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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诬告受害者及时澄清和正名

核心提示: 诬告行为对于正常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要杜绝诬告可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于诬告受害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澄清保护机制,支持和鼓励诬告受害者主动维权。其次,对诬告陷害者要依照党纪国法给予严惩,让其自食其果。最后,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摘要】诬告行为对于正常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要杜绝诬告可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于诬告受害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澄清保护机制,支持和鼓励诬告受害者主动维权。其次,对诬告陷害者要依照党纪国法给予严惩,让其自食其果。最后,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诬告者 诬告受害者 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居心叵测者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私利,抛弃道德规范,无视党纪国法,恶意滥用宪法保障的公民监督权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员权利,对于影响其不当利益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诬告陷害。诬告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相关,而且呈现恶性循环的效应,政治生态越糟糕的地方诬告之风越盛;而诬告之风越盛,又使当地的政治生态更加恶化。诬告行为对于正常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所以必须从党纪国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

对于诬告受害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澄清保护机制

诬告现象史不绝书,而诬告的受害者通常都是能力或品行出众之人,“天下唯庸人无咎无誉”,“事修而谤兴,德高而毁来”。“馋言可畏”,屈原、岳飞、于谦皆蒙冤而死。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为使有能力愿意为国家社会贡献才能者不致于蒙冤受屈,就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这也是杜绝诬告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

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优化澄清保护机制。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党政组织必须为受到诬告的个人和单位澄清是非,恢复名誉,还受害者清白。公权力机关的及时发声,对那些“被泼脏水者”就是最好的保护。

其次,要以人性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对所受诬告者给予弥补。为减少乃至杜绝诬告现象的发生,在查实后,应该对诬告对象在职位晋升、经济收入、社会声誉和其它方面因诬告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然后给予不同形式的补偿。在可以量化的补偿中,诬告者必须承担主要份额。

再次,对受诬告者的个人前途负责。以往有的干部受到举报后,有些地方领导部门由于缺乏担当精神,惯常的处理方式是先“暂存”,把被举报人“挂起来”,对举报事项模糊处理,甚至“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人选先撤下来放一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诬告行为变相的纵容鼓励,由此而助长了诬告之风的蔓延。因此,为遏阻诬告风气,应该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对于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纪检机关应该担当责任,对于问题要明确表态,没有发现问题就说目前没发现问题,现在需要提拔的该提就提。甚至可以考虑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在提拔公示或换届选举前若干日期内,除涉及极其重大且需紧急处理的个别事项外,对于拟提拔对象或换届选举当事人的揭发检举,暂不受理,以此遏阻诬告行为的发生。

最后,应该支持和鼓励受诬告者主动维权。除了党和国家相关部门要严惩诬告者之外,遭诬告者也应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受害者,受诬告者一般心情复杂,通常是既痛恨诬告者,但又希望能尽早息事宁人。被诬告者通常不会主动追究诬告者的责任,这必然导致诬告者更加有恃无恐。所以,被诬告者应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做好学法、用法的模范,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以所谓的“胸怀”纵容诬告行为,只会进一步败坏政治生态。

对于诬告者,按党纪政纪条规严肃追究责任

当前,我国在打击诬告方面既有党纪又有国法。诬告之所以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能大行其道,就是因为诬告成本低,见效快。诬告者几乎不用承担相应后果,有的诬告者即使受到了处罚,但因过于轻微的惩戒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因此,对诬告陷害者必须给以应有的打击和惩处。

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这就要对诬告、错告和举报失实进行区别,还要对诬告陷害违纪行为与诬告陷害罪进行区别。由于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区别诬告、错告和举报失实难度比较大,尤其是在认定是否诬告这一核心问题上,往往难以把握。而诬告陷害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也较难以区分。这就要求纪检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把握党纪和法律的尺度,通过细心艰苦的工作准确地认定诬告陷害行为。

在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后,按党纪政纪条规严肃追究责任。党章是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而诬告行为是被党章严厉禁止的。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对构成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党组织应采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7种责任追究方式。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对于非党人士有诬告陷害行为者的惩处,参照党员干部的相应办法进行政纪处理。

运用法律武器惩处诬告者。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党纪政纪,严重的还触犯国家法律。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国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只有将惩处措施细化,才能将诬告者绳之以法。

对于普通党员和社会大众,倡导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对于普通党员和社会大众,要通过加强法纪教育、强化党性观念、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对诬告行为进行积极预防。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和道德教育,坚持以严的教育、严的纪律、严的制度、严的监督,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以健康平和的心态看待和处理问题,公正客观地评人论事,理智平和地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始终相信组织、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要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思想上划红线、行为上明界限、行动上知底线,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真正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与此同时,还要大力提倡通过正常渠道实名逐级反映他人的问题,倡导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尤其是要增强党员干部依纪依规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的意识。党员干部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在换届期间进行人事问题反映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那种发泄私愤、凭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害人害己,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委(党组)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行为,以及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大力弘扬新风正气,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作者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华网,2015年10月22日。

责编/温祖俊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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