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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联系

核心提示: 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必须严格用好“四种形态”,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思想上深刻认识用好“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把握好“四种形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高度重视严格用好“四种形态”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摘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必须严格用好“四种形态”,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思想上深刻认识用好“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把握好“四种形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高度重视严格用好“四种形态”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党内监督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严格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党内监督的根本遵循以来,党中央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其他方面创新,进一步丰富了“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打铁必须自身硬。”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有效办法,必须严格执行。

严格用好“四种形态”要把握好其内在逻辑关系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党中央关于“四种形态”科学内涵的权威界定。要严格用好“四种形态”,必须首先把握好“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关系。

第一,以批评教育为基础手段,重在防微杜渐。“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最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批评教育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是运用最广泛的监督工具。如果能将这种形态运用到位,就能防患于未然,起到抓早抓小、“治未病”的功能。通过批评教育、谈话等手段,不仅为所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提提领子、扯扯袖子”,让广大党员干部“红红脸,出出汗”,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还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进而坚定他们的信仰,提高他们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功夫,才能防止歪风邪气近身附体。”如果放松了警惕,动摇了信仰,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就可能在“围猎”中被人“捕获”,就可能作出更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和人民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为此,要广泛地、经常地对党员领导干部使用批评教育的手段,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条防线。

第二,以规范惩戒为底线保障,重在形成威慑。“四种形态”的后三种:“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三种形态,形式看似“宽”,实则强调“严”,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更加体现了治党务必从严、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惩戒作用,更加体现了党纪党规的威慑作用。对于刚出现的影响较小的问题,以批评教育、防微杜渐为主。然而,“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不敢腐”的心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正是坚持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才取得反腐败正义之战的阶段性胜利。当前,腐败蔓延势头已经基本遏制,但是党中央反腐斗争依然毫不手软,严厉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告诫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第三,以“关键少数”为主要抓手,重在落实责任。“四种形态”的后三种,主要针对的是领导干部,特别是身为“一把手”的高级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查处的大案要案表明,许多高级领导干部也曾经有理想、有能力、有成绩,但最终沦为“阶下囚”而为人民所唾弃,既有理想信念动摇的内在因素,也有权钱色“围猎”的外部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为此,“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以加强政治建设作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统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严格用好“四种形态”,必须处理好其与政治建设、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立足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不是权宜之计、一时之策,而是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始终。全面从严治党,是永不停歇的伟大事业。这就意味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永远不能退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只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为此,“全党同志一定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拿出恒心和韧劲,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出习惯、抓出成效”。这些要求表明,面对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只能前进,不能停歇和退步的事业。因此,作为正风肃纪重要手段的“四种形态”,就必须贯彻在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始终。只要明确了这个底线,“四种形态”才能落到实处、作出成效。

第二,以政治建设统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具体来讲,“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依靠两个重点:一是以纪律建设为抓手。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加强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二是以领导干部为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是落实政治建设的主体。“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上就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以政治建设统领“四种形态”的含义就是,要站在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以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目标的政治高度,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以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保障

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其中,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解决好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化解好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要防范好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四种形态’理所应当要求监督执纪必须从长计议,工作要做深做细做实,而不能从快从简”,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及时性、灵活性相比,法规制度体系具有明显的长期性、稳定性。因此,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经验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更有利于全体党员干部遵守。当前,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标志,已经形成较为严密的党建法规制度体系。但是,为了防止新问题出现,仍有必要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和问题,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确保法规制度体系始终适应新时代党建的需要。

“四种形态”的核心是“监督”。通过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营造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和制度,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基础的功能。在各种监督中,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同时,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以及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构建立体的监督体系。当前监督执纪工作的重点,要把“尊崇党章同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将党的法规制度体系都深入民心、落到实处、产生效果,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纪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博导)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求是》 ,2018年第1期。

责编/谷漩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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