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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治理网络公共领域

【摘要】网络公共领域能够协调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公众提供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推动社会结构转型升级。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着合理政治建言遭遇困境、网络暴力屡屡发生、理性讨论与现实批判缺席等问题,需采取培育理性的公民意识、推进网络立法工作、强化网络公共领域监管、加强网络传播的伦理管制等措施治理规范网络公共领域。

【关键词】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互联网发展与治理,不断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以拥有理性批判能力的网民为主体、以社会公共事务为话题的新型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能够协调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公众提供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缓解社会矛盾冲突,促进政治民主和社会转型。如何有效治理网络公共领域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时代课题。

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和重要性

提供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并非单一的、普通的公共概念,而是能够向弱势群体开放、可以容纳多样化意见表达的开放空间。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网民可以通过BBS、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公共空间发表政治言论,自由地就某个公共问题展开讨论,这无疑有利于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此外,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摆脱身份、地位、年龄、性别等现实因素影响,更加直接地表达利益诉求、政治言论等。

缓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疏通和缓解的社会。而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疏通和缓解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信息沟通与传递通畅的社会。随着改革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关系趋于多元化,资源环境问题、收入差距问题、经济风险问题、腐败问题等都潜在地威胁着社会稳定。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则有利于扩大政治参与,释放社会不满情绪,消解公众非理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协调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哈贝马斯将社会生活划分为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公共权力领域三部分。其中,公共领域介于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国家权力试图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合法性支持,而公众则试图通过公共领域表达利益诉求。在中国社会中,网络公共领域就扮演了协调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领域的角色,表达着民众对政治统治、政治行为的认可。网络公共领域不仅为普通公众提供了参与社会讨论的平台,也提升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提高了他们理性思考的能力。

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着合理政治建言遭遇困境、网络暴力频发、理性讨论与现实批判缺席等问题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讲到,公共领域形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源于私人领域的、拥有独立人格与理性精神的公众;二是拥有可以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平台;三是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讨论,并达成社会共识。网络公共领域是社会交往与文化批判的空间,也是公共权力批判和社会反思的重要平台,有着强烈的政治性与公共性。然而,从当前网络的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道路上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合理政治建言遭遇困境。网络空间中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评论和批判公共政策、政府行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观点,这有利于培养公民政治素养。但是,也存在一些网民缺乏基本的网络道德,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理性批判能力,甚至无节制发泄个人情绪的现象。比如,在群体性事件中,一些网民并未深入了解事实真相,容易从自身立场出发,发表侮辱性、攻击性、煽动性言论,甚至做出“人肉搜索”、发布网络通缉令等非理性行为。此外,在网络空间中议题数量较多,难以形成较为集中的社会议题,不能形成高质量的理性讨论,不易实现市民社会和公共权力领域的良性互动。

其次,网络暴力频发。在网络暴力中,“人肉搜索”是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人肉搜索”对于网络社会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相结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网络公共领域,网民用“人肉搜索”毫无顾忌地搜索和曝光他人个人隐私,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有些网民言论偏激,常以侮辱、谩骂、人身攻击等方式对待他人,这些都有违网络公共领域的社会批判功能。

最后,理性讨论和现实批判缺席。当前,少数网民缺乏理性批判能力,不能理性地分析网络事件的真相,常会受网络谣言、小道消息的蛊惑,成为虚假网络信息的受害者和传播者。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许多非理性特征,如颠覆精英化、解构传统价值、言论粗俗浅薄、内容空洞无物、无意义调侃等,这显然是一种非理性的宣泄与狂欢,诸如此类的非理性问题需要得到正确引导和有效化解。

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措施

网络公共领域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方向,也是推进政治民主、培育公民社会、推动社会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然路径。当前,应从公共领域理论和网络公共领域现状出发,培育理性的公民意识、加强网络立法工作、强化网络公共领域监管、加强网络伦理管制等,以进一步完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

一是培育理性的公民意识。在网络公共领域,公民意识主要表现为理性精神与公共意识。其中,理性精神是指平等、尊重、宽容、自律等精神品格,公共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公共准则的认可和遵守。哈贝马斯曾谈到,“只有让私人参与到公共领域所控制的正式交往中……才能把两个交往领域联系起来”。要积极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将公民意识教育融入核心价值观教育、普法教育之中,培育宽容、理性的公民文化,也可以利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BBS等网络平台,引导公民理性参与网络公共生活,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与理性精神。

二是推进网络立法工作。我国网络立法建设滞后缺位,不能有效规范各种网络行为。为此,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推进网络立法,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比如,可以通过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不良网络文化,还可以用法律条文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职责、权限等,解决责权不明、推诿扯皮、多头监管等问题,提高网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强化网络公共领域监管。首先,要提高网络公共领域监管的科学性。比如,可以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互动平台,引导网民讨论或评论公共政策和国家大事,有针对性地回复网民的意见或建议,在网民心中树立负责任政府的形象。其次,要提升网络监管能力。监管部门利用先进网络技术开展网络监管,严厉打击网络欺诈、网络造谣、网络暴力等不法行为,以净化网络环境、创新网络文化。最后,要正确引导海量网络信息。要在尊重舆论传播规律的基础上,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导向,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推动网络舆论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网络传播的伦理管制。网络媒体使人们更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种网络信息的同时,也存在诸如网络暴力频发、网络犯罪和网络色情屡禁不止等问题。这些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要加强网络传播的伦理管制,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大力宣传网络文明公约;加强网络自律,提高网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网络经营服务场所、规范网民网络行为。

(作者为江苏师范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②刘良:《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政府治理模式变迁》,《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

③许英:《互联网·公共领域与生活政治——刍议数位民主》,《人文杂志》,2002年第3期。

责编/陈楠  贾娜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孙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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