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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人口政策如何因时而变

核心提示: 明代在人口的管理上具有自己的特色,从社会分工的固定化到适应人口流动的政策调整,贯穿了明代大部分时间。其人口政策从理想化到面对现实,经历了从限制到放开的过程。明代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因时制宜地调整人口政策,为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繁荣与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摘要】明代在人口的管理上具有自己的特色,从社会分工的固定化到适应人口流动的政策调整,贯穿了明代大部分时间。其人口政策从理想化到面对现实,经历了从限制到放开的过程。明代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因时制宜地调整人口政策,为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繁荣与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关键词】明代 人口政策 人口流动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口作为一种资源受到高度重视,“版籍渐增,生齿日繁”代表着人口的兴旺昌盛,这也成为那个时代统治者追求的目标。明代也是如此,统治者对人口的重视程度完全不亚于此前的任何一个朝代。而且明代在人口的管理上具有自己的特色,从社会分工的固定化到适应人口流动的政策调整,贯穿了明代大部分时间。可以说,明代社会的逐步繁荣,与其人口政策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是有很大关系的。

“籍”是明代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础

明代有多少人口,当时的文献中载有多种数据,但现代学者对这些数字见仁见智,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比较学者们的研究后,我们采信的是:明朝建立之初的洪武年间,人口在七千万以上,而明代的人口峰值,大约出现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应有1.9亿人。这表明当时人口稳定增长,社会也在持续发展,与明代总体情况相符合。

“核民数”是历代统治者首先要做的事情。朱元璋在洪武三年(1370)时进行全国户口调查,推行户帖制度,这是明代施行最早的人口管理制度。在随后的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又在全国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即黄册制度,这是明代人口管理最基本的制度。黄册建立后,此前的户帖,以及部分地区实行过的“小黄册”,就都被取代了。

明代的黄册不仅登记了每户人口的具体情况,还登记了各户的财产,如田地、房屋等。此外,黄册上还有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就是登录各户的“籍”,如民籍、军籍等。明代黄册每十年重新攒造一次,其中有些内容可能会有变动,但“籍”是不变的,因为这是明代人口管理的一个基础。

除了皇帝家及宗室外,明朝的所有百姓都有属籍,“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版籍为定”。所谓“原报版籍”,就是洪武初年在登记户帖时,百姓自己填报的属籍,这个“籍”基本是从元代承袭而来的。明代的户籍主要有军、民、匠等几种,一些地方则区分更加细致。户籍确定后往往不能改变,不论社会地位多高,皆是如此,否则就是“变乱版籍”。而不能变籍,也就意味着要世代承袭。《大明律》明确规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其目的就是保证户籍的严肃性。

不同的“籍”,在社会中的分工是不同的:军籍要在卫所服役或耕种屯田;民籍要种田、纳粮、当差;匠籍要为国家从事手工业劳动。这实际上是把社会分工和职业固定化、永久化了。虽然这符合统治者的理想,有利于统治的稳定,但却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矛盾,此后明代人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多是因为这个矛盾引发的。

明初的人口管理不仅在分工和职业上进行了限制和固化,也在活动空间上给予限制。明初编制黄册的同时建立了里甲制度,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置里长、甲首等。当时规定,充当里长的“务不出本都”,即必须是本乡的人,而其他成员自然也是本乡人。这样一来,他们的生产、生活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当时还规定,军民若离开本乡一百里,必须由州县官开具路引,略相当于后世的路条和介绍信,路引上要写明事由、前往地点以及本人的相貌特征,如有无胡须、胡须的颜色等。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制度下,人们被束缚在固定和狭窄的空间里,其活动的自由度非常有限。尽管这是管理者所乐见的,但却不能持久。明永乐以后,流民开始出现,他们不仅打破了空间的束缚,也对户籍形成了冲击。

明代的人口管理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放开的过程

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其内在的活力一有机会就会展露出来。明代人对各种限制的冲击,就是其内在活力的一种展现,具体表现就是逃亡,走上“趁食四方”的道路。面对规模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明代的人口管理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放开的过程,也就是从强调复业到允许在流入地附籍。

明代人口逃亡和流动涉及面甚广,有逃军、逃匠,而更多的是民籍的逃亡者。可以说,除了官员不逃亡,没有哪一个行当是无逃亡的。造成逃亡的原因主要是沉重的赋役负担、贫困、土地兼并和自然灾害等原因。明代的自然灾害很频繁,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极大,但作为外因,如果不与贫困等因素相叠加,也不至于引起大规模的流亡。

逃亡就意味着脱离原来的户籍和居住地,这在明代法律中是不允许的,“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各与同罪”。“发还原籍”是这条法律的重点,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一直被强调,但也很快出现了松动。永乐十九年(1421),政府一方面令逃户原籍的有司审查该户原有税粮有无人办纳,或者是军籍有无人服役,如果没有,就必须发回原籍;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其余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即那些不符合发回条件的逃民则可以就地安置。

设置逃户返回原籍的条件,反映出政府在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徘徊,这种徘徊持续了很久。宣德时,安置逃户附籍的条件是在流入地已有产业,并且每丁耕种熟田50亩以上,没有这些条件而且不回原籍的,则发卫所充军。正统元年(1436),朝廷令山西、河南等逃户较多的地方编制《逃户周知册》,令各地巡抚等官督促逃户复业,但同时也强调“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予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不久又让各地政府将流入本地的流民进行登记,“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正统时期最重要的政策是正统四年(1439)出台的“各处逃移人户悉宥其罪,许于所在官司附籍,纳粮当差”。至此,附籍已成为明代解决逃户与流民问题的基本政策。

