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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惩处道德失范行为

【摘要】目前,我国道德领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滑坡”“失范”等问题,需要借助法治手段,通过加快社会立法工作,激发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净化能力;需要增强法律惩处力度,建设具有普遍伦理意义的“底线道德”原则;需要将突出问题纳入到法律调节范围中,强化法治监督力度,从而顺应法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法治 道德领域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了新时代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其中贯穿着大量法治精神和要求,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法治是刚性和规范性手段,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法治和道德相互依存。当前,面对诸多的社会问题,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有所弱化,强化法治手段,成了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新时期我国道德领域内的突出问题

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有所退化。在社会演变进化过程中,道德一开始就承载着抑恶扬善的功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道德的社会地位有所弱化。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在现代功利主义的影响下,“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问题不断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正在逐渐弱化,社会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使得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这种人际关系依赖于具备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进行的交往也使道德逐渐被挤向了边缘地带。

道德权威形象正在淡化,部分人社会价值观异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尤其是农业社会时期,道德是以权威、绝对的形象支配着公众的社会行为,不管是文人还是农民,个体为人处世的准则就是气节、明德。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到现代社会中,自由、个性、解放等思想被一些人误读,道德权威的形象逐渐消失。受市场化、功利化的影响,在现代社会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道德相对主义,并且多维意识形态的碰撞与摩擦使传统的“是非”“善恶”评判标准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世间之事已经失去了原有固定的是非标准。在部分公众的心理潜意识中,道德成了可有可无的边缘意识,道德被越来越多的人肆意践踏,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价值观异化,社会责任感淡化。

道德底线失守阻碍了社会秩序的有序开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急剧的社会变化之中,新旧价值观念体系、道德规范体系相互交错,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许多道德失范现象,人们的精神领域出现了一些混乱、无序状态。由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公众道德底线失守,引发的社会诚信危机成了我们必须要直面的现实问题。一方面,道德底线失守的现象并不仅限于单一的食品安全、市场诚信等领域,这引发了民众对伦理道德功能的质疑;另一方面,一些行为主体的道德底线频频失守,包括个体、组织和企业等,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信任危机。

加快社会立法工作,完善民众道德教育

加快社会立法工作,激发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净化能力。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尚未健全,为了保障道德伦理能够扎根于稳健的社会土壤中,在道德领域内推行立法工作,能够激发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能力,为道德伦理和日常生活构建一个合法的缓冲地带。一方面,社会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为了使社会法更具可操作性,要为社会法制定可行性较高的执法规范和标准,如社会经济法、老年保障法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部分道德规范逐步上升到法律高度上。在执行社会法时,严格按照完善的规范和标准,强制性地规制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避免社会法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规范道德问题上,法律具有明显的导向性优势,以法律的强制性警示和预防社会矛盾冲突的无序性蔓延。由此社会法应尽量走在社会事务发展的前列,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形势,要变被动适应为主动引导,针对数字侵权、网络恶意传播等现象,发挥预警、规制作用,加快社会的立法工作。

完善民众道德教育过程,强化社会管理专项教育和治理职能。在民众道德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道德教育活动,全方位地进行公德教育,提升公众的道德认知,促进和谐社会道德目标的实现,淡化行为主体的功利性思想,从而形成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道德自律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社会管理人员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通过普法教育、道德宣传等手段,引导公众形成积极正面的道德行为准则,提高民众的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确立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发挥社会管理的公众教育职能。同时,要将道德表现、法治能力纳入人事考核机制,赋予为人民服务以新的时代内涵,提升他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治素质,有效解决社会范围内的信任危机和诚信危机,重拾民众对道德功能的信任。并且面对不断出现的道德功能退化、地位弱化等突出问题,我们也应将法治理念引入到道德领域中,促使公众形成积极的价值观念,以刚性原则规范、制约和引导公众的社会行为,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充分发挥德育、法治的双重效应。

建立“底线道德”原则,强化法治监督力度

增强法律惩处力度,建设具有普遍伦理意义的“底线道德”原则。在用法律手段惩处道德失范行为的工作中,要突出对社会公职人员的渎职、失德行为进行惩处,按照道德失范行为的程度,对严重的失德行为和渎职行为实行降职、开除等惩罚,并明确警告、记过等不同的惩处级别。公民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就是建立一个普遍道德规范的核心定位。首先,要将道德适用的范围扩大,尊重人权、关注个体生命价值,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履行道德规范。其次,道德底线的建构也是道德现代化的过程,要将道德标准调整到普通公民均能接受的合理水平。

将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纳入到法律调节范围中,强化法治监督力度。一方面,在当前中国的道德领域问题构成中,针对新型的突出问题,要尽快建立起适当的法律规范,如网络侵权、电信诈骗等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匿名、开放的网络行为给网络环境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此建立适用度高的法治体系刻不容缓。另一方面,要明确具体的惩处措施和惩罚力度,将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体现在法规中,以量化的形式提高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传统道德意识下的“尊老”正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了切实提升法律在道德领域的震慑力,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类似违法行为所应承受的物质和精神处罚。另外,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为了使之成为法治监督的必要补充,还需要加大行政监督、民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力度,在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中,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就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严守道德行为规范,从而使市场经济的运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叶方兴:《德法互济 协同共治——“德治与法治:治理的逻辑与路径”学术研讨会纪要》,《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11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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