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为网络支付“立规矩”,保护消费者权益

【摘要】电子商务迅猛的扩张速度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之间矛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需着重从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沉淀资金及其利息运用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完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第三方网络支付  消费者权益  个人信息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A

第三方支付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第三方网络支付是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典型代表,一方面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高的交易风险。

第三方网络支付由网络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资金转移服务,以电子支付平台为中介连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或运用虚拟账户以达到客户收付款需求的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涉及买方(消费者)、卖方(网络商户)以及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这三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支付宝为例,消费者与网络商户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支付宝、消费者、网络商户之间形成(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支付合同。具体分析,在网络商户与支付宝之间,卖方委托支付宝代为收取自己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宝按照与卖方的约定提取一定比例价款作为报酬。因此,支付宝与卖方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在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是金融服务合同。消费者应支付给网络商户的价款,由支付宝暂时保管,在消费者验收合格确认收货之后,由支付宝将价款支付给网络商户。

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面临的风险

未经消费者授权而转移其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使消费者以便捷的方式接受第三方支付服务,通常采用账户登录名及密码的方式识别客户身份,并且消费者普遍将其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因此,一旦第三方支付系统遭黑客攻击或消费者误入钓鱼网站,可能导致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其账户内的资金被不法分子盗走。虽然未经授权交易的风险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高技术安全等级加以降低,但第三方支付机构多以格式条款预先减轻其法律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当出现无法有效证明是由客户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时,为了对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及时先行全额赔付的义务。但对与未经授权而发生资金划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如何在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负担举证责任,均是法律中的“真空地带”。

暴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交易资料。网络中一切信息均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充满高利用价值和商业利益的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资源,消费者个人信息常因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而遭外泄。在网络购物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了消费者每次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交易信息,并且第三方服务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共享信息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而进一步增大了滥用客户交易资料的可能性。2015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包含的具体内容,但第五章“法律责任”仅列出了三条规定,且都是经营者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明确。

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挪用、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预收的待付货币资金。虽然该笔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本人,但它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分散存放于多家银行。因此,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开展高风险业务或购买理财产品,甚至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洗钱、信用卡套现以及诈骗等犯罪活动,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重拳出击整肃风险隐患,确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每季度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调整一次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且该笔备付金暂不计付利息。从长远来看,客户备付金实施零利息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均是一大损失,未来如何在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对策

建立未经授权划拨中风险责任分配制度。在第三方网络支付领域中,当发生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导致用户财产受损时,应依“优势之风险承担人”的标准将风险分配给支付最少成本便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一方。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更强的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能力,因此需通过法律规定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中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首先,我国应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在保护的对象上,应将支付活动中搜集到的一切个人信息均纳入保护的范畴,其中支付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应是重点保护内容。在权利内容上,我国可以参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消费者的信息决定权、信息修改权、信息删除权、信息被遗忘权和报酬请求权一并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其次,应准确界定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处分权限,当支付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该秉持消费者享有优位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集、使用、储存、传递、加工以及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各个环节中,给予消费者提出异议、要求改进的权利。

合理发挥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经济效益。央行出台的新规中“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利息收入归零”的监管模式对还原支付机构业务本源,防止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领域频繁爆发风险事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此种监管方式过于严苛,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挥客户备付金的经济效益。未来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应逐步放开限制,允许一些信誉度比较高的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部分备付金用于购买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项目,实现客户备付金的保值增值,所得收入在扣除一部分运营成本后,可纳入到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基金中,将本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消费者。而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我们可以运用沉淀资金的利息在我国推行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况时,保险公司须依据相关协议进行理赔,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

健全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第三方支付中举证责任的划分,应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兼顾公平责任。第三方支付运营商通常拥有先进的管理软件以及大型服务器,若要通过这些软硬件进行证据的搜集需要较高的技术能力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当出现支付差错、发生未经授权的交易、个人信息被泄露等情形时,让消费者举证证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过错难度极大。因此,在金额较小、交易迅速的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中,通常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仅由消费者证明损害事实,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我国可以逐步推行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线上和解、线上调解以及线上仲裁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在格式合同方面,要建立协议的事先审查机制,如果支付机构的争议解决条款事实上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监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予通过,最大程度地减轻格式合同所加诸于消费者身上的不合理义务,使得消费者真正有机会寻求法律救济。

(作者分别为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西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盗窃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7)和重庆市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盗窃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Xm2015043)成果】

【参考文献】

①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财政研究》,2012年第4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