政策的松动,促进了人口的流动,“江南各府州县民,闻许逃户随处附籍,因乘机仿效。有军、匠、灶丁逃回,辄徙他处,报作民籍”。人口流动的增加,也使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发生反弹,如成化时进入荆襄地区的流民已近200万,带来了很多问题。成化七年(1471),荆襄总督项忠等奉命清理,他对流民采取一概驱逐、遣返原籍的政策,“遣散出山复业陆续共九十三万八千余人”,即使已经附籍的,也“不论久近亦概逐之”。当时的一个案例是,黄州军籍胡觉远到当阳县开荒,宣德三年(1428),根据政策寄籍荆州,成化七年(1471)则因“将深山大谷人民,不分已未附籍逐遣”,胡家被发遣。但这种反弹只发生在个别地区,其他地方受到的影响不大。即使是荆襄,在成化十二年(1476)副都御史原杰抚治荆襄后,被中断的附籍政策也得到恢复,使近十万户流民在新设的郧阳府以及河南南阳汝宁、陕西汉中等地附籍。

要说明的是,附籍原则上是指原籍是什么籍,附入当地后也是什么籍,不能改籍。早期附籍的主要是民籍,而军、匠二籍的附籍则有更多限制。至弘治年间,逃军、逃匠的附籍政策也逐渐放开,那些建立家业,不愿回籍的“虽系军、匠等籍,自愿仍当祖遗户役不失者,俱给与户由,编出里甲,量宽户役以示优恤”。也就是说,到明代中期,人口管理政策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回原籍复业或在迁移地附籍可以自愿选择了。

明代人口政策的调整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人口的自由流动有了政策依据

改变一项政策的原因有时很简单,但有时却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明代人口管理政策的变化属于后者。

首先是人口脱籍的潮流不可逆转,政策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前述进入荆襄地区的流民已近200万,这实际只是一个缩影,其他地方的严重程度也是一样。“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后也,见流寓者之胜于土著,故相煽成风,接踵而去,不复再怀乡土。”另以淮安府海州为例,景泰时原有116里,嘉靖时减少到60余里,至隆庆仅存30多里。无论其减少的背后原因如何,大量脱籍的事实是非常明确的。此外,工匠的逃亡也十分严重,成化末年,据军器局上报,正统时期本局有工匠5787名,但到成化时期只剩二千余人。而军士逃亡更甚,“今卫所官军,逃亡者三分之二”。人口脱籍造成了许多问题,一是社会的稳定受到影响,二是国家赋役征收失额,若强行要求返还原籍,以保持明初的局面,难度又太大。因此,采取灵活的政策是明智的选择。

人口逃亡增加了赋役改革的紧迫性,而赋役的改革为人口政策的改变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明代编制黄册既是为了统计人口,更重要的目的是排定征发徭役的顺序。明代根据人户的户籍和家庭财产的情况进行征役,这也是黄册上要登记财产和户籍的原因。黄册中明确,每一甲十名甲首,每年一名应役并排好顺序,十人轮完,则重新编制黄册。因此,脱籍就意味着无人当差。

正统以后,明代一些地方开始进行赋役改革,试图改变单纯的徭役佥派方式,降低逃户带来的影响。如正统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的均徭改革,直到万历时期“一条鞭法”的施行,其中的一个方向,就是向力差折银发展,即以银代役,官府用银雇役;此外就是向丁田合一、统一征银发展。土地是固定的,用土地上收取的费用来解决徭役问题,不再仅仅依靠黄册,徭役与人丁的直接关联被大大减弱。这些变化也自然使人口管理中的复业不再成为唯一选择,使人口政策的改变有了基础。从另一方面说,附籍政策仍然要求附籍者承担相应的徭役,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宏观上并无损失。但附籍却改变了逃移人户的生存状态,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到了嘉靖时期,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户籍的意义变得更为模糊。如嘉靖六年(1527),政府令各处开垦荒芜田地:“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别府、军民匠灶,尽力垦种,给与由帖,永远管业。”嘉靖十三年(1534),政府要求各处荒地“听召流移小民或附近军民耕种,照例免税三年”。这时虽然仍对复业时有呼吁,但人们对于流民作为劳动力资源这一方面获得了新的认知。观念的改变,也是人口政策变化的原因之一。

明代的人口政策并不止上述内容,在洪武、永乐两朝还实行过大规模的移民,用以调整人口的空间分布。著名的“山西洪洞大槐树”传说,就是明初移民的故事。但明代政府在宣德以后没有再组织过移民,取而代之的是自发的移民潮。此外,明代有一个政策值得一提,就是鼓励多生育的助养政策。洪武二十六年(1393),河南卫军王狗儿之妻周氏一产三男,朱元璋得知以后,“遣行人给赐钞十锭,米五石。且命分其子二俾无子之家养之,月给米五斗,过二岁罢给”,并明确“著于例”。此后,政府对于“一产三男”的助养成为制度。

明代的人口政策从理想化到面对现实,通过调整,明代人口的自由流动有了政策依据,这为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繁荣与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因为人在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他们都在追求更好的生存环境,这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合肥:黄山书社,2006年。

②[明]雷梦麟:《读律琐言》(卷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③《大明律》(卷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④《大明会典》(卷十九),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

⑤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年。

⑥[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十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编选:《王毓铨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⑧[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责编/王妍卓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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