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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字音乐产业有序发展

——以网络“毒歌”事件为切入点

【摘要】网络“毒歌”在数字平台上的泛滥,凸显出数字音乐产业对自身定位认知不足的弊病。数字音乐平台具有媒体特征,应当借鉴传统媒体经验,对数字音乐平台发布传播的作品进行适度的内容审核。为保障数字音乐产业有效治理,应推动建构多元化、多层级、全社会的治理体系,积极发挥法治功能,为数字音乐产业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网络“毒歌”  数字音乐平台  内容审读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伊始,《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新华社、环球网、中国青年网等国内媒体,以及共青团中央官微、中共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紫光阁官微,甚至部分境外重要媒体等,齐声撰文痛批某嘻哈歌手早期作品《圣诞夜》的歌词存在涉毒及侮辱妇女等违法现象。此后不久,有关部门又查处了大量涉及经典革命歌曲的恶搞视频、恶搞音乐。这些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或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数字音乐作品统称为网络“毒歌”,网络“毒歌”往往寄生在数字音乐平台上,借互联网渠道流传,虽经有关部门数次集中执法,但“毒歌”泛滥现象仍未能有效制止,发人深思。对数字音乐产业应采取综合治理思路,在尊重数字音乐平台媒体特征的同时,对其传播内容进行适度审核也是不可或缺的治理环节。

数字音乐平台对用户的影响较之传统媒体有过之而无不及

数字音乐平台,又称网络音乐平台、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等,是以提供数字化形态的歌曲、乐曲、辅以视频画面的音乐产品等,并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上述产品的经营性机构。数字音乐平台是新型媒介的一种,具有媒体特征。

近年来,随着数字平台上传播的信息被数以亿计的用户所阅读接收,并通过转发、分享、讨论等方式扩散到更大的受众范围中,数字平台经营者亦开始重视信息传播流量以及流量带来的收益,深刻介入到信息的采集与加工之中,数字平台的媒体特征日益凸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8年公布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所提供服务的属性为“信息发布与传播”。

具体到以音乐内容互联网传播为主业的数字音乐平台,首先,截至2016年底我国数字音乐用户已经高达5.03亿,在群体意义上具备了一定的媒体特征。其次,重要数字音乐平台,如搜狗音乐、QQ音乐等几乎均脱胎于主要门户网站或搜索引擎,先天与信息交互、信息传播具有契合性。最后,各数字音乐平台不断进行经营模式创新,通过粉丝俱乐部、论坛、博客、在线表演等方式聚集人气、推动互动。用户则不满足于被动收听音乐,而是热衷于评论、分享,甚至反馈或参与创作,这都使得数字音乐平台由单向的内容提供转化为交互媒体。有学者认为,凡是具备互动参与性的网络应用都具备社会化媒体的属性。不但如此,数字音乐平台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深入挖掘分析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客户的行为习惯与偏好,进而通过定向推送、或者参与创作等方式深刻影响客户,其对用户的影响较之传统媒体有过之而无不及。

数字音乐平台应对其传播内容进行适度审核

传统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受制于各国政府对信息传播的监管,其中内容监管即要求媒体对传播内容与信息予以审核。然而,数字音乐平台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粗放式经营明显,对于因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认知不足。近年来,我国立法与监管机关已经加强监管力度,对数字平台施加了类似于传统媒体的审核义务。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要求“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在发现违法犯罪或有害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传输、及时报告,而发现此类信息的前提或在于平台主动检索,或在于“被告知、被投诉”,两种方式均与传统媒体规制传播内容的审核方式相似。文化部作为数字音乐平台的设立审批机关,先后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018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更是明确信息服务类数字平台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负担主体责任,“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这一政策理念也应为数字音乐平台监管机关所借鉴。

当然,保障信息自由流动是文明社会所必须,故此对于传播内容的审核虽然必要,但内容审查与筛选技术发展的局限、平台传播作品的数量巨大、创作者故意采取反审查措施等因素都可能使得数字音乐平台无法完全禁绝违法违规产品的上线与传播,因此应考虑借用著作权侵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以避免过重的责任阻碍数字产业发展。借鉴相关国外立法,数字音乐平台在履行审核义务之时,如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无法获知违法违规产品传播的事实,则在他人提醒或投诉之后,如平台能采取停止传播、禁止访问等措施,则应允许免除其责任;反之则数字音乐平台应当因未履行审核义务而对监管机关承担责任。

推动数字产业对其传播内容进行有效治理

第一,加强监管,推动建构多元化、多层级、全社会的治理体系。目前我国对数字音乐平台的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职能交叉,文化管理机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电子商务主管机关、网络信息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协同监管,将数字音乐平台履行审核责任的情况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数字音乐平台更好地对传播内容进行筛查,制止违法违规、违背公共道德的内容传播。同时,数字产业协会组织、自律组织等应加强内部监管,制定行业规范与行为标准,推动作为其成员的数字音乐平台积极履行审核责任,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多主体共同发力的优势,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对网络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举报之中,遏制违法违规内容的传播。

第二,强化法治理念,引入司法作为对数字产业有序发展的保障。数字时代的信息源可谓无处不在,因此,全民提升法治理念、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全民守法至关重要。数字平台的使用者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却由数字音乐平台承担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的正向引导功能。因此有必要积极鼓励并支持数字平台对发布违法违规内容的主体追究责任,一方面可以解决因违法违规内容传播缺乏直接的、具体的被侵害人而无人主张侵权或禁止的困境;另一方面则可以“釜底抽薪”,从源头上制止内容违法违规作品的发布与传播,建构起“全民守法”的数字生态环境,从根本上保证数字平台传播作品与信息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因此,数字音乐平台应强化法治理念,在加强网络审核的同时,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追究违法违规内容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真正的违法者形成震慑。

由于数字音乐平台与其用户之间普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平台应善用合同约款,将使用者发布违法违规作品的行为确定为违约行为,并据此在使用者违反约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对违法违规内容的发布者形成制约。一方面,数字音乐平台应强化法治意识,推动企业内部合规发展,高度重视司法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亦应“公正司法”,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数字音乐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服务规则,督促用户与平台提高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从而为数字音乐产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为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6FXC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②喻珮、姜潇等:《网络“毒歌”正“毒杀”专业音乐市场——文化部公布“黑名单”:网络音乐该如何健康发展》,《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8月13日。

责编/孙娜    美编/宋扬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数字   产业   发展   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