犯罪资产的司法合作,并提出了分享请求,加拿大依据其国内法关于资产分享采取条约前置主义的规定,拒绝了我国的分享请求。此后,加拿大多次表示愿与我国缔结分享协定,并进行了多轮磋商。鉴于中加两国经贸合作往来密切,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携款出逃加拿大的情形时有发生,且中加两国在司法领域合作较早,经过多次的商谈和交换意见,2016年9月,中国和加拿大签订了《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该协定包括“分享”和“返还”两个方面,是我国在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第一个专门协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中国和加拿大在两国间追缴转移至对方境内的犯罪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与他国开展类似的司法合作开辟了新的途径。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我国与外国司法合作体制,并尽快构建本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具体举措可以考虑从以下两点着手:

第一,从立法层面,构建犯罪资产分享制度。一方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并以专章方式对资产分享制度进行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资产分享制度作为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重要手段,应当在立法中统筹考虑,为我国开展犯罪资产分享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另一方面,立法中应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扩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资产范围,将替代收益、混合收益等概念、范畴纳入其中,明确犯罪资产中的关键概念,摒弃不当的定义。当然,为配合犯罪资产分享的立法规定,还需要与部门法与国际司法合作的具体规定相对接,改变我国刑法中对犯罪资产处置模式单一的现状,为确立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奠定国内法的司法基础。

第二,务实、谨慎地缔结资产分享条约、协定。犯罪资产流入国大多为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关于资产分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要求条约前置。因此,在资产分享的国际司法合作中,缔结条约、协定是开展犯罪资产分享合作的法律基础。缔约中,应当立足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充分考虑缔约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兼顾其司法合作的能力、效率,以及成功合作的案例等具体因素。对不同犯罪种类的资产追缴,应当区别考虑,对分享的比结合案情的难易及合作方付出的努力大小综合评估。

在跨国犯罪日趋严重的今天,世界各国必须携起手来,共同应对跨境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资产分享制度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减少资产流出国的损失,弱化转移犯罪资产行为对资产流入国法律秩序的破坏,顺应国际社会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新趋势。

(作者为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注: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国际合作及国内法律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5BFX18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蒋秀兰:《没收的国际合作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年。

②《外交部就李克强总理访问加拿大期间签署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等答问》,外交部网站,2016年9月26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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