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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现代化亟需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民主政治,是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的根本保证。不断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持续完善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伟大历程,深刻揭示了“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又推进全面现代化”的中国发展逻辑。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局势,破解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权利、激发人民创新活力的根本之路,也是新时代推进全面现代化的根本需要。

保障人民权利实施,亟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推进现代化的主体力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现代化成就,其根本的动力之源,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断得到落实,人民群众的创造创新活力不断得到激发。但相对于日益多元开放的社会结构变迁,相对于日益高涨的人民民主意识和权利诉求,人民及公民个体的各项宪法和法律权利亟待进一步落实到位。

从公民权利的构成体系来看,如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经济权利方面的财产权和各种物权、公民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人格权和社会保障权利,都需要通过加强宪法和各种法律的监督和实施细则加以落实。从公民在基层单位和组织中的权利实施来看,公民在各级各类单位组织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样需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的民主进程和法治进程来加以落实。人民及公民个体的权利体系与具体权利落实,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制度性基础,也是全面现代化的基础性保证,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保证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有效落实和实施,才是保证人民发展自由和创新活力的基础性工程。如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公开,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都是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协调人民利益实现,亟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人民利益的有效实现,是人民群众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政权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但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社会结构的多样化导致了人民群众利益的多元化,也导致了协调人民利益的复杂化。虽然人民群众在根本性、长远性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切身的、具体的利益方面,也有着各种各样的错综关系,如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的不同,有所谓的既得利益固化和利益藩篱问题,群体与个体利益的不同和纠纷,个体与个体利益的不同和纠纷等。所有这些发展中的利益矛盾和问题,都需要通过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加以有效协调和解决。

如在协商民主的推进中,在广泛、多层次、制度化的原则下,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协商民主的操作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基层政府的民主发展方面,开拓和创新多样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促进基层的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够有效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

在基层治理中,切实改变“高压强控”的静态稳定观念,建构切实有效的“利益协调体系”,以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为主体,吸收社会各界“新乡贤”参与,完善村、乡镇、县三级“人民调节体系”。保证用人民组织的力量,把各种利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保障基层社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可持续状态。

加强人民监督力度,亟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人民群众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也是各种公共权力行使和公共工程建设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有广泛性、长期性、低成本、隐蔽性等强大优势。正是依靠人民群众及其社会舆论监督力量的不断加强,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的反腐倡廉建设才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但在以各级纪委和监察委为主体的体制内监督力量不断加强的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在基层政府和基层社会的治理中表现较为明显。如何发挥无处不在、广泛强大的人民监督力量,就亟需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力度并深入基层。

如应完善用宪法和法律的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监督的权利落到实处。依法有序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利,切实保障人民检举的权利和检举行为不被泄露和报复,推进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民主法治建设,加大对基层干部的民主评议范围和民主监督力度。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中,依法有序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律建设和制度保障,开拓各种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和机制,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监督权利。进一步加强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的民主决策进程,开拓“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参与县乡公共决策的渠道和机制,有效提升基层政府决策的人民参与和人民监督。

通过制度性政治体制改革,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落实

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的全面现代化任务和挑战十分艰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但要进一步推进机构性、功能性的行政体制改革,如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放管服”改革等,更要进一步加大结构性、制度性的政治改革,如公民权利体系的落实完善、国家和基层治理体系的改革建构等。

如进一步完善人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落实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实施细则,加快《民法典》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进程;进一步理顺各级人大、各级政协与各级党委政府的法理关系,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和代表职能,加强各级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的制度创新和全国推广。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种关系,在事权、人权与财权方面,构建平衡、协调、高效的央地法律关系,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干事创新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发挥更大的“改革红利”,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在保障落实人民权利、人民诉求、人民利益和人民监督等方面,加快制度性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进度。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政治发展与国家治理”创新组首席研究员)

责编/谷漩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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