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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化运营

核心提示: 网络直播平台为信息交互提供了平台支持,为互联网经济大众化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支持,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平台运营缺乏规范化,平台用户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应构建完善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平台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有效监管。

【摘要】网络直播平台为信息交互提供了平台支持,为互联网经济大众化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支持,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平台运营缺乏规范化,平台用户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应构建完善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平台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有效监管。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 功能 法治化运营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生活化发展的产物,在近年来得到快速的发展。大量的网络直播平台在为网络用户提供张扬个性平台的同时,也借助网络的资源整合功能来促进信息的有效传播,改善了社会发展的方式。当然,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诸如无序发展、不良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一些平台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违法性行为破坏行业整体的有序运行。基于此,有必要对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运营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平台的长期高质量发展之路。

网络直播平台的功能

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产生的多向多渠道信息交互平台,就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而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网络直播平台为信息交互提供了平台支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信息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虽然网络存量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用户的基本信息需求,但这些信息普遍存在时效性低的问题,用户最终获得的可能并不是真正需要的内容。相对于网络存量信息而言,直播平台所提供的实时、交互信息对用户多样化的需求有更大的吸引力,用户可以自由地选择相应的平台来进行即时的信息交互,实时信息交流不再是难题。

网络直播平台为互联网经济大众化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直播平台是通过直播形式为会员提供虚拟产品、服务的网络平台。相关信息显示,2015年我国境内网络直播平台接近200家,网络直播市场规模高达90亿元。如今,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达两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期约有三四千个直播“房间”同时在线,用户数可达两三百万人次,这些信息说明作为互联网经济中的一种新兴业态,网络直播平台所具有的低门槛、时间空间自由的特点极大地迎合了大众娱乐和信息交互的需求,成为推动互联网经济大众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网络直播平台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具备的近乎零门槛的优势,使得任何主体都可以通过会员注册的方式进入,而会员的加入必然为平台带来各方面的资源,丰富平台的信息量,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持续性的资源供给。同时,会员在行业、领域方面的跨越性也为社会资源的整合、创新利用提供了更好的路径,例如,一些会员通过对直播平台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整合,然后成为自己开展相关商业决策或行为的优势资源。

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会因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而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分析来把握相关的原因,为平台的法治化运营提供实践性的指导。

法律体系不健全。近年来为了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引导网络直播平台的有序运营。这些法规性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直播平台的运营,但由于这些文件的权威性弱于法律,导致一些平台无视相关整改意见,钻法规漏洞。同时,目前针对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或倡导性的内容,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一旦发现问题,只能够通过限期整改等行政性的处理决定来进行约束,这种惩处结果对于平台来说并没有产生太大的震慑力。

直播平台运营缺乏规范化。目前多数网络直播平台所采用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运营模式,凡是能够给自身带来经济利润的内容都可以利用,这种明显具有随意性、盲目性的运营方式容易产生违法违规、恶意竞争的问题。同时,这种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平台更多关注的是经济收益,对于社会效益缺乏足够的关注。例如,一些平台为了吸引粉丝,会通过“烧钱”的方式来哄抬主播的身价,破坏市场运行秩序。造成平台运营规范化程度低的原因除了平台自身的运营模式以外,还在于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目前相关部门对平台的监管不够及时、直接,往往是在问题出现以后再去追查,最终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也以平台的自查自纠为主,问题的解决并不彻底。

平台用户法治意识淡薄。就网络直播平台自身而言,其仅仅是用户信息交互的桥梁,用户是影响网络直播平台运营的关键性因素。网络直播平台的低门槛虽然吸收了大量用户,但也因那些法治意识薄弱用户的进入而变得低俗、无序,甚至可能增加平台的违法风险。以平台的主播为例,其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部分主播会无视法律法规,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做出一些违反法律及伦理道德的行为,产生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例如,一些主播将直播平台的“打赏”作为自己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他们会选择用色情、赌博等相关内容来吸引粉丝的注意力。

实现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运营的策略

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运营目标的实现仍需要较长的过程和时间,也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推动。就目前来看,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运营的实现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构建完善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机关要以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发展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标准化的法律,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的方向,确保平台所拥有的积极功能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同步化建设,借助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平台业务内容,明确禁止开展的项目,确保平台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同时,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由有权立法的机关进行,要保证立法主体的资格,确保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违法情形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加以强调,强化平台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责分工问题进行清晰的说明,使各主体能够有效配合,共同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化运营。

提升平台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平台参与者法治意识的增强主要应靠相关的宣传教育机制来实现。首先,平台要严格执行主播实名制认证制度,所有加入平台进行直播的主播应在平台及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便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对其进行追责。其次,直播平台要在用户注册时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测试,将通过法律知识测试作为用户注册的必备条件。最后,平台要加强对主播直播过程的监管,确保直播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有效监管。其一,净化网络直播平台行业的发展环境,实施网络直播平台运营的行政许可制,杜绝未取得相关许可经营证书的平台上线运营;其二,构筑“政府+平台+用户”的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各主体在网络直播行为监督方面的积极性和功能,确保网络直播平台在有效的监管模式下良性运营;其三,实施监管工作“回头看”,在对平台下达整改意见书以后,要对其整改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敷衍应付的情况。

(作者分别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8月20日。

②郭卫东、李静芳:《对网络直播“下半场”发展的思考》,《新闻战线》,2018年第19期。

责编/高骊 谢帅(见习)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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