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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核心提示: 要按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受理、处理和保障信访举报,把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挖掘出来,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支持。同时,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摘要】要按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受理、处理和保障信访举报,把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挖掘出来,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支持。同时,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关键词】信访举报 依规保障 依纪规范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信访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信访举报权利

首先,信访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信访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予鼓励;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予支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其次,信访举报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有利于保障党员群众依规依纪行使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抓好信访举报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信访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最后,处理信访举报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党组织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按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应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要着眼于信访问题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

第一,注意把握好监督权行使边界。公民行使监督权,要注意把握好权利边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就要求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此处的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如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等。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二,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诬告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目前,打击诬告,既有党纪又有国法的规定,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确保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如诬告陷害者是社会公众,可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诬告陷害者是中共党员,党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如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对暗箭伤人、恶语伤人、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同时,有错必究、正本清源,同样责无旁贷。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守土尽责,既要理直气壮地“打虎灭蝇”,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诬告者不敢告。

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予以澄清和正名。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干部,应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以此规范信访举报,杜绝诬告陷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新华网,2016年8月29日。

责编/温祖俊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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