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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建设要走好“自律”“他律”两步棋

核心提示: 网络诚信的伦理本质要求网络空间中的参与者,必须真正做到自主的道德自律,与此同时,也要对其道德行为加以有效的他律规范,让二者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才能够真正实现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诚信自觉。

【摘要】网络诚信的伦理本质要求网络空间中的参与者,必须真正做到自主的道德自律,与此同时,也要对其道德行为加以有效的他律规范,让二者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才能够真正实现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诚信自觉。

【关键词】虚拟社会  网络诚信  伦理本质  建设方略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 A

网络诚信是依托于虚拟网络而落实的一种道德规范,尽管它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虚拟环境中社会的秩序同样是其有效运转的基础,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交往既要以现实道德规范为依托,也要以现实的道德规范为准则。针对虚拟社会视野下网络诚信的伦理本质及建设问题展开研究,对于净化新时期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社会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虚拟社会的网络诚信评价标准与现实社会的诚信评价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与现实社会相比较,虚拟社会是一种特殊的场域境,它摆脱了原有现实社会中诸多的角色定位,传统熟人范围内的交往已经难以限制网络世界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了。这种交往是以数字交流方式为载体,给交往者以一种现实世界无法实现的全新交往体验。在虚拟化网络形态的社会中,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参与者,都更像一个隐形者。这种网络虚拟化的特征决定了每一个身在其中的参与者不可能像现实世界中那样将自己真实的身份展现在别人的面前。换句话说,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个体,并不像现实世界中的那些鲜活个体,而是以符号化的形象出现在网络空间。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并针对这种符号化的个体进行相应的道德评价,与针对现实世界个体所进行的道德评价相比较,其评价的标准也必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进一步说,虚拟社会的网络诚信评价标准也会与现实社会的诚信评价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二者在客观上是不能够一致的,不能以现实社会诚信的评判标准来衡量网络世界的诚信评判标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总体来说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化的缺乏监督的网络环境,在以虚拟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交流环境中,网络空间的信用系统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中,非熟人的虚拟化交往是其主要的特征,这种网络空间领域的彼此交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远比现实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信任度要低得多。在现实社会交往中,如果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就会受到来自现实社会层面的有力惩罚,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出现失信行为后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很小,所付出的代价也要小得多。目前的网络环境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惩罚和监督远远不够,这在客观上对网络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虚拟社会的网络诚信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

网络诚信是依托于虚拟网络而落实的一种道德规范,尽管它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虚拟环境中社会的秩序同样是其有效运转的基础,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交往既要以现实道德规范为依托,也要以现实的道德规范作为准则。可以这样理解,网络诚信是基于虚拟环境的真实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虚拟社会中网络诚信所具有的伦理属性与现实社会没有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网络社会没有脱离人类社会的范畴,是人类现实社会的一种虚拟化的延伸。尽管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看似是不相关的两个社会系统,但是我们要看到,虚拟社会的构成正是源于真实社会的构成,二者是相互对应而不相分离的。网络社会的每个虚拟个体其实就是一个个现实社会的真实的人,网络社会成员的彼此交往,其实也就是虚拟社会中现实人之间的交往,这也正说明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延伸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诚信同样是网络社会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准则。如果人们不以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标准,那么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正常的交往都无法真正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诚信不仅是关系到虚拟社会正常运行的大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大问题,网络诚信伦理是现实社会诚信伦理的真实投射,它不能脱离人类社会真实交往的伦理关系。

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所出现的诚信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源于现实的社会,因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具有对应关联性,不要指望在网络社会中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个体,在现实社会中能够成为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随时都可能被外在的社会环境所监督,不论这种监督是显性还是隐性的,其监督的效能都能够得到保障,人们的行为也能够遵循相应的诚信准则,但是这种诚信规范的落实不是由自我约束就能真正得以实现,必须要在外在环境力量的监督下落实。然而,在虚拟的环境中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虚拟环境下的社会监督难度远远大于现实社会中的监督,这在客观上决定了虚拟社会失信行为的监督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此外,现阶段的道德教育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往的社会道德教育方式,往往采用那种灌输式的方式进行机械的理论说教,这种方式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是有效的,但是同时它也忽略了接受教育个体的内心感受,不关注受教者的心理特征,及其成长环境,这往往让受教育者产生逆反心理,但是这种逆反心理在现实社会中又很难找到宣泄的窗口,只能被长期压抑着。而在虚拟社会中则大不相同,符号化的交往,以及缺乏监督的网络交往环境,让具有逆反心理的人如同脱缰的野马,在网络环境中肆无忌惮地表达不满的同时,网络社会的失信行为也会大量出现。网络社会诚信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本还是源于现实社会的诚信问题。这也是造成网络诚信伦理失衡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构建完善的网络诚信伦理环境就要以与网络环境相适应的道德教育方式开展教育活动,以此有效净化网络诚信环境。

虚拟社会中网络诚信的构建

一要重视道德自律建设。网络社会的个体,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过程中,经常会感到没有什么有效的外在监督,没有约束的自由感,这让网络社会的参与者放松了自我控制,面对这一情况,要尽可能地对网络参与者进行“慎独”教育。让儒家自我约束的“慎独”思想深入人心,以天地明查的自我怖畏心作为网络交往活动自我控制的源泉。“慎独”更多强调的是自我对善的追求,这其中也包括对于诚信道德规范的遵守,同时慎独所强调的是无人监督时的自我监督,这正是网络社会运行中所欠缺的。因此,“慎独”教育是一种有效的道德自律网络诚信建设手段,通过这样的教育,能够实现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是网络环境外在监督实效性发挥的重要基础。

二要重视制度建设。开展网络诚信教育除了道德自律以外,制度建设同样也不能够忽视,它是虚拟社会网络诚信建设的重要方面。国家针对一些网络失信问题,出台了多项监督制度,以及具体的网络诚信问题的管理办法。但是,目前的监管办法以及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还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现阶段网络诚信落实的实际需要,一些管理办法比较僵化,管理的漏洞比较多,管理的方式较为单一,再加上互联网自身的管理难度等,虚拟社会网络诚信建设仍有待完善。从这个角度来看,重视制度建设是实现网络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在网络空间的管理中,重视制度他律建设能够起到对管理主体的行为矫正和引导作用,同时在外在制度的约束下,网络诚信行为及良好的网络诚信风气也会逐渐形成,管理主体也会逐渐建立道德自律的主体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虚拟社会网络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制度他律建设对网络空间的净化以及诚信网络道德的形成都大有助益。

(作者为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当前青少年网络道德心理的实证研究”(课题编号:HNSK(YB)15-12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崔斌:《论网络诚信的伦理本质及其建设方略》,《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2期。

责编/孙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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