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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舆情,政府该如何着手

核心提示: 网络为公众拓宽信息来源、提供交流沟通平台的同时,也给政府的公共治理带来了挑战。当前,网络舆情表现出传播机制的复杂化、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化和运行规则的系统化特征。对此,政府应从意识形态领域着手,创新治理理念;应从单一到多元,形成协同治理模式;应从线性到系统,形成生态治理机制。

【摘要】网络为公众拓宽信息来源、提供交流沟通平台的同时,也给政府的公共治理带来了挑战。当前,网络舆情表现出传播机制的复杂化、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化和运行规则的系统化特征。对此,政府应从意识形态领域着手,创新治理理念;应从单一到多元,形成协同治理模式;应从线性到系统,形成生态治理机制。

【关键词】网络舆情  政府治理  善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观点的重要平台,随之,网络舆情演化为一种新的民意空间与社会力量。在缺乏网络道德约束、社会法律规制的环境下,网络舆情容易出现情绪化、复杂化和放大化的问题,这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了不小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网络舆情的治理,成为新时代强化网络治理能力的重大课题。

网络舆情新特征对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时代网络舆情的特征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传播机制的复杂化、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化以及运行规则的系统化三方面,这些特征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

新时代网络舆情传播机制的复杂化表现为混沌现象与蝴蝶效应相辅相成。混沌现象是系统内各子系统进行不规则运动,表现为行为态势难以确定、行为过程不可重复,以及行为的随机性特征。蝴蝶效应是基于动力系统的连锁反映,初始条件的细微调整将会影响到整个系统,并且最初的细微影响将会随着时间与事态的发展,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日益扩大。网络舆情在自身的演化过程中,同时表现出了混沌效应与蝴蝶效应,在完全开放的网络系统中,在外部治理条件弱化的情况下,网民对于网络事件将会产生充分、自由的讨论与沟通,讨论的时间内容具有不特定性的特征。同时,在讨论与沟通的过程中,网民表达个人思想与情感的方式也并不特定,最终其造成的网络舆情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征。随着网络讨论的深入发展,网络舆情对于网民的情绪影响将会由个体行为发展为群体现象,在此过程中如果任由事态的发展,群体现象最终将会演变成新的社会事件,并且网民的情绪随着事态的发展会表现出波动性。

新时代网络舆情参与主体范围的日益扩大化。随着中国的网络生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的网络舆情参与者从最初的受众对象专业人士已经扩大到范围更广的网络参与群体。最初由于网络与电脑设备的普及程度不高,网民通常呈现出专业化、精英化的特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功能的强化进一步提高了网民的数量,逐渐改变了人们信息获取的习惯,网民范围迅速扩大。当下,随着大数据信息的发展,网络提供的内容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外加网络规模的极速扩张,我国网民学历结构与总人口学历结构的比例也愈发接近,网络社会与现实生活的相似性也日益提高。

新时代网络舆情运行规则呈现出了系统化的特征。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导致了网络舆情较少受时空约束限制。在网络舆情的生态系统中,政府治理、网络平台、网民群体成为三个主要的子系统,政府借用网络手段参与社会事务治理,是网络突发重大事件的治理责任主体;网络平台作为网络舆情的提供者以及网络规则的制定者,负责网络秩序的运行与网络内容的把关;网民群体作为网络舆情的直接受众,形成了不同的网络集群,造成了网络舆情内容的非均衡性。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也造成了网络舆情应对反应的差异化,给政府治理进行对象识别带来一些困难。

随着网络舆情特征发生变化,助推了网络空间的增长,对政府的公共治理压力形成了“倒逼机制”。与此同时,网络舆情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机遇,具体表现在:其一,网络舆情有利于社会多元意见的表达,为政府进行民意调研、与民众沟通提供了更为便捷有效的手段。其二,网络舆情有利于促进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为政府从“管理”到“服务”角色的转变提供了有效途径。随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程度的增加,提高了政府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效率。其三,网络舆情有利于发挥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约束政府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效率的思路及对策

从管理到治理,转变思想理念。面对网络舆情产生的社会性事件,政府应当从传统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治理理念,强化网络舆论的疏导工作,避免因语焉不详、强力制压而爆发更多更深层次的群体性问题。首先,政府应当从“硬性管理”转变为“柔性管理”。在面对因为网络舆情而造成的社会矛盾、问题,政府应当听取民众意见的表达,以化解矛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着力点。其次,政府应当提高服务意识。政府应当建立“顾客导向”,面对政府与公众“最后一米”的距离,以互联网为手段,下沉公众服务能力,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衡量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最后,政府应当加强网络治理的顶层设计。面对网络舆论中涉及到触犯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坚决打击,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底线”。

从单一到多元,形成协同治理模式。面对网络舆情运行机制的系统性特征,政府应当从治理的单一主体过渡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理念下,形成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首先,尊重网络舆情系统的运行规则。在面对网络舆情系统的自发性规制生成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子系统,应当遵循客观的系统规则生成规律。其次,积极引进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由于网络平台直接参与了网络舆情的内容公布、网络规则的制定等系统行为,政府加强与其协同合作,可以提高网络舆情的治理效率。最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对于政府行为的信息不对称性有所降低,同时随着公民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通过网络平台也得以体现,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从线性到系统,形成生态治理机制。我国传统的行政体制机构设置和网络舆情的开放性与非时空性的特征存在矛盾与冲突,由于行政机构体系的垂直化与条块分割的管理特征,造成了政府面对新的治理需求过程中易产生“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局面。对此,我国政府在强化网络舆情的治理过程中,应当结合网络生态特征,从线性垂直管理机制转变为系统性的管理机制。首先,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面对网络舆情的非时空性特征,政府应当转变现有的垂直行政管理体系,强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作用。其次,优化行政权力配置。政府在面对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行政权力的“赋权”与“制约”关系,重视基层组织对于网络舆情风向动态的把控、第一时间处理以及向上级反映的作用,及时赋权。同时,利用政务公开的管理规范制度,约束政府政务信息的选择性公开行为。最后,营造健康网络生态环境。在完善网络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培育网民的理性参与能力,提高其自我约束意识,丰富网络社会的治理方式。

将互联网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有序引导网络舆论,成为政府实现“善治”的必然选择。政府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寻求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的理念来对待网络舆论的公众参与性问题。面对更为复杂化的网络生态系统,政府应当与网络生态的其他子系统形成协同治理模式,积极引进多元主体参与,提高网络舆情的治理水平。

(作者为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翟云:《网络舆情治理的未来愿景、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1期。

②张佳慧:《中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政策研究:态势与走向》,《情报杂志》,2015年第5期。

③刘伟:《论转型时期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思路与对策》,《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3期。

责编/陈楠  温祖俊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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