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中国如何与周边国家联合控制跨国犯罪

【摘要】借助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国能与周边国家有效控制跨国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在承认、执行别国判决的问题上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在跨国犯罪案件上不受别国生效裁判的限制,可能造成对同一犯罪行为的重复追诉。对此,应当在改革《引渡法》中规定本国居民不引渡原则、确立或起诉、引渡原则,同时完善承认、执行别国刑事判决的立法。

【关键词】司法协助 国际法 跨国犯罪治理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与周边国家联合打击国际犯罪主要依赖于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措施、跨国案件的管辖制度、对别国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规则是打击跨国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

国际司法协助既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对打击犯罪而言,引渡规则、管辖制度、别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规则是主要的刑事司法协助措施。

引渡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司法协助机制。依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规定,引渡是指对于被指控犯罪或被判决有罪的人而言,由被追诉人身处的国家、地区将其移送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另一国家。引渡的本质就是一国政府把本国的被追诉人移交给别国。在国际法实践中,引渡的基础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均系互相协商、谈判而达成一致后签订,中国与多数周边国家均签订了引渡条约,例如1993年与泰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1995年与白俄罗斯、俄罗斯,1997年与蒙古,1999年与柬埔寨签订了引渡条约,等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基础上,任何国家均无权强制要求别国将嫌疑犯、被告人移送至其境内。但国家之间也可以友好关系为基础,自愿提供引渡协助。

跨国犯罪案件的管辖。在国际法层面,跨国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移转管辖问题。移转管辖与引渡不同,是指某国司法机关依据别国的请求或国际条约,将本应由其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别国管辖。当不存在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时,某国可以主张移转管辖的方式请求别国在其境内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因此,移转管辖制度在一定层面上弥补了引渡的缺陷。移转管辖规则首先由西欧国家制定,1972年出台的《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即是例证。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加强了移转管辖制度建设,并随后签订与承认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移送管辖条款。1995年,在一起北京开往莫斯科的列车上,有罪犯在莫斯科境内对中国公民实施了抢劫行为,随后被俄罗斯警方抓获。对该案件而言,中国、俄罗斯都拥有管辖权。最终鉴于中国司法机关管辖此案更能充分查清案件事实、有效制裁行为人,俄罗斯司法机关决定将案件移转中国管辖。这起案例便是刑事案件移转管辖的良好例证。

对别国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基于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目的,一国司法机关可能依据国际条约、协定,承认、执行别国对本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作出的生效裁判。承认、执行别国刑事裁判既包括承认与执行自由刑、财产刑,也包括资格刑,还包括承认犯罪前科。对别国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应当满足下列要件:一是以国际条约、协定作为依据,并适用国内刑事诉讼执行法律制度;二是拟承认、执行的别国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刑事裁判针对的是本国公民。在承认、执行别国判决的实践中,国内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因为除考虑国际条约、协定外,还要依据国内法审查别国判决是否存在损害本国利益、有悖公序良俗的可能。我国的国内法律制度未专门设定承认、执行别国刑事裁判的规则,但实践中已有类似的案例。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不足

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司法协助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引渡制度的不足。现行引渡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若别国请求我国引渡具有中国国籍者,一律拒绝其请求,确立了本国公民绝对不引渡原则。但在国际层面,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向灵活化,关于能否引渡本国居民的问题,多数条约采用了相对原则而非绝对原则,即是原则上不引渡本国居民,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引渡。例如联合国颁布的《引渡示范条约》即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是可选择的。另一方面,我国缺乏或起诉或引渡规则。或引渡或起诉是一项主流的国际法规则,要求被请求国在拒绝别国的引渡请求时,应当在本国以引渡请求的罪名对引渡人进行追诉。但我国《引渡法》没有或引渡或起诉规则,导致实践中通常面临诸多困境。例如依据《引渡法》的本国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能使来自境外的政治犯完全逃避法律责任、也可能使在国外犯罪的我国公民规避国内法律的制裁。

承认、执行别国判决方面的不足。承认并执行别国的生效刑事判决起源于二战后的欧洲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广泛地被域外国家所接受。丹麦、瑞典、芬兰等多个北欧国家即签订了《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的公约》,充分尊重别国刑事判决的效力。但我国法律在该问题上较为保守。依据《刑法》中关于属人管辖的相关条款,行为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国内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曾被别国作出判决,仍然可依照国内刑事法进行追诉,对于已在别国接受过刑事处罚的,可免除、减轻处罚。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对于跨国犯罪案件,我国不受别国生效裁判的限制,还存在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追诉的可能性。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完善

改革绝对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若别国请求我国引渡具有中国国籍者,一律拒绝其请求,确立了本国公民绝对不引渡原则。应当说,这一绝对原则具有强烈的国家属地主义属性,体现了我国引渡制度充分强调政治色彩的倾向。从引渡制度的总体发展来看,政治性与司法性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何取舍将直接决定一国的引渡原则。引渡制度对司法性的强调要求我国《引渡法》一改先前绝对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并逐步过渡至相对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规定在部分情况下可以将本国公民引渡至别国。这样的转变既能增强对引渡司法性的关注,弱化政治色彩、加快法治进程,也能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建立或起诉或引渡原则。或引渡或起诉是一项主流的国际法规则,但未得到我国《引渡法》的确立,可能导致来自境外的政治犯逃避法律责任、使在国外犯罪的我国公民规避国内法律制裁等问题。依据我国与周边邻国签订的部分条约,对不予引渡的政治犯、本国公民,国内司法机关应视情况进行刑事追诉,但《引渡法》上却没有确立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使国内法与国际法难以协调。对此,我国《引渡法》的完善应当确立或起诉或引渡原则,解决立法不协调以及无法应对实践的问题。

承认、执行别国的刑事判决,充分尊重别国司法裁判的效力,日益成为国际上的主流做法。但依据现行《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国内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曾被别国作出判决,仍然可依照国内刑事法进行追诉。我国在承认、执行别国判决的问题上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在跨国犯罪案件上不受别国生效裁判的限制,可能造成对同一犯罪行为的重复追诉,有违一事不再理的法治精神。因此,国内的刑事立法修正应当删除这一条款,避免重复追诉。同时,立法者还应当尽快确立关于承认、执行别国刑事判决的立法,用于应对实践问题。我国应当依据国际通行做法,通过条约、协定的方式承认别国生效判决确定的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并且拒绝承认与执行有损我国国际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拒绝适用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刑种、刑罚执行方式,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

(作者单位:山西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①蒋人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中国   犯罪   周边   控制   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