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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不需要一部《守信法》

【摘要】当前,信用经济已经到来,如何让信用助力城市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信用问题已有相关条目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标准,并不能产生真正有效的约束和制裁。因此,在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部《全民诚实守信法》。

【关键词】法律  城市建设  信用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信用意识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社会信用环境和秩序、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关系还有待继续完善,失信现象仍然存在。将信用作为法律、规则确立下来已成为共识。虽然我国各部委、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些有关信用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但是,这些法规和制度的侧重点、规则、要求各有不同,在国家层面也尚无统一的信用立法。对于当前社会中的一些突出的、棘手的问题,虽然法律法规已有相关条目规定,但并不能产生真正有效的约束和制裁。因此,在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部《全民诚实守信法》。

诚信缺失现象出现的原因

在当今社会中,不诚信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典型表现:第一个就是碰瓷,典型的敲诈行为;第二个是哄抢,乘人之危截取不义之财;第三个是老人摔倒了没人扶,为什么?主要是怕被诬陷;第四个是职业信用操守和底线的缺失。

这四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规制的不健全。碰瓷案件频发的背后,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定案难度较高,将碰瓷案件确定为民事违法案件还是刑事违法案件存在争议。尽管目前的碰瓷案件大多进入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是在罪名定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哄抢行为则更多地反映了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驱使他们做出“明抢”的恶劣举动。摔倒的老人没人扶反映了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即对于诬陷者的惩罚只停留于民事责任层面,除非诬陷者“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例如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缺少统一的定义口径、行政执法机构的授权不足、对制假售假行为惩罚力度较轻等情况。

归根结底,诚信缺失现象仍存在,还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缺少对这些失信行为做出制裁的充分具体的法律解释。

信用使经济更有活力、城市更加和谐、社会更加公平

笔者提出的三维信用理论认为,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按信用资本多少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信用服务,其实质是按信用配置资源。现代信用服务是资源配置的新方式,而信用配置资源是信用资本价值实现的新渠道。

在现代信用经济中,社会与市场既按传统的真实资本配置资源,又按信用资本配置资源,以期达到资源配置公平有效的最优状态。事实上,其与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共同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持续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人们可以凭借自身积累的信用资本完成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获取相应的经济利润,也可以凭借信用进行融资、贷款等活动。城市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积累和提升自己的信用资本,并以此公开、公平地参加资源分配。信用使经济更有活力、城市更加和谐、社会更加公平。

信用资本作为一种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够参与社会资源配置,体现了社会公平。同时,信用使得人们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手段更加多元化,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获取自己最需要的社会资源。所以,信用资本可以说是社会资源配置最好的选择,解决了缺少统一的、社会公认的手段配置社会资源的问题,丰富和扩大了社会资源配置的领域与手段,也补充和调节了仅以实物资本配置资源的不足与漏洞。

信用建设提升人们幸福指数

以信用为支撑、信用配置资源为基础、相互信用为前提的现代信用经济和现代信用服务,已经在多个行业和场景中出现并发展。在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在很多行业与场景中得到很好发展的背景下,众多网络平台和商家开始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用服务。如今信用服务已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信用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信用经济悄悄到来。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信用活动,已经从有钱人向银行的信贷融资活动,拓展到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场景中。比如,现今为人们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共享单车,在接入支付宝的信用免押金服务后,已经为大量用户减免了押金。现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建立信用制度与规则以及提供信用服务,就可以提升人们的幸福感、获得感。信用建设开启了按信任资本向人们分配社会资源的新时代,没有信用就没有机会,所有人因信用而平等,因互信而生活更美好。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深入推进,社会资源配置正逐步以信用资本为标准。因此,在信用经济下的城市管理要进行信用建设,就要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和办法,建立能够为信用资本进行记录、评级与评价、登记、交易、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政策与制度体系、信用产业链服务体系。

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需要政府主导,也需要城市各方力量的推动,尤其需要服务机构的参与,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首先,征信与信用评价要从仅为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融资的少数群体服务,拓展到为所有社会公众服务。利用数据分析,从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等多角度刻画和评价人们的信用。其次,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制度安排的角度,为新型的服务提供发展空间。再次,政府要制定规则、做好裁判,加强对信息安全和信用风险的监管。最后,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开发更多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建立丰富的信用应用场景,把老百姓的信用价值和信用资本落在实处。事实上,现在的信用应用场景还不算多,这是未来信用服务机构要提升的空间。城市发展需要更多创新的信用服务,使老百姓能够真正享受信用带来的红利。

信用建设的重点在于形成信用规则

信用是由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三个维度构成的。诚信度是信用主体的基础素质,用失信率衡量;合规度是信用主体对于各种社会规则的遵守程度,用违规率衡量;践约度是信用主体在经济领域中的信用情况,用违约率衡量。合规度表现为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社会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则、民间惯例、内部管理规定的意愿、能力与行为结果,涉及信用主体的一般社会活动,体现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和信用责任,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硬性约束,是明确的社会规则,是把诚实守信中已形成的、被民间公认的诚信精神上升成明确规则,并落实成社会与商家、电商平台等的具体的合规管理规定。

合规维度作用于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秩序。在人人诚信的行为集合中,社会秩序呈现规范、有序、公平的良性特征;反之,在人人失信的行为集合中,社会秩序必然出现弃约、违约、欺诈的恶性循环。因此,必须确立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信用管理政策并严格执行,形成人们的社会行为边界。合规信用体系实质是以法律法规、社会公约、行业准则和企业规则为依据,以商家对消费者的合规信息记录为基础,以信用服务机构和平台为依托而形成的激励守规、惩戒违规机制,是促进现代信用服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信用相关问题已有相关条目规定,但是其约束力和强制力仍相对较弱,并不能产生真正有效的约束和制裁。因此,推进城市信用建设,我们需要发挥合规度作用,形成合规性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全民诚实守信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吴晶妹:《三维信用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

责编/孙渴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孙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