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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

核心提示: 加强村官腐败防治,既需要从改革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从源头上形成约束机制;也要加强对股民(村民)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要积极参与建章立制,协助做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工作。

【摘要】加强村官腐败防治,既需要从改革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从源头上形成约束机制;也要加强对股民(村民)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要积极参与建章立制,协助做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工作。

【关键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村官腐败 防治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资源支配的错位客观上为村官腐败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将农村土地全部国有化,农民不再拥有土地,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村民农村户籍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户籍,并以立法的形式将以行政村或居民小组(自然村)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改组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这些脱胎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公司,并不严格具备《公司法》的属性和特征,加之一些不具备公司治理能力的村官顺势成为企业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源支配的错位客观上为村官腐败创造了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尽管表面上都有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股东代表大会、聘任(总)经理等分工及治理机制,但实际上多数仍按“村规民约”或少数人决策管理。“三会”往往是合并在一起召开的,只形成一份“三会”纪要(成员分列签名),缺少独立决策空间,董事长或董事会很容易在会上引导监事会、集资委,甚至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结果。在决策机制设置方面也不科学,公司实行“一人一票”的选举和决策机制,不是大宗族的人很难当选或通过议案,难以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经营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监管意图。

股权设置存在先天缺陷。由原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其股份不能转让、抵押和继承,也不得提取股本。由此,股东(村民)对自己拥有的股份只有收益权而无处理权。这些法定的限制导致股东(村民)的股权不完整,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根据现实状况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和有效配置,对公司规模的扩大和效率的提升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种封闭性的规定导致了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聘任不经过市场,基本上直接从本村中大姓或大家族成员中选拔人员担任,容易在选举过程中产生贿选等腐败行为。此外,作为集体股代表的集资委成员是从“董事、监事”中选举产生的,薪酬也是以董事、监事劳动报酬为主,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合作股股东“一人一票”,导致集体股产权代表在大会上没有表决权,年底也不计提集体股股利,集体股失去分配权。

股东(村民)参与股份合作公司治理能力不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经历村改组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组成仍然难以摆脱以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形成的治理秩序。虽然村民已经蜕变为“股东”,但内在传统守旧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加上有的村民文化素质偏低,导致对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和意识较弱。

政府部门有责无权导致公司缺乏监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强调以自主经营为主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政府对公司运作的关键环节没有法定的监管权力,对于公司容易产生腐败的管理领域也无法采取切实的监管措施,导致政府无法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公司党组织引领作用弱化。社区实行社企、政企分开后,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再兼任公司董事长,社区核心凝聚力有所下降,加之党组织在公司的定位模糊、覆盖面小,党员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其监督机制与公司运营治理严重脱钩。调查显示,南方某沿海城区168个公司中的728个董事成员中,党员仅占44%。

改革完善村官腐败防治机制

加强村官腐败防治,既需要从改革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形成约束机制;也要加强对股民(村民)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要积极参与建章立制,协助做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工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落实监事会、集资委日常坐班及薪酬待遇制度,建构公司内部“三会”分权制衡常态机制。指导公司设置总经理、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职职位,试点引入独立董事或安排专业管理人才担任公司总经理,有效剥离公司运营权;探索通过资产委托管理成立运营区级或街道层面运营平台,统一承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实行任期经济指标考核管理机制,加强一、二级公司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力度。

完善股权配置方式,试点股权改革。一是赋予集体股表决和提案权利。通过街道或社区党委提名(或直接委派),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后,由街道办审批任命的方式,产生集资委成员及其主任,代为行使集体股权利。参照监事会可以动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20%股东可以联名提出议案的做法,给予集资委提案权,可以直接提出议题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二是保障集体股分配权利。规范公司严格按照集体股比例计提及分配股利,用于社区公共事务或股民福利支出;同时强制纠正公司亏损分红、超利润分红、超比例分红行为。三是推行股权改革试点。探索合作股日常管理、内部流转等管理模式,打破股权封闭局面。依法依规做好“农转非”股权信访稳控工作,引导信访人员走司法救济程序,并寻求化解股权信访问题长效机制。

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对城市化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推动社区居民由村民向市民、股东的观念转变,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意识,使由村民转化的社区居民真正成为具有强烈民主法治意识的社区发展主体和公司法人主体。通过举办针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腐败警示教育活动,鼓励社区居民理性维权、勇于监督,进而形成自下而上的强有力监督力量,从根本上铲除社区腐败滋生的土壤。

开展资产清查,奠定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基础。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清理核查,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做到“四清”,即“账清、财清、物清、债权清”。清查过程要严把公开公示关,利用党风廉政信息平台的建设,在公司财务、企务、局务方面实现信息公开,并组织股东(村民)评议,接受股东(村民)的建议和意见。

创新监督机制,实现以村民利益为核心的民主监督。首先,要细化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村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对涉及村级财务支出、农村户口认定等核心环节做出相应规范;其次,要制定明确的决策制度,防止村级重大事项中“个人把持”和“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再次,为确保村监委对村级重大决策的事前监督,可创立村民代表大会听证制度,作为村务监督体系的有效补充;最后,通过公开监督内容实现监督工作公开化,公开监督过程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被监督,公开反馈结果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定期审核。

融入技术监管,实现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和公正。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农村(社区)财务网上监控平台、整合提升农村相关信息公开平台,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并对交易中心的具体职能、交易标准和程序以及交易监管和问责机制进行详细规定。在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还要强调成立包括村“两委”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成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

强化党组织引领作用。充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基层党员力量,建立社区基层党员发展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的管理及议事规则,加强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党组织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机制。推行党组织对公司监管嵌入式的全覆盖,实施党组织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和代管公章制度;引导公司选派或推荐党组织书记兼任集资委主任或监事会主席,发挥党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统筹和指导作用,加大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管力度。

(作者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钟纪研:《防治“村官腐败”须加强“三资”监管——关于防治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调研报告》,《中国纪检监察》,2012年第3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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