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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政府不能缺位

【摘要】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鲜为人知到广为人知,从遭受冷遇到广受追捧,这一过程反映了我国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应墨守成规,而是应当通过加强科学研究、推进宣传教育、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以及加大经费投入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职能。

【关键词】政府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开发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全民非遗热”持续升温,但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还需辩证地看待。一方面,人民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说明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群众逐步意识到满足精神生活的重要性,这无疑有助于促进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客观审视当前“非遗热”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与市场接轨,文化艺术品不断商品化。其中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商品开发的招牌,大大消解了自身的文化属性,更有甚者成为了低俗文化,对群众的精神世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政府有必要发挥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职能,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

政府在“非遗”保护、传承中应当履行何种职能

2018年6月6日,在法国巴黎举办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7届会议中,我国高票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之一。这不仅充分肯定了我国政府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所作出的努力,也激励着我国政府继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能。

从法律视角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起步较晚,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2011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束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明确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能。其中有以下内容:将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与传承工作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宣传工作,强化群众的保护与传承意识;根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加强传播力度等。

从文化性质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共文化产品。然而,目前的文化市场中,只有个别企业与个别群众愿意提供这一公共产品。只有政府参与市场管理,以“有形的手”引导市场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供需市场,引导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才能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从社会发展视角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给予的资金投入,难以在短期内为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对社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群众来说,能够提升个人的文化素养;对于社会来说,可以延续人类的文明基因,提高群众的民族认同感,进而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因此,政府需要从社会责任视角、民族发展视角、长期经济发展视角出发,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活”的遗产,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有序推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引导相关学者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涉及多个学科专业知识的技术性工作,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大多不具备相关专业水平,因此还需引导相关学者积极参与,以免造成决策的失误。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应邀请专家学者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的技术支撑,避免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受到忽视而逐渐消失。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项目基金,引导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史、规律、现状等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进而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以便其更有效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加强群众的“非遗”保护意识。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范畴,广泛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文艺汇演、文博会等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讲座、交流等活动,普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相关的知识,同时还应当充分借助新媒体等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强化群众的保护与传承意识。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当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未能引起群众的广泛重视,因此,加强传统文化教育成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途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鼓励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传活动。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一方面,引导社会企业参与。当前,一些地方已在引导旅游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获得了成功经验,这不仅极大地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资金支持。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充分审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对于其中适合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部分,应当积极引入旅游市场,将其打造成优质旅游产品。同时,也需要对旅游行业与企业进行必要的干预与引导,避免过度的商业化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一方面,引导社会个体与团体参与。传承人的积极性与传承方式的科学性是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引导民间艺人、匠人以及热衷于文化事业的社会人士与团体自发组建社团,组织日常交流活动,进行技艺切磋。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投入力度。一方面,提高用于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近年来,尽管中央政府已经拨了一大笔专项资金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但在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保护与传承工作压力较大的地区,专项资金仍然难以满足需求。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不应过度依赖中央拨款,应从自身财政收入中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项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开发。另一方面,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来源渠道。各级地方政府需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设置专项基金,借助税收优惠等方式吸纳企业捐助;在市县两级文化管理部门下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构,对于适合产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探索产业化发展新模式,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旅游服务,以扩大收入来支撑保护与传承工作。

(作者为通化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钱永平:《社区参与视角下的县级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以山西祁县文化局为例》,《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

②仝召娟、梁婕、许鑫:《我国非遗保护政府机构官微利用现状及优化策略》,《图书情报工作》,2017年第2期。

③欧阳正宇、王琳:《旅游产业弱势区基层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③张希月、陈田:《基于游客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影响机理研究——以传统手工艺苏绣为例》,《地理研究》,2016年第3期。

责编/王妍卓  牛牧瑶(见习)

美编/王梦雅

[责任编辑:孙渴]
标签: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