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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互联网反垄断有哪些“新招”

互联网行业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面临巨大的挑战。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方法是通过分析由市场反应产生的历史价格来确定相关市场范围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可能会使SSNIP测试方法不能准确地确定基本价格和增长率。

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失灵。首先,大部分互联网公司提供免费的买方产品和付费的卖方产品,这种双边市场特征,直接导致相关产品所属的市场划分不准确。其次,互联网产品成本的特殊性,使得在传统市场普遍适用的SSNIP测试法也在互联网行业面临挑战。

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失效。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垄断的三大标准为: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与成本的偏差;企业市场份额——销售额;市场进入壁垒。但是,互联网行业本身存在的诸多特质几乎使得上述三大标准失效。首先,创新能力是互联网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以产品价格和成本间的偏差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不再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其次,在传统行业中,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份额——销售量越大,企业越有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基本是免费的,销售额对于免费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并没有实际作用,因此,企业销售额也就不再具有审核其市场地位的可信性。最后,互联网行业具有市场进入壁垒低、成本低等特点,但从技术角度看,互联网行业具有严格的技术标准和巨大的成本,二者的相互矛盾,使得市场进入壁垒的测量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行为的界定更为复杂。首先,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以全新的形式出现。例如,互联网搭售行为中的搭卖品和结卖品都是免费提供的,这与传统反垄断法中的搭售行为有很大的区别。其次,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服务、运输、存储以及竞争手段都是虚拟的数字信息,数字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成本低、速度快并且易于修改。

关于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欧盟委员会将互联网行业分为三个基本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付费内容服务市场和广告市场,并根据不同的收入模式对这三个基本市场进行进一步细分。欧盟于2007年开始调查Google并购广告管理技术公司Double Click案件,并最终于2008年初批准Google收购Double Click活动。在整个深入审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对广告市场进行了划分,将其细分为在线广告市场和离线广告市场。

欧盟委员会在微软收购Skype案件的判定过程中,把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细分为消费者互联网通信服务市场与企业互联网通信软件服务市场,并最终判定微软和Skype在互联网通信市场中的视频服务方面有所重合,其中微软的视频服务方主要为企业,而Skype的视频服务方主要为个人。

欧盟关于互联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反垄断的理念、手段等方面给全球经济整体格局的调整和维护带来了重要启示。

具体而言,第一,明确企业行为的合理性定义:只有当所有受影响的企业利益全部有所增加时,才能认为该企业行为具有合理性。同时,还要关注中小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限制大企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二,重新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的划分标准:使用利润来源的方法测算市场份额。比如,对互联网企业单位时间在线用户数量在整个市场上的占比进行测算,能够直接反映出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第三,在市场进入方面,要注重技术标准、转移成本、知识产权等非结构性壁垒对互联网新型企业进入互联网行业的难易程度的影响,并注重双边市场中免费产品的隐形价格问题。第四,对代表性滥用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细化。以搭售为例,搭售者在所搭售产品的相关市场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用户购买和被搭售的产品各自独立,无依附和依存关系;搭售应具有强制性。根据不同情况,我们才能精准地判定该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支配能力。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导)

责编/王妍卓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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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渴]
标签: 反垄断   